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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是什么意思爱情暗语(915是什么意思)

915是什么意思爱情暗语(915是什么意思)

“915”原来还有层含义……

盐为“百味之首”

是不可或缺的调料

但若摄入过多会对健康不利

为此,

我国将9月15日至21日定为减盐宣传周,

915也就是“就要5克”的意思。

那么,盐摄入过多有何危害?

如何减盐呢?

……

小东这就带您来了解~

01 食盐(钠)摄入过多有什么危害

导致高血压一个人每天多吃2克食盐,收缩压和舒张压分别升高2.0毫米汞柱及1.2毫米汞柱。

可加重心肾负担如果摄取钠过多可造成体内水潴留,血管内压力升高,阻力增大,使心脏负荷加重,久而久之造成心脏肥大、心衰、肾功能异常等疾病。此外,长期高盐饮食会增加患胃癌、骨质疏松风险。

02 摄入量有何标准

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健康成人每日食盐摄入推荐量不超过5克。一个啤酒瓶盖,平装一盖,相当于5克盐。

03 哪些方法减盐又美味

* 选用新鲜食材,在烹制菜肴时放点辣椒、葱蒜、醋等调味品替代盐,提高菜肴鲜味。

* 做好总量控制,每餐都使用限盐勺等量具。

* 在饭菜出锅时添加少量的盐,可以达到少放盐而不减咸味的目的。

* 少吃加盐制作的主食,如带咸味的饼,加盐、碱制作的挂面、拉面,加盐发酵的面包等。

* 尽量少吃酱菜,腌制食品,咸肉、火腿、培根等肉制品。

* 使用低钠盐等调味品,可降低钠摄入量,还能有效增加钾摄入量。

* 限制食用鸡精(味精)、豆瓣酱、黄酱、豆豉、海鲜汁等调味品,及虾皮、海米等食品。

* 购买食品时要阅读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尽量选择含钠(Na)低的包装食品。

* 隔天吃顿无盐餐,早餐或晚餐完全不吃咸味食物,比如早餐吃谷物片,配上豆浆或者牛奶、酸奶,也可加点葡萄干、杏干等水果干调味,再吃些小番茄和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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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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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摄入量有何标准

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健康成人每日食盐摄入推荐量不超过5克。一个啤酒瓶盖,平装一盖,相当于5克盐。

03 哪些方法减盐又美味

* 选用新鲜食材,在烹制菜肴时放点辣椒、葱蒜、醋等调味品替代盐,提高菜肴鲜味。

* 做好总量控制,每餐都使用限盐勺等量具。

* 在饭菜出锅时添加少量的盐,可以达到少放盐而不减咸味的目的。

* 少吃加盐制作的主食,如带咸味的饼,加盐、碱制作的挂面、拉面,加盐发酵的面包等。

* 尽量少吃酱菜,腌制食品,咸肉、火腿、培根等肉制品。

* 使用低钠盐等调味品,可降低钠摄入量,还能有效增加钾摄入量。

* 限制食用鸡精(味精)、豆瓣酱、黄酱、豆豉、海鲜汁等调味品,及虾皮、海米等食品。

* 购买食品时要阅读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尽量选择含钠(Na)低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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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整理的7-9开头代表爱情意义的数字,快看看你有没有错过什么

7字开头的数字含义

70345 请你相信我 706 起来吧 70626 请你留下来 7087 请你别走 70885 请你帮帮我 721 亲爱你 729 去喝酒 7319 天长地久 737420 今生今世爱你 73807 情深怕缘浅 740 气死你 7408695 其实你不了解我 74520 其实我爱你 74074 去死你去死 74839 其实不想走 756 亲我啦 765 去跳舞 770880 亲亲你抱抱你 7731 心心相印 7752 亲亲吾爱 77543 猜猜我是谁 77895 紧紧抱着我

8字开头的数字含义大全

8006 不理你了 8013 伴你一生 8023我爱你(手势LOVE) 8074 把你气死 8084 BABY 81176 不要在一起了 82475 被爱是幸福 825 别爱我 820 不分开 837 别生气 8384 不三不四 85941 帮我告诉他 860 不留你 865 别惹我 8716 八格耶鲁 88 Bye Bye 8834760 漫漫相思只为你 898 分手吧

9字开头的数字含义

902535(702535)求你爱我想我 9089(7089) 求你别走 910 就依你 912就要爱 915就要吻 917就要亲 918 加油吧 920 (就)好爱你 9213 (就)钟爱一生 9240 最爱是你 930 好想你 93110 好想见见你 940194 告诉你一件事 95 救我 98 早安 987 对不起 9908875 求求你别抛弃我 9421就是爱你 9494就是就是 9694482664我喜欢你

军车号牌到底是什么意思?看到V这个字母,大家就“要小心了”

大家应该知道,军车牌号的编组方式与民用车辆有所不同。但因为平时见到的军车也不多,相信不少人对其字符含义及编组意义也不太了解。下面就为大家简单科普一下。

军车号牌的编号有什么含义?看到这个字母,大家就“要小心了”

我国于2004年、2013年及2016年分别焕发了不同式样的号牌。但由于2016年左右我国进行了大规模军改,原有的地方军区已经被大批合并,所以车牌号编组方式也有了较大改动。总的来说,2013版与2016版较为相近,与2004版有较大差距。我国军队现在使用的车牌号具有信息防伪、荧光防伪等多种防伪技术。其上还继承了ETC技术,也就是说,当挂载这种车牌号的军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可以不停车就能自动缴费,这大大方便了车辆行驶运行。

军车号牌的编号有什么含义?看到这个字母,大家就“要小心了”

与民用车辆号牌的编组方法相似,军用车牌号也是由字母及数字组成的。其前两位字母有着不同的含义,首字母指代的是军区名称,而后一个字母代表的是具体部门。海军及空军的车牌号编组方式稍有不同,海军首字母为H,就是海的拼音首字母大写。而空军的首字母为K,也就是空的拼音首字母大写。总结而言,车牌号上的首字母一般指代的都是地方军区或是特殊军种。第二个字母的含义较为复杂,譬如字母A代表的是司令部,而字母B代表的则是政治部,而字母C代表的则是后勤部门了。

军车号牌的编号有什么含义?看到这个字母,大家就“要小心了”

而看到V这个字母,大家就“要小心了”,其指代的是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及大区级军直属单位。

军车号牌的编号有什么含义?看到这个字母,大家就“要小心了”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冲突时的民事司法确权

【案情摘要】彭平诉称:2004年,我和施田力共同购买了若干房产,包括本案诉争的×07号房屋。购买时,为办理贷款及有关手续方便,2005年1月25日我和施田力签署《房产份额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约定产权各占50%。2004年6月,我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购买×07号房屋。尔后,双方就产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其中,×07号房屋归我所有。施田力于2006年3月23日和7月26日两次向我出具《证明》,同意×07号房产完全由我一人所有。我认为,双方已就房屋权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07号房屋归我一人所有。 施田力辩称:不同意彭平的诉讼请求。对于诉争房屋,彭平和我曾经做过公证,各享有50%的产权,贷款系两人共同办理,产权登记也是各占50%份额。对于两份《证明》,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是为拿回我购买其他房屋的材料,且我已书面说明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彭平和施田力共同购买若干房产,其中包括×07号房屋。2004年6月4日,彭平与施田力共同就×07号房屋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上述《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第一页及银行借款借据(回单)显示的借款人均为彭平。彭平提交的交易流水,显示2004年7月至同年10月、2005年4月至2014年9月,×07号房屋按揭贷款是一直由彭平在偿还。 2005年1月25日,彭平与施田力签订《房产份额协议书》,约定双方对×07号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同日,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就上述《房产份额协议书》出具了(2005)西二证字第00401号公证书。 2005年4月14日,施田力签字确认借走×01、×05、×06、×07、×08、×09、×10、×11、×12号房屋的房款差价发票及2701号房屋的物业付费单。2005年6月30日,施田力签字确认取走×01、×02、×05、×06、×07、×08、×09、×10、×11、×12、×17号等十一套的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该借据上×05、×07、×08、×09、×10有铅笔勾画,下方还有铅笔标注勾画的未还。 2005年7月18日,彭平与施田力书面约定将×08、×09、×10号房屋由两人共有转为施田力单独所有,所附条件为施田力于2005年7月20日前向彭平交付34万元。 2006年3月23日,施田力书写《证明》,内容为:“关于施田力与彭平共同购买的2707#房屋产权分配事宜,经协商同意全部转入彭平一人名下,待房产证明下来后,再行补办公证、过户等手续。”2006年7月26日,施田力再次书写《证明》,内容为:“我与彭平联名购买的2707#房产,现同意完全由彭平一人所有,只因开发商已将产权工作上报,无法办理公证,待正式产权证核发后,再行办理正式过户手续。另因当时是彭平出的房款,故此房的日后一切权益也归彭平所有。”对于上述两份《证明》的内容,施田力认可系其亲笔书写,但主张其系为拿回自己其他房屋材料酒后被迫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对抗所有权登记的效力。2006年8月16日,施田力出具一份《证明书》,声明其于2006年3月23日和2006年7月26日写给彭平的两份证明全部无效作废。 彭平提交了发票证明2707号房屋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及2005-2006年度、2006-2007年度的供暖费系彭平交纳。 施田力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二)》,称×08、×09、×10号房屋双方已于2005年11月28日退给开发商,双方在办理退房时,对已登记的房屋约定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施田力主张其于2006年3月23日和2006年7月26日出具的两份《证明》系赠与行为,但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8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20348号民事判决:驳回彭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彭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2014 )三中民终字第11915号民事判决,认为彭平所提交之证据足以证明其是真实的事实物权人,应给予法律物权层面的保护。故对本案予以调整,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348号民事判决;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八号一楼二七○七室的房屋归彭平单独所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彭平能否以×07号房屋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致为由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二、彭平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之事实物权的正确性。现分述如下: 一、彭平能否以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致为由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的一般原则,通过登记,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登记制度的存在,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前者系已经纳入登记的物权,后者则指未纳入登记而由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事实物权是法律物权的事实基础,法律物权是事实物权的公示宣告;事实物权是本质物权,法律物权是形式物权;先有事实物权,后有法律物权;事实物权通过登记转化升格为法律物权,法律物权也可因登记的变更、撤销而褪去公示表征还原为纯粹的事实物权。 通常,登记的法律物权能够正确地反映事实物权的权利状态,即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一致。但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可能存在的登记错误、原因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化、当事人真实意思保留等,实践中亦会出现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致的情形,存在大量不具有登记的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该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无需彰显物权公示公信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在查明取得物权之原因法律关系基础上,依据充分有效证据给予事实物权以保护,以重新确定法律物权层面上的真正权利归属,理由在于: 首先,不动产登记簿反映的物权状态并非终局、确定、不可推翻。《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条规定体现的立法原意表明,登记簿上的权利登记事项实为对物权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即推定权利本身存在的状态,登记簿上记载的主体可推定为真实权利人,享有所记载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私权利的物权来自于登记机构的创设赋予,物权系权利人通过法律行为或非法律行为取得,登记只是登记机构对物权归属情况的确认。而且,不动产登记簿无法反映出所登记之权利取得的原因行为,并不能推定出产生物权之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要件相符性。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错误时可更正登记,如果登记簿所记载之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则真实权利人可在充分举证证明登记簿的错误之后,依照法定程序请求重新确定物权归属,以确认物权,更正登记。 其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确定物权归属。《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所以真实权利人可依法诉请确认权利,而当其所提之证据足以推翻、否定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时,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确认权利人的异议成立,推翻登记簿的记载,认定真实权利人。故彭平以×07号房屋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致为由提起物权确认之诉,有明确法律依据。关于是否应前置债权之诉而后方能物权确认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基础债权法律关系与物权确认之诉里的诉讼主体和客体之间均存在牵连关系,法院可一并予以审查。 二、彭平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物权的正确性 彭平为证明×07号房屋应归其单独所有,提交了施田力出具的两份《证明》、借款借据、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发票、银行交易流水、协议、收据等证据加以证明。现就证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施田力出具的两份《证明》的效力。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证明》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 1.关于两份《证明》的内容是否为施田力真实意思表示。就×07号房屋产权分配,施田力分别于2006年3月23日和2006年7月26日向彭平出具两份《证明》。施田力认可两份《证明》系其亲笔书写,但主张系其为拿回自己其他房屋材料酒后被迫所写。对此,施田力没有向本院提举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相反,彭平以2005年4月14日和2005年6月30日的两张收据为证主张施田力已将相关房屋购房合同、发票等取走,施田力虽不认可收据的内容,但认可收据上“施田力”系其所签。根据证据规则,本院认可收据的证明效力,对施田力主张的被迫所写两份《证明》的理由不予采信。另外,两份《证明》内容文字工整流畅,本院依法推定施田力书写《证明》内容当时,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本院认为,两份《证明》的内容系施田力真实意思表示。 2.关于两份《证明》是否已失效。施田力提交了一份其于2006年8月16日出具的《证明书》,内容为:“我于2006年3月23日及2006年7月26日写给你彭平的两份证明全部作废。特告知。”施田力以此主张曾出具的两份《证明》已失去效力,对此,彭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与施田力于2006年3月23日及2006年7月26日出具的两份《证明》不同,该《证明书》的内容系对施田力有利、对彭平不利的事实,需与彭平达成一致方能生效,但施田力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彭平主张其为2707号房屋事实物权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本院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从彭平与施田力关系角度分析。彭平与施田力系共同投资关系,从彭平提交的其与施田力于2005年7月18日签署的协议、施田力出具的两份《证明》、施田力提交的《情况说明 (二)》及双方庭审陈述来看,双方对共同投资的权益系以协商方式予以分配,施田力出具的两份《证明》正是对×07号房屋权属的约定,本院对施田力主张其出具的两份《证明》系赠与行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从×07号房屋的实际出资角度分析。现有证据显示×07号房屋的银行借款人、按揭还款人、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缴纳人均为彭平,且施田力于《证明》中认可“因当时是彭平出的房款,故此房的日后一切权益也归彭平所有”。本院认为,彭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07号房屋的事实物权人,至于彭平与施田力之间投资权益的分配是否平均,并不影响双方约定的法律效力。 再次,从双方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角度分析。×07号房屋目前仍登记在彭平、施田力名下,彭平与施田力约定×07号房屋归彭平单独所有的约定并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故应对彭平享有的事实物权予以法律保护,对彭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一、彭平能否以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致为由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二、彭平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之事实物权的正确性。

【裁判要点】

当事人能以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致为由提起物权确认之诉。通常,登记的法律物权能够正确地反映事实物权的权利状态,即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一致。但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可能存在的登记错误、原因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化、当事人真实意思保留等,实践中亦会出现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致的情形,存在大量不具有登记的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该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无需彰显物权公示公信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在查明取得物权之原因法律关系基础上,依据充分有效证据给予事实物权以保护,以重新确定法律物权层面上的真正权利归属。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推荐人:刘艳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15号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11-05

审判长:王忠

原裁判文书

推荐理由

对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应将不动产登记簿定性为对物权的权利推定,登记簿上记载的主体可推定为真实的权利人,享有所记载的权利。就实体方面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非终局、确定、不可推翻的,如果登记簿所记载之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则真实权利人可在充分证明登记簿的错误之后,依照法定程序请求更正登记,重新确权。诉讼程序中,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意义则表现为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就物权归属产生争议时,登记簿所记载之权利人可以登记簿作为自身权利的证明,异议人则应充分举证证明其对争议不动产享有真实物权,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当异议人所提之证据足以推翻击破登记簿的推定力时,那么法院就应当确认异议成立,推翻登记簿的记载,认定真实权利人。 本案基于前述认识,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唯登记至上的观点,一定程度上让渡了司法的终局裁判权,将权利确认交给了房产登记部门,有本末倒置之嫌。本案判决结果厘清了对物权登记的认识,对纠正司法实践中的误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