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马褂究竟有什么用?为何得到赏赐的人,却不敢把它随便穿上
黄马褂在清朝是非常尊贵的赏赐。不过,获得赏赐的人,却不敢随便穿在身上。这是怎么回事呢?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看黄马褂有什么作用?
(清朝黄马褂)
按照功能作用的不同,黄马褂其实共分为四个种类。
一、行职褂子。
所谓行职,顾名思义,这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用途。每当皇帝出行时,皇帝身边的所有随从,包括大臣、侍卫在内,全都要身穿黄马褂。而此处的黄马褂就有点工作服的意思。
统一穿黄马褂,无非是为了体现威仪,震慑众人。
颜色的选择上,一般都选择黄色。黄色是象征皇室的帝王之色。此外,侍从还要集体在帽后戴孔雀翎,腰间佩上官刀。如此一来,整齐划一的造型,再加上象征皇权的黄色,皇帝还未走近,皇室的威严气息就已经扑面而来了。
这种行职褂子是彻彻底底的工作之用,一旦不在皇帝身边,侍从就不准私穿黄马褂了,否则将会被治罪。
(木兰秋狝)
二、行围褂子。
这种黄马褂主要是打猎或比武之时,皇帝专门用来赏赐的物品。
咸丰皇帝之前,历代清朝皇帝都会到木兰打猎20多天,也就是当时说的围猎。但凡在打猎中表现优异,在把猎物献给皇帝时,都有机会被皇帝赏赐一件黄马褂。除了献猎物外,一般围猎期间还会进行一些类似于射箭、枪棒等比赛,通常是要求满汉蒙官吏全部参加。一旦有人表现突出,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某些要求,皇帝都会赏给这些官员黄马褂。
这种褂子也同样只有在陪同皇帝围猎时可以穿,若其他时候穿,也会被扣上“觊觎皇权”的帽子。
以上这两种黄马褂属于低级褂子,由于获得的门槛比较低,因此在外形上也与高级褂子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低级褂子的纽扣都是黑色,而高级褂子的纽扣则通常与布料颜色相当,都是黄色。
除开纽扣之外,高级褂子上一般都还会绣有几团龙纹,龙纹的数量,通常是根据受赏人身份而定。比如亲王级别的人获得黄马褂,那么褂子上往往都会有八团龙纹。而其他高级褂子上通常只有两团或四团龙纹。至于低级褂子,就没有任何图案了。
(平定太平天国后的将领,图取其意)
三、武功褂子。
清朝初年,但凡在战争中立下大功的将军,会被皇帝赐予“巴图鲁”的称号,又或是被封为爵爷。这些奖励,无一例外都是表现皇帝恩赐,展示亲密的手段。到了后来,黄马褂也渐渐具备了这些功能。
比如武功黄马褂,一般是赏赐给在战争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将军。像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凡是能在平乱战争中立下功劳的人,都能被赐予黄马褂。由于清廷急于平乱,就大肆封赏。太平天国平定之后,几乎每个参与平乱的将军都得到了一件黄马褂。
四、特赐褂子。
特赐黄马褂一般是皇帝赐予钦差大臣和外交官的一种身份象征。通常情况下,当大臣获得这种特赐马褂之后,必须要骑着马绕着紫禁城走一圈,以此来彰显出皇恩浩荡。这在当时也被视作是一种荣耀。
另外,有一些皇帝或者太后特别宠爱的人,也有机会被赐予这种特赐马褂。比如清末时期,慈禧太后便赏赐了一件黄马褂给为自己开火车的司机。
需要补充的是,像第三类和第四类这两种高级褂子,皇帝在进行赏赐的时候,都会批准他们“准予穿”或是“常服之”。但事实上,就算是“常服之”,受到赏赐的人也仅仅会在重要的庆典中,才敢穿出来。毕竟这是皇帝御赐的衣服,一旦破损或弄脏,或者穿错了,都是不太好交差的。
清朝最著名的黄马褂,要属李鸿章曾穿过的一件。
1895年,李鸿章在与日本谈判《马关条约》之时,曾经遭遇了一个日本浪人的行刺。当时李鸿章挂了彩,将黄马褂染了色。李鸿章在临近昏迷之际,仍然不忘叮嘱身边人,不要洗血迹,要将黄马褂保存好。在李鸿章看来,这件染色的黄马褂,便是他报国的最好证据。
(参考资料:《清史列传》《啸亭续录·黄马褂定制》)
如何消除这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上人”?
对于法律,我们最常说的一句话,也是最希望实现的一句话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上人”,大家信吗?
大家先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几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除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两种情形之外,又增加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这一条件。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也就是说,凡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是以下几种情形,将被合法化的不予收押: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犯罪嫌疑人。4、精神病人。
我们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不予收押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总结起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嫌疑人,除了精神病人不处罚以外,还有三种情形的人也是处罚了不予执行的,这还不包括因病不能执行的情况。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不管嫌疑人是否受到了处罚,只要没有送进监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统统认为是没有得到惩罚,虽然未被收押的嫌疑人不予收押是合法的,但却不合理!
(一)精神病人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绊脚石。
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13.90亿人口中精神障碍患者达2亿4326万4千人,总患病率高达17.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1600万人,发病率超过1%。其实,还有大部分的真实患有精神病但未取得精神残疾证“黑户”精神病人未被统计入内。
精神病人入院治疗需要相当高的费用,且病情很容易反复,给病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少部分家庭对自己家人的精神疾病的状态放任不管,任由其自生自灭。有很多精神病人是都具有暴力倾向的,这就是为什么经常可以看到精神病人持刀行凶或自伤自残新闻报道。
因住院治疗,必须经过家属同意,且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强制医疗审批手续严格、复杂,精神病人犯罪后的管控成为了社会一大难题,对于重大案件还比较容易协调解决,而对于精神病人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基本处于不处罚、没法管的状态,精神病人的不予收押和不予处罚,一方面让受害方甚至广大群众,感觉不公平,另一方面,让很多曾经有精神残疾证,但已经治愈的人,有法律空子可钻。
六哥曾经处理的一起持刀伤害并至受害人轻微伤的案件,违法嫌疑人到案后立即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精神残疾证向民警出示,试图逃避处罚,你说他是有病还是没病?
(二)特殊人群已成为凌驾法律之外的“人上人”。
在当今社会违法犯罪的主流并不是真正的精神病人,而是普通人群,但是根据法律的漏洞,艾滋病人、强传染性病人、不满14岁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怀孕和哺乳妇女等以上群体,已经成为不收敛、无顾忌的疯狂违法犯罪群体。很多犯罪嫌疑人甚至在被抓捕时,都明确叫嚣,自己是艾滋病人,是肺结核病人,不会得到法律的制裁,试图让办案民警知难而退。
而像南方某省的女子盗窃团伙,更是在全国各地频繁作案,他们就是通过反复怀孕、反复流产,利用法律不许收押怀孕妇女的“盗窃黄金期”,疯狂盗窃,毫不忌讳。六哥曾经抓获过这样一个盗窃团伙,基本全是由南方某地的怀孕妇女组成,全国各地走一路偷一路,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立即音信全无,根本无法保证案件的正常进行。
另外某地深入内地的盗窃团伙,则是由成年人组织望风,由团伙中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即便实施盗窃的未成年人被抓获,也年龄原因无法处理,立即释放,再加上未成年均提前受到授意,并不指认有成年人指挥犯罪,犯罪团伙将会在未成年人释放后,继续组织未成年人继续实施犯罪,形成一种撵不走、打不掉的恶性循环。
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并不是太多,但是也有很多老人知道自己违法后不会送拘留所执行拘留,就干起了小偷小摸、撞车碰瓷、殴打他人的小勾当。六哥曾经处理过一起邻居打架的案件,一名五十多岁的老人和一名七十岁的老人打架,双方处罚后,因七十岁的老人属于法律不允许执行拘留的情形,对方被执行拘留的嫌疑人倍感不公平,特别是七十岁的老人在被处罚后继续挑衅对方,声称对方拘留执行完毕后,还要揍他。他凭什么敢如此嚣张,凭的就是自己“年满七十不投送拘留”的“黄马褂”。
(三)效仿特殊人群的连锁反应。
由于法律给部分特殊人群开了口子,存在不予收押的可能性,再加之前些年疯狂炒作的“躲猫猫”、“睡觉死”等羁押场所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羁押场所对收押人员进行严格体检,防止羁押过程中意外死亡的发生,这就使得很多犯罪嫌疑人纷纷效仿特殊人群,从染上肝炎再来作案,到作案前事先吞下钉子,再到被抓后立即自伤自残,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遵循“只要不收押我,警察就再也找不到我,我还要继续偷”思路,以暂时的皮肉之苦,换取自己长足的犯罪之路。
(四)异军突起的“唯一扶养人”群体。
随着计划生育的政策的实施,70、80后在成为社会中坚力量的同时,他们也成为了这一代特有的独自赡养老人的群体,这一代人的父母的年龄基本均在60-80岁之间,也成为生病的主力军,甚至很多已经瘫痪在床。这些70、80后的中年人,如果再有离婚、丧偶等情况的发生,他们就成为了自己父母和孩子的唯一抚养人,此类群体的违法犯罪后的收押问题,也成为了新的难题。
很多唯一抚养人并不是常年在家照顾老人,而是每天回家一次,或花钱雇人照顾,或将老人送入托老机构,并通过自己在外的违法犯罪收入,抚养老人或孩子。此类群体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获羁押,就会面临老人或孩子无人照顾出现危险,或者中断了嫌疑人资金供给,托老机构或聘请人员终止服务,家中的老人或孩子推向社会,无人照顾的情况。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给犯罪嫌疑人办理了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会以照顾老人、孩子为由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又成为了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群体,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隐患。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每一个细节抓起,有如此多的犯罪嫌疑人群体,不能被收押,不能得到人民群众所认可的惩罚,当一纸拘留证得不到执行的时候,人民群众就无从感到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尊严也无从谈起。想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两个方面:制度和保障。
制度就是要从根本解决问题,以立法的形式,对所有不予收押的情形予以重新规范。保障就是要动用全社会的资源,对重新规范的被收押的嫌疑人的收押工作予以支持。
比如六哥异想天开了以下五点:
1、对于精神病人或者自称精神病人的违法犯罪,应当立即无条件的强制医疗,不允许其再危害社会,直到有证据证明精神疾病已经痊愈。就像1982年美国刺杀里根的约翰辛克力,他虽然靠着强大的律师团队让法庭判决自己无罪,但因危害社会被关押在伊丽莎白精神病院30年,据说他真的疯了。
2、建立完善配套设备和医护人员的监区医院,让所有患有艾滋病、烈性传染病、吞食异物、自伤、自残、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均能在监区医院关押,在治疗、待产的同时服刑,直至其刑满释放。
3、建立专业的少管和老管机构,并配备专业医护人员,专门矫正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违法犯罪不予收押的问题,既可以让未成年人得到公平的处罚,又可以物理隔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接触,防止受到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影响,跌入更深的深渊。
4、彻底解决唯一抚养人问题,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或子女,且是唯一抚养人的,由公立的托老或托幼机构负责抚养嫌疑人家属,直至刑满释放。
5、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且有成年人照顾婴儿的犯罪嫌疑人收押执行,同时向其家庭提供优质奶粉,直至婴儿满一周岁。对于无人照顾的婴儿则由儿童福利院暂时收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有漏洞的“规矩”也自然画不出个方圆。人文关怀是要留给“守规矩”人的,践踏规则的人,不配被温柔以待。天天设身处地、想方设法的为嫌疑人考虑,从嫌疑人的角度想问题,说白了就是鼓励犯罪、激励违法,就是对受害人最大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