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俗

八一徽章(八一徽)

八一徽章(八一徽)

1955年,人民解放军正式颁发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

1955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人民解放军中实行军衔制的同时,向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参加革命的人民军队(含东北抗日联军和游击队)的军人颁发勋章。

当然,不是每一个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人民军队的人员都能够荣获勋章,而是结合每个人在各个革命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立下的功勋,来确定所颁发勋章的项目和等级。

具体就是,从1927年8月1日(八一南昌起义)到1937年7月6日(七七事变前)参加革命的红军等人员,有资格荣获“八一勋章”;从1937年7月7日(七七事变后)到1945年9月2日(抗日战争胜利日)参加革命的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等人员,有资格荣获“独立自由勋章”;从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后)到194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解放军等人员,有资格荣获“解放勋章”。

三种勋章又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荣获勋章者首先要与参加革命战争时期一一对应,同时也要与每个人参加革命后在军队中担任的职务一一对应。

八一勋章:土地革命时期师级以上的荣获一级勋章,团、营级的荣获二级勋章,连和部分连以下的荣获三级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抗日战争时期旅级以上的荣获一级勋章,部分旅、团级的荣获二级勋章,营、连的荣获三级勋章。

解放勋章:解放战争时期军级以上的荣获一级勋章,师级的荣获二级勋章,团、营级的荣获三级勋章。

同时,对没有获得勋章的人民军队人员,根据每人的具体情况,可获得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奖章和解放奖章。

从1955年开始直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共有60多万人荣获各类勋章和奖章。

八一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