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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考)退休时间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确定
【案件经过】原告系农村电工,于1983年与北镇市乡镇电力管理总站签订劳动合同,于1999年5月开始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02年4月7日与北镇市乡镇电力管理总站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5月1日,原告与北镇市宝忠农机具修理部签订劳动合同,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直至2017年4月,共计缴费18年。2017年,锦州市人社局在审核达到退休年龄农村电工人员档案时,发现原告等农村电工均系农村户口,被告北镇市人社局因此未给原告等人办理退休手续。后经研究,允许原告等人自行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因原告未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被告北镇市人社局仍未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因此上访。2020年12月29日,锦州市北镇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北信联办【2020】2号《关于处理北镇市原农村电工退休信访问题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由北镇市人社局、锦州市社保局北镇分局联合审查退休人员情况,不再以户口类别问题限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之前的退休人员工资由2020年1月起补发。依照上述会议纪要,2021年3月17日,被告锦州市社保局北镇分局对原告退休待遇进行核定:原告退休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月领取养老金总计1222元,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2020年1月。2021年3月18日,被告北镇市人社局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4月即原告退休之时起支付养老金,被告坚持从2020年1月起支付养老金,故原告向本院提起X诉讼。另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辽人社【2015】341号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退休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由责任方负责。
【判决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上诉请求。
【裁判要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辽人社【2015】341号《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退休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由责任方负责。具体到本案,本案中,上诉人于2002年4月7日与北镇市乡镇电力管理总站解除劳动合同,于2002年5月1日与北镇市宝忠农机具修理部签订劳动合同,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直至2017年4月。可见,上诉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持续缴纳社会保险18年到法定退休之日止。上诉人于2017年4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上诉人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7日为上诉人进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延迟期间不可归责于上诉人,故上诉人的退休待遇应从2017年4月22日起算。
为什么退休年龄的认定要以职工档案为主?不能以身份证为准吗?
人们使用身份证证明自己的出生时间已经好多年了。但是一些退休老人却抱怨,退休的时候要看职工档案,以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主。有的老人明明身份证出生时间到了,但是档案出生时间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就只能继续等待。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根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为准吗?身份证管理是《身份证法》规定的。
真的很遗憾。身份证法并没有规定,关于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反倒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明确是以职工档案为准的。
长期以来很多人会觉得很诧异,出生日期的认定是以职工档案记载为准,并不是按照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是依据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在1999年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国家正在推动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有一些年龄较大的职工,为了让他们有一份老年待遇保障。因此往往会让他们提前退休。这确实也是人性化的一种体现,但是确实会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造成很大的压力。
由于各地对于退休年龄认定解释不一,因此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才发布有关文件。在这个时候,其实大规模的“下岗潮”已经基本结束了。
确实有的人会比较疑惑,身份证证明不了出生时间吗?身份证上明明写明了出生日期,为什么就不能在退休使用?其实主要原因还是“先来后到”的问题。
如果我们查询我们国家的退休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明确了现在的退休年龄制度。这些退休年龄的认定都是以职工档案为基础的。
至于人们的身份证制度,最初建立是1985年开始的,当时还称之为《身份证暂行条例》。
由以上制度的变迁可以得知,在实施身份证制度的多年里,人们退休认定出生时间一直使用的是职工档案。不可能一下子就改到身份证。原则上说,当时人们身份证上出生日期的认定要以职工档案中记载的材料为准。
其实,在身份证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人们为了采集出生日期,很多信息登记是不规范的。有很多人是把出生阴历登记为了阳历。还有就是纯属身份证登记错误了。比如说我的身份证是6月3日出生,但实际我的出生日期是阴历5月29日,阳历6月30日。应该是采集我身份证日期的工作人员把30后面的零漏掉了。
所以,在当时那个时代,还不能以身份证出生日期替代档案。而且有些人可能会因为顶替上班、入伍修改年龄,但是退休时间就是以生成的最早档案为准,这种情况下档案的错有错招,能够确保一个人的整体为劳动时间、为国家服务时间。
根据最新的政策,其实也发生了一点点松动。2021年民法典开始实施。民法典中规定了,出生时间要以出生证明为准。1996年1月1日,出生证明制度才开始实施起来。因此对于后续出生的这些年轻人来说,就不会再出现以职工档案认定退休年龄的问题了。
所以,现在主要是针对老工人等特殊情况才会以职工档案为准;普通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没有职工档案的,都是以身份证日期为准的。#6月财经新势力#
企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确认?——养老保险哪些事(四)
女职工退休年龄有50岁和55岁之分,特殊情况有60岁。其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与女职工身份、岗位性质认定直接相关,因涉及企业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女职工身份与岗位性质经常产生争议,本文现就相关政策规定分析如下。
一、涉及企业女职工切身利益
企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确认,涉及企业女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女职工是提前5年退休,还是推迟5年退休问题。
对企业效益比较好、没有下岗的职工,肯定是希望推迟5年退休。因为迟5年退休的养老金,应该要比早5年退休的高。如2021退休和2026年退休,虽然2021年退休的,到2026年领了5年养老金,并参与退休人员每年一次调整养老金。但是,到2026年时与2026年退休的比较,这个时候2021年退休的要比2026年退休的低一些。同时,对没有退休的,在职期间的工资,或内退期间的生活补助,企业要正常发放,社会保险也要正常缴纳。
对企业效益比较差、那些下岗的职工,当然是希望提前5年退休。因为早5年退休就早领5年养老金,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当然,下岗以后就不叫职工,而是灵活就业人员或者个体工商人员(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确认另行讨论)。
二、按身份确认法定退休年龄
(一)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认定依据
按身份确认法定退休年龄,一般都是在企业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前进入企业工作的。这些职工进入企业要么有招干、招工依据,要么是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者是退役军人安置等情况。所以,一般这种情况就是审查个人人事档案材料,档案里面有明确的身份记载。
三、按岗位确认法定退休年龄
在企业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职工已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不再按身份确认法定退休年龄。
《国家经贸委 人事 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三)规定:
“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一)政策规定
按照《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第八条“关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按照这个文件规定,是按“现工作岗位”确认。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对什么是“现工作岗位”,两个文件指出: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
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二)认定办法
按照国家劳动部门上述3个文件规定,各地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当然这主要是省一级的规定,现举例如下。
1.四川省规定,划分为5类岗位即“2+3”(管理、技术岗位+生产、经营、服务岗位)认定。
2006年8月10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 周岁执行。”
按照这个规定,把女职工有关“现工作岗位”的规定区分为“2+3”,即在“管理、技术岗位”两类岗位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三类岗位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
2.广东省规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3.上海市规定,“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认定。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1996〕76号)第一条“关于退休(职)人员年龄的核定”规定:①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②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③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4.江苏省规定,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号)第十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① 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②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①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②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③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河北省规定,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6.北京市司法实践,从实质上考察女职工的工作内容,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岗。
根据女职工的实际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从实质上判断是否属于管理岗、专业技术岗。认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以书面文件(如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说明书等)、双方当事人开庭时的陈述,以及其他能够体现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的证据进行判断。
在判断女职工所在的工作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专业技术岗方面,法院根据认定的工作岗位、及该岗位所需要从事的实际工作内容,结合针对该工作岗位的相关外部政策、单位内部规定、社会经验等进行综合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内外部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较大的施展空间。如,案例:〔2022〕京01民终778号、〔2021〕京02民终14303号、〔2021〕京0106民初5778号、〔2021〕京02民终164号。链接:http://www.360doc6.net/wxarticlenew/1039040803.html
重磅!江西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独家深度解读
2023年7月12日,江西省人社厅发布了我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
敏哥第一时间进行了研读,现就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做深入解读,让您一文看懂所有政策内容,心中所有疑问迎刃而解。
本文主要解答以下几方面内容:哪些人能调、怎么调、何时到位、与2022年相比对有哪些变化、有哪些注意事项等等。
如觉得本文对您有用,请第一时间转发给家中的老人看看。
01 哪些人能调?
通知原文为: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这句话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意思:
1、圈定了调整人员范围:必须是2022年之前就已经退休,目前正常领取养老金的所有退休人员。其中包含了2022年12月办理退休,2023年1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2023年1月办理退休,2月开始享受待遇的人员,不参与此次调待,需要等待下一次调待窗口的到来。
3、目前正在被暂停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是暂时无法调整养老金的。比如:超过1年以上没有年审的人员、服刑人员等等。
4、调整养老金时间是从今年1月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1-7月没发放的差额都会全部补发。
02 怎么调?
和前几年一样,仍然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3元。这体现了养老保险的普惠政策,人人享有。这个定额与2022年一致。
二是挂钩调整。它有2项挂钩,一项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另一项是与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挂钩。这点就特别体现了养老保险“多交多得,长交多得”的特点。
1、与缴费年限挂钩是按每年1元调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按15年算,最少也能增加15元。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缴费年限是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的。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去年是1.1元/年,比去年少了一点。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则是以本人2022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参照,按1.2%增加。去年是1.23%,也比去年少了一点。
三是倾斜调整。对年满70岁以上进行高龄倾斜调整,分4个档次,5元递增。具体为:70-75岁(不含)33元,75-80岁(不含)38元,80-85岁(不含)43元,85岁(含)以上48元。倾斜调整所有年龄段都比去年增加了一元。
需要指出的是: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而且是要按照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有些退休人员会出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情况,就要特别注意这个事情 。
03 方案对比
为了让广大老年朋友很直观地看出这次方案的调整情况,敏哥结合我省2020-2023年这4年的调整方案,做了一张图,可以很清晰地做出对比:
经过对比,我们大概可以得出以下规律:
1、受国家大环境的影响,近4年的总体调整比例都在降低。从5%降到了今年的3.8%。受此影响,今年的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标准均比2022年要略低一些,这个是没办法的,毕竟调整比例又比去年少了0.2个百分点。
2、70岁以上高龄老人受益更大。倾斜调整的比例在比去年少0.2%的情况下,还在去年基础上增加了1元,这点尤其难能可贵。
04 何时到账
根据工作安排,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含从2023年1月起补发的资金),预计在7月底前完成发放。请大家朋友留意银行账户。
05 举2个例子
为了让广大退休人员更容易地理解此次养老金调整内容,敏哥举了2个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子1:李大爷,2022年底满61周岁,当前月养老金1000元,缴费年限18年。
应调整养老金:
定额调整33元;缴费年费挂钩调整18*1=18元;月养老金挂钩调整1000*1.2%=12元。共调整:33+18+12=63元
2023年1月后新养老金:1000+63=1063元
养老金调整涨幅:63/1000=6.3%
例子2:刘大妈,2022年底满76周岁,当前月养老金5000元,缴费年限38年。
应调整养老金:
定额调整33元;缴费年费挂钩调整38*1=38元,月养老金挂钩调整5000*1.2%=60元,倾斜调整38元。共调整:33+38+60+38=169元
2022年1月后新养老金:5000+169=5169元
涨幅:169/5000=3.38%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文件规定的涨幅3.8%,是人均调整3.8%,是个概数。细化到具体每个人身上,养老金越高的人,上调的金额绝对值可能更高,但毕竟分母较大,涨幅可能反而更低。养老金水平低的人算起来涨幅就挺高。
06 疑难解答
1、问:拿城乡居民养老养老金的人员参与此次调待吗?
答:不参与。城居保的待遇调整是另外调整的,国家会另外发文件,各县(市、区)根据各自财力也可以自行增加城居保基础养老金。
2、问:我是2021年或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没还改办,如何调待?
答:先用目前的养老金去参与调待,后续改办完成后,再用新的养老金计算调待,多退少补差额部分。
我是赣保敏哥,专业解读社保政策,关注我,用大白话普及社保知识。如果您也有社保问题要咨询,可以评论区交流。
在深圳退休,其退休年龄究竟是以身份证为准还是以本人档案为准?
#5月财经新势力#
正常情况下,企业男性参保人满60岁,企业女性参保人满50岁,即认为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此处不谈灵活就业等特殊情况)。但这个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究竟是以本人的身份证年龄为准?还是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年龄为准呢?关于这个问题,在网上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争议的双方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
根据目前的现状来看,全国在这个问题上确实还没有发现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本文仅从两个在深圳退休的实际判例,来解读一下深圳所执行的政策标准,供大家参考!
实际判例一:
某男性参保人
档案记载年龄为1960年10月
身份证年龄为1961年9月
2020年10月,参保人向深圳社保局申请正常退休,社保局以身份证年龄未满60为由,作出了对参保人退休申请不予核准决定书。参保人随后发起行政复议,结果依旧维持社保局决定。
实际判例二:
某男性参保人
档案记载年龄为1960年3月
身份证年龄为1962年3月
2020年3月,参保人向深圳社保局申请正常退休,社保局以身份证年龄未满60为由,作出了对参保人退休申请不予核准决定书。参保人随后发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和行政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和社保局双方都出示了各自的法律依据。
参保人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
社保局的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人社规〔2014〕13号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最终,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位阶高于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的规定,且于2004年开始施行,属于新法,在二者出现冲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为由,判决社保局胜诉!
综上所述,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深圳执行的政策标准是以参保人的身份证年龄为准,本人档案记载的年龄无效。
以上深圳退休政策标准,请准备在深圳退休的朋友切记!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