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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五放假安排(正月十五放假)

正月十五放假安排(正月十五放假)

看看这最新校历和接下来的节假日安排

根据部分家长的分享,2022-2023学年度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安排大致如下:

初高中毕业年级于1月30日正式开学;据一些家长分享,部分学校高三学生已于初四返校上课。

幼儿园、小学和初高中非毕业年级于2月6日正式开学;

中职学校按照原定计划于2月13日开学。

2月6日或真的要线下见了!

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校历

根据最新的校历,下学期的整体安排是2023年2月6日开学,7月9日结束,全学期共22周。暑假从7月10日开始。

同时,1月7日下午,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消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第三篇“重点机构”中的《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对校园疫情防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没有疫情的学校,需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

本学期线下复课基本是板上钉钉了!

建议家长们查看知悉,做好返校准备!

部分学校也有提前通知开学时间

华南师大附中

科技园中英文学校

线上期末考试:12月28,29日

教师线上评卷:12月30,31日

元旦放假时间:12月31日~1月02日

寒假放假时间:1月07日~2月05日

开学上课时间:2月6日(星期一)

天河区嘉华小学

同仁艺体实验中学

白云区源雅学校

白云区培文外国语

广州市天河区明珠中英文学校

广州市万博实验学校

1、散学典礼:2023年1月6日(周五),线上举行。

2、寒假时间:2023年1月7日—2月5日。

3、报名缴费:2023年2月4日(正月十四、周六)-5日(正月十五、周日)。

4、正式上课:2023年2月6日(正月十六、周一)。

2023年节假日安排

提前做好“收心”工作啦!

刚过完春节,很多人还沉浸在节日气氛中难以自拔,假期余额已不多,是时候收下以下“收心”秘籍啦!

1.调整孩子的作息时间

提前帮孩子调整好心态和作息生物钟,模拟开学节奏,营造收心环境。寒假放纵的节奏就让它快速成为过去时,开学前几天要按孩子上学时的作息时间起居,按时准备一日三餐,早睡早起,调整生物钟,适应开学后的“时差”变化。

特别要注意家庭氛围,让孩子感觉假期已经渐渐远离。逐渐减少孩子看电视、上网、出去玩的时间,和孩子商量安排一个合理娱乐时间表。让孩子保持一定量的体育运动,防止心理疲劳。可通过收拾文具用品、购置书籍等帮助孩子进入学习状态。

2.多聊学校话题

跟孩子多谈谈上学期的学校生活,帮助ta回忆开心的事情,比如,孩子要好的小伙伴、孩子非常喜欢的老师、孩子上个学期有进步的事情等。家长也可以让孩子给好朋友打个电话,谈谈心,唤起孩子对校园生活和同学友情的向往,让孩子怀着迫切的愿望回到学校。

3.宣泄不良情绪

有些孩子面对开学会产生紧张情绪,特别需要疏导。在开学前,可以跟孩子谈谈心,暗示孩子具备其他人不具备的优势,以缓解孩子内心的脆弱和不安,强化其在学校里曾经有过的正面的、积极的、带有快感的情绪体验;帮助孩子宣泄个人的不良情绪,以愉悦的心情投入到新的学习生活中去;让其明白,上学期成绩优秀与不优秀已经成为过去,大家又重新回到了起点,新学期情况如何,看谁先调整好心态,最先进入良好的学习状态。

4.制订家庭计划

从假期的无序到新学期的有序,过渡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让孩子有章可循,有追赶的目标。这样做既可以让其感到努力有了目标和方向,又帮助养成了有计划做事的习惯,同时还树立起孩子的自信心,消除假期后的失落感。作为家长也不妨制订自己的家庭计划和学习计划,不仅可以借机拓展孩子的知识面,同时也让孩子感觉到家庭的学习氛围,让其觉得“不仅我一个人在学习,我并不孤独”。

5.允许缓冲阶段

孩子的生理和心理都还未成熟,长假过后,孩子的心理反差大,如果不注意调节就容易出现情绪障碍,如厌学等,但因为孩子年龄毕竟太小,他们自身难以控制和调节这些问题。对于孩子状态的回归,家长不可操之过急,允许他们开学后度过一段过渡缓冲期,慢慢适应新学期的生活。

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2023年春节放假安排来了

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

1月28日、1月29日上班

2023年春节放假安排来了

春节假期高速免费通行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文件《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仅针对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重要节假日,实施7座(包括7座)以下小型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但不包括元旦、端午节和中秋节。

来源: 宁夏新闻网

速看!最新放假安排来了

2023年春节放假安排来了

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

共7天

1月28日(星期六)

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火车票啥时候买?

按照当前预售期规定

1月5日可买

1月19日(腊月二十八)火车票

1月6日可买

1月20日(腊月二十九)火车票

1月7日可买

1月21日(除夕)火车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火车站车票网上起售时间并不相同,旅客需根据自己购票的车站查询购票具体时间,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购票时间。旅客可以打开12306官网,点击“信息查询”栏目下的“起售时间”,再选择起售日期和起售车站进行查询。

坐火车需要注意什么?

在当前的疫情形势下,乘坐火车出行,旅客应该怎样做好个人防护?

避免在候车室长时间停留

建议旅客规划好出行时间,可以提前使用铁路12306手机App查询功能获知检票时间和检票口,规划好行程时间,尽量减少在人流量密集的区域长时间停留。

戴口罩!戴口罩!戴口罩!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进入火车站以及乘车时一定要规范佩戴口罩。除实名制验票需要短暂摘下口罩外,其余时间请一定规范佩戴口罩,并按照标准佩戴方法遮住口鼻。

候车就座时要注意安全间距

在火车站候车时要注意与他人保持距离,就座时至少间隔1个座位,尽量减少与陌生人交流,减少在人员密集处停留和走动。

注意个人卫生

在候车室和列车上等公共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不能摘下口罩,同时要用纸巾或手肘遮挡口鼻,如身体不适,要及时联系工作人员。

春节加班工资咋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计算公式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三倍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300%×加班天数

双倍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

综上来看

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1月22日、23日、24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3倍加班工资。

1月21日、25日、26日、2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倍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日历↓

注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执行加班工资制度规定,不支付加班工资哦。

春节高速免费通行

根据国家颁发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高速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

春节高速免费通行时间:1月21日(除夕)零时至27日(初六)24时,共7天。

免费车辆包括哪些?

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

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免费时间怎么算?

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车辆上下高速判断

特别提醒

走人工通道上的高速,不建议在ETC车道下高速。建议各位车主尽量选择同一类型车道(即在哪个通道上的就在哪个通道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ETC车辆。

特别是在人工通道上的高速,下高速时不要选择ETC通道,否则将无法正常通行,因没有入口信息,出口栏杆机不会抬杆,只能折返至人工车道驶出。

车辆进出高速公路

综合:中国政府网、新华社、央广网、成都人社、中国公路

来源: 四川交通广播

关于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放假和加班工作安排的通知

放假和加班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我关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安排为2023年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

★ ★ ★

为确保节日期间进出口货物正常办理海关手续,根据“5+2天”工作制相关规定及上海口岸业务特点,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货运类业务

1. 2023年9月29日—10月6日,浦东机场海关派员受理浦东机场空运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虹桥机场海关派员受理虹桥机场空运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浦江海关驻航交所集中报关点派员受理上海口岸海运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

2023年9月29日、10月1日、10月3日、10月5日,外港海关、洋山海关、吴淞海关、保税区海关派员受理进口货物报关业务。

2. 2023年9月29日—10月6日,浦东机场海关、虹桥机场海关、吴淞海关、浦江海关、外港海关和洋山海关派员受理进出口货物检查及放行等业务。

3. 各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按7×24小时工作制办理相关业务。

4. 其他单位按预约报关制要求受理相关业务。

行邮类业务

1. 2023年9月29日—10月6日,浦东机场海关、虹桥机场海关派员进行进出境旅检业务,浦江海关、宝山海关、车站海关根据邮轮、班轮、列车具体班次情况派员进行进出境旅检业务。如邮轮、班轮、列车班次发生调整,及时调整加班时间完成监管工作任务。

2. 2023年9月29日—10月6日,浦东机场海关、虹桥机场海关派员受理进出境快件业务。

温馨提示

包裹查验现场7*24小时工作制照常监管查验,正常包裹24小时验放。

沪太路841号报关大厅窗口停止对外受理业务,请大家节后前往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在线办理”(邮政代办微信小程序“EMS国际邮件代理报关”)方式进行邮件申报纳税的,节日期间照常开通。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2023年春节放假安排来了

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

1月28日、1月29日上班

2023年春节放假安排来了

春节假期高速免费通行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文件《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仅针对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重要节假日,实施7座(包括7座)以下小型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政策,但不包括元旦、端午节和中秋节。

来源: 宁夏新闻网

2023版:25类假期规定和待遇法律秩序

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本文汇总的25类假期如下: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甲类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4、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5、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请看刘秋苏的文章: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

06、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婚假天数要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于是出现了最长的婚假居然达到30天(甘肃和山西)。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其中江苏,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7、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加大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力度,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苏延长30天,广东、重庆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长3个月,吉林、西藏甚至可延长至一年。黑龙江、甘肃则直接规定产假天数为180天。另外,个别地区加大了二孩、三孩的产假天数,如浙江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则延长90天。

08、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9、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10、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2、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3、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等地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4、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多地规定了“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第四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结扎或者复通输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5、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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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7、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8、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9、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0、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21、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2、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3、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注意,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4、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25、育儿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2021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遗憾的是只是鼓励性条款,并且没有规定天数。

2021年9月以来,20多省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十天”的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