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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载同事出车祸致其死亡,法院判赔90万!“签免责声明也无效”
据媒体报道,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赔偿90多万过高了”“戴某全责,赔90多万没问题”……对此网友议论纷纷。还有网友认为,带朋友搭车前,签免责协议才能避免这种情况。
对此,江苏法徳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认为,对于赔偿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人90万余元,即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则告诉记者,从法律效果来讲,认定戴某70%的赔偿责任无可厚非,但就社会效果而言确实“较重”,调整为50%或更为妥当。
他还指出,网友提到的所谓“免责声明”约定的内容与法律相悖,“即使签了‘免责声明’也无效。”
观点①
无偿搭载应减轻赔偿责任
承担70%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江苏法徳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蓝天彬律师认为,本事件中,男子戴某驾驶的车系非营运机动车,纯粹是无偿顺路帮忙搭载同事王某,该行为是良善的,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但是不管是否营运车辆,驾驶员都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蓝天彬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戴某要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是无偿搭载,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蓝天彬律师还称,对于赔偿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人90万余元,即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当然,毕竟是无偿搭载的助人行为引发的事故,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从引导社会向善的角度出发,减轻赔偿责任的幅度可以考虑再大一些。”蓝天彬律师说。
至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蓝天彬律师称,视车主投保的险种和投保的金额而定。
观点②
70%的赔偿责任“较重”
调整为50%或更妥当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告诉记者,“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积极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积极提倡和予以确定。本案中按照该法院现查明的事实,对于王某的身亡方面,戴某并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酌情判决戴某90多万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但这个赔偿比例的认定,按照公平原则,应当再适当调整一些可能更为妥当一些,因为这样可更有利于这种民间互助,好意同乘的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与发扬。”吴立宏律师说,“一个良好的判决结果,应当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政治效果三统一。结合本案来讲,从法律效果来讲酌情70%(赔偿责任)无可厚非,但从社会效果来讲,认定70%的赔偿责任对好意人来讲确实‘较重’,因此是否能调整为50%更为妥当一些?值得大家商榷。”
吴立宏律师说,在《民法典》1217条中规定,好意者在开车过程中,如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无偿同乘人人身损害时,好意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减轻,但减轻不等于免责,“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根本目的也就是鞭策和约束好意人在开车时应当尽到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遵守交通规则。”
而就保险责任而言,据吴立宏律师介绍,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通过免责协议即可免除相关责任”的观点,吴立宏律师认为,“好意同乘”本质上受道德规范约束,而所谓免责协议或免责声明则属于合同性质,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合同,均不得约定对人员造成人身损害进行免责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来源: 黑龙江交通广播
“家人送我来报到的路费,相当于一个学期的生活费”
近日
出生在贵州省遵义市枫香镇的
2023级本科新生黄炳涛
跨越2000多公里到大学报到
今年高考,他被
清华大学临床医学类
“卓越医师-科学家”项目录取
家人送黄炳涛报到
“家人送我来报到的路费
相当于一个学期的生活费”
尽管母亲舍不得来北京
黄炳涛还是背着她偷偷买了票
只为能和母亲
一起分享这份“苦尽甘来”
初中阶段
黄炳涛的家庭遭遇重创
由于父亲不幸遭遇车祸瘫痪
全家仅靠低保维持生活
但逆境并没有击倒年幼的黄炳涛
他选择和自己“死嗑”
换着法子激励自己
他曾说
“人生的幸福和烦恼交织
但沉静下来就会发现
苦难就像浑浊的水
放下后就会清澈见底”
黄炳涛和父母在家中
黄炳涛回忆
父亲患病无法进行治疗的时候
他曾被汹涌的无力感淹没
但社会爱心人士伸出了援手
点燃了希望的火苗
这也在幼小的黄炳涛心中
种下了要尽己所能
回报社会的种子
在师长亲友和爱心人士的帮助下
他顺利完成了初高中学业
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最终成功被清华大学录取
黄炳涛与亲人、师长的合影
“我想去学医,也许可以把父亲治好
更想尽自己所能
把更多瘫痪的人治好
挽救更多的家庭”
填报高考志愿时
黄炳涛坚定地选择了医学专业
立志攀登医路高峰
他表示,“人的一生是有限的
既然来到了这个世界
就应该留下一点自己的足迹”
黄炳涛与父母在家乡小道上
黄炳涛的家乡贵州遵义
是红军长征途经之地
黄炳涛喜欢骑着自行车
用自己的脚步丈量家乡的土地
“当我更了解这里的时候
感受到它落后的时候
并不是想远离它,而是想去改善它
让更多的人看到这里
改变家乡的命运”
在家乡骑车的黄炳涛
不忘成长的艰辛历程
感恩困境中的温暖援手
黄炳涛表示
希望学成后可以回到家乡
为百姓的健康保驾护航
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贡献力量
黄炳涛,加油!
愿你在新征程上继续努力
星河灿烂,未来可期!
来源: 清华大学微信公号
为给家人治病,女子高息网贷20万元请“大师”做法事被骗
9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获悉,海口市公安局长堤海岸派出所今年破获一起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帮助受害人追回全部被骗人民币199999.13元。
警方将开养生会馆的姚某抓获。图源:海南警方
孩子头疼找“大师”帮忙
今年5月初,市民李女士(化名)在其丈夫的陪同下,来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长堤海岸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所谓的“大师”骗走了199999.13元。
据李女士描述,2019年,她的孩子因为经常头疼,平时都到一家养生会馆做理疗,久而久之,她与养生会馆的老板姚某成了朋友。在一次消费过程中,姚某告诉李女士,其认识一名外地的“风水大师”,此前就因为自己家里的事情找过这个“大师”帮忙。姚某还说,李女士孩子头疼的事,也能找“大师”帮忙。“大师”过段时间要来海南,等来到海口可以介绍给李女士认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加上对孩子头疼状况的担忧,李女士便答应了姚某。
2020年11月底,在姚某的介绍下,李女士带着孩子在姚某的家里见到了“大师”。
“大师”了解到李女士的来意后,便示意李女士孩子来到自己跟前,接着用手拿起了李女士孩子的手,闭上眼睛,口中念起了“咒语”。过了几分钟,“大师”缓缓睁开了眼睛,不紧不慢地对李女士说:“这么长时间,你的孩子受罪了,你要是早碰见我就好了。”
听完“大师”说的话,李女士更加担心,连忙询问孩子的情况。“大师”没有对李女士多说什么,只说要在第二天“设坛”给孩子看病。
背着丈夫网贷20万元,多次转账给“大师”
第二天,按照约定,李女士又带着孩子来到了姚某的家里,此时“大师”正在房间里“设坛”。姚某将李女士拉到一边,告诉了她一件“往事”。姚某说,她曾经有个顾客,因为有“鬼魂缠身”,身体状况十分差,直到遇见了这位“大师”,才把病给看好了。听完姚某的话,李女士对“大师”的“道行”深信不疑。
“大师”设好坛后,先是让李女士单独进到房间。“大师”让李女士面对其坐下,并握着李女士的手说,孩子头疼是因为有“东西”坐在孩子的身上,需要做“法事”来清除,不然就会出现摔断腿、出车祸等灾殃。李女士感到十分害怕,在与“大师”确认好做“法事”的方法和价格后,便答应了。
李女士接着问“大师”能不能也帮其丈夫看看卦,其丈夫平时也会失眠,因为吵架,夫妻二人之间关系不太好。“大师”向李女士要了其丈夫的“生辰八字”,“大师”看过之后,对李女士说其丈夫情况更为严重,甚至说是“魂魄都丢了”,有生命危险。李女士急忙询问化解的办法,“大师”告诉李女士说,其丈夫同样需要做“法事”。
李女士离开前,“大师”称李女士的丈夫情况更为“严重”,作“法事”需要更多的钱,经过商讨,“大师”同意李女士支付199999.13元。“大师”还特意向李女士交代,做“法事”期间,不能将这件事跟任何人提起,否则将不灵验了。
在随后的几天时间里,李女士背着丈夫高利息网贷20万元,并通过多次转账,将这笔钱转给了“大师”。其间,李女士还按照“大师”的要求,将丈夫和孩子的一些个人物品邮寄给了“大师”用来做“法事”。
2020年12月中旬,李女士接到姚某的消息称,其丈夫和孩子的“法事”已经做完。
警方成功追回被诈骗款项
今年春节,李女士的丈夫从侧面了解到妻子找了所谓的“大师”做“法事”,便向妻子李女士求证。此时李女士仍然不相信“大师”和姚某是骗子,依然在替其二人辩解,坚定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好人。犯罪嫌疑人为了制止其丈夫的追究,便指使李女士与其离婚,并开始分居。在丈夫的劝说下,李女士最终答应到派出所报案。其间,派出所民警符德乐多次走访李女士,并耐心向其分析案情,讲解其中的诈骗过程,让其幡然醒悟。
警方将假扮“大师”行骗的王某抓获。图源:海南警方
经过研判,警方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姚某,其中王某就是李女士所说的“大师”。由于案发时间较久,许多证据难以调取,但办案民警符德乐和张祥迎难而上,抽丝剥茧。最终通过大量的走访和侦查,掌握了王某和姚某合伙诈骗的确凿证据。
今年6月13日和7月2日,犯罪嫌疑人姚某和王某相继被传唤至长堤海岸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姚某承认了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但王某始终否认其是在诈骗,还辩解称涉案的钱款是其“咨询费”,以及为李女士“祈福”的费用。尽管犯罪嫌疑人王某极力为自己的诈骗行为狡辩,但在确凿的证据下,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悉,王某在与李女士谈价时所提的199999.13元,也是因为“迷信”而没有提出要整数。
目前,犯罪嫌疑人姚某和王某涉嫌诈骗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在警方的努力下,成功为李女士追回被诈骗的全部款项。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辨别是非能力,破除迷信,崇尚科学理性观念。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切勿轻信“大师”破财消灾等说法,遇到诈骗要及时报警求助。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潜逃10年终被抓获!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副墨镜成为破案的关键
来源:CCTV今日说法
肇事逃逸,留下黑色墨镜
2012年10月7日傍晚,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区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摩托车撞伤。但由于龙门沟工业园区仍在建设中,周围没有路灯,也没有路人,民警几经周折才找到了事故现场。现场空无一人,伤者已经被报警人送到了医院救治,肇事者则不见了踪影。
被撞女子名叫杨秀(化名),湖北十堰人,住在龙门沟工业园区的安置房里。事发当晚,杨秀正和丈夫张师傅、邻居刘大妈在工业园区内散步,不料却被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摔倒在地,而杨秀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张师傅见状急忙跑回家找儿子过来帮忙,刘大妈则留下照顾杨秀。这时,肇事者骑车逃跑,而刘大妈因为正在照顾伤者没能拦住他。等到张师傅和儿子返回现场时,肇事者和摩托车都已消失不见。
现场有两个摩托车散落物和一副黑色墨镜。由于现场通行车辆稀少,民警推断这很可能是肇事摩托车摔倒后掉落的。另外,案发时杨秀、张师傅和刘大妈都没有戴墨镜,因此这个墨镜很可能也是肇事者留下来的。路面上还有一条划痕,很可能是肇事摩托车留下的,而且据此可以判断摩托车车速较快。
民警对案发地点周围进行了搜索,但都没有发现肇事者及其摩托车。这时,噩耗传来,杨秀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给她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循线追踪,真相未明
湖北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希望能尽快将案件侦破,给杨秀家人一个交代。
由于园区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民警只能调取沿街的三十多处民用监控。但画面模糊,且覆盖区域有限,警方仅能判断其大致逃跑方向。
经走访,新的线索出现了。事故发生后,有一辆面包车恰巧从现场经过并停留。面包车车主描述了当时的情形以及对肇事者的印象,民警得以确定肇事者是20岁至30岁之间的男性,且摩托车为黄色。
园区内有一小片安置房和多个工地,肇事者可能是安置房的居民或工地施工人员。因为张师傅对于安置房住户都比较熟悉,却并不认识肇事者,所以安置房住户的嫌疑得以排除。民警对周边工地上的施工人员进行排查,但是人员众多,登记信息不全,走访多天并没有收获。
通过对十堰市城区内摩托车店的走访,民警判断肇事摩托车可能为飞肯牌125型摩托车。警方对全市同款摩托车及其车主进行逐一排查后,没有发现新的线索。
遗留在现场的物证中,还有一副黑色墨镜。警方提取了墨镜上的DNA,但由于当时DNA数据并不完备,还是无法锁定嫌疑人。
墨镜上的DNA最终锁定肇事者
案发后的10年里,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对案件的侦查。终于,在2023年5月,案件出现了转机。有群众举报,2012年丹江口一个叫“狗儿”的人在白浪经济开发区涉嫌故意杀人,并把涉案摩托车拆解后埋在了官山河水库的山上。这个信息不知真假,但线索中提到的时间、地点、摩托车等细节信息,让民警联想到2012年的那起肇事逃逸案件。
丹江口市是十堰市下辖的县级市,丹江口市绰号叫“狗儿”的人有100多人。在这100人中,民警根据是否在白浪经济开发区工地工作过以及年龄、身高、体貌等特征筛选,并逐一排查,最终锁定了刘牧(化名)。
刘牧,丹江口市人,绰号“狗儿”,在丹江口市某工地上做木工。经过DNA比对,刘牧和肇事者留在墨镜上的DNA完全吻合。而且刘牧当年确实在案发现场附近工地上干过活。
2023年7月3日,民警前往刘牧所在的工地对其实施抓捕。潜逃10年后,肇事者刘牧终被警方抓获。
据刘牧供述,事发当晚七点多,他骑摩托车从工地刚出来,就不小心把对方撞倒了。为了逃避杨秀家人的索赔,刘牧逃离了现场,并连夜将车骑回了老家丹江口市。平时,他也经常开快车,而且喜欢戴墨镜开车。
经核查,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基本不实,刘牧当年没有拆解摩托车,也没有故意杀人。交通事故发生时,刘牧的摩托车买了没多久,修理后如新车一般。修好车后,他又回到了工地上班。民警排查到他时,他没有交代撞人的事情。后来民警时常会到工地走访排查,刘牧担心事情早晚会败露,便在几天后回到了丹江口市,之后他又去了北京、广州等地打工。2020年,刘牧再次回到丹江口市,仍然在工地上干活。
2023年7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就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刘牧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普法时间
Q1:
嫌疑人10年前肇事逃逸,10年后被抓获,他将为他当年的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
A1:
交通肇事以后逃逸,只要有逃逸,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责任认定上,往往会认为是由于逃逸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会被推定为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所以这一逃逸就是量刑3到7年有期徒刑。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判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Q2:
这起案件中,当年嫌疑人驾驶那辆摩托车已经报废,也找不到了,那么在这样的物证缺失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定性会有影响吗?
A2:
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后认定是不是发生了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它是由系列的证据来构成的。比如说像最大的一个构成部分就是人员伤亡情况,这个是客观存在的,其次就是事故现场的一些痕迹。当然车也是一个重要的物证,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必备的一个物证。所以如果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即使找不到车辆,但是在其他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也是允许定性的。
好心送同事回家意外致对方死亡!被索赔130万!法院这样判……
好心有时候真的会办坏事!
虽然这个结果
谁都不想见到
福建厦门的戴某下班时
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
没想到,日后却被索赔上百万!
近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顺路载同事下班
突遭事故同事身亡
去年年初的某一天
戴某驾驶轿车下班顺路
载同事王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
碰撞到路边墙体
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经厦门市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
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
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但就赔偿标准
双方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
戴某赔偿王某家人
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
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小编搜了下
类似的案件全国也有发生
据杭州日报报道
小杨与小陈原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去年6月份,因公司业务繁忙,两人加班到晚上十点多。小陈提出让小杨坐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小杨答应了。行至某路口,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惜的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的意外让其家人无法接受,将小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陈是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回家,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
以后还能不能让人搭顺风车了?
如何在助人为乐的同时
又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呢?
来听下法官的说法: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在好意施惠
互帮互助的同时
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厦门海沧法院 综合杭州日报等
来源: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