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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新政策2020出台(国家土地新政策2020)

国家土地新政策2020出台(国家土地新政策2020)

事关征地补偿!多地调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涉及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和农民长远生计保障

近期

多地调整并公布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很多读者留言希望得知具体情况

小编查阅整理如下

敬请关注

(不完全统计,如有遗漏,敬请补充指正)

10月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同意各市(州)修订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23〕2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审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各市(州)修订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批复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川府函〔2020〕185号)同时废止。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抓紧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28日

附件:四川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pdf(点击查看详情)

10月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皖政〔2023〕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附件: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doc(点击查看详情)

9月2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全文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政〔2023〕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执行。被征地群众社会养老保险按此标准计缴,其管理、使用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2:8。本标准不包括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三、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牧民放牧或转场的牧道参照临近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工作,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平稳运行,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相关链接:《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解读(点击查看详情)

9月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全文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23〕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8月12日印发的《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甘政发〔2020〕41号)同时废止。土地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禁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征地补偿费用,坚决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日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点击查看详情)9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重新公布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划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一个县(市、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片,鼓励实行1个区片。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三、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或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地要将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23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要求,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工作。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同时废止。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9月4日附件: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doc(点击查看详情)

9月4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已经省政府批复

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鲁自然资发〔20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批复,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鲁政字〔2020〕74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现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1日

附件:2023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市表格)(点击查看详情)

8月2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23〕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征收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片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最低标准。

四、各地要按规定及时调整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执行情况深入开展调研评估,根据形势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人民政府

新媒体编辑:曲冰洁(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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