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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合并到医疗险什么时候合并的(2019生育险合并政策)

生育险合并到医疗险什么时候合并的(2019生育险合并政策)

生育险将并入医保!海南等20多个省份公布方案,对你有啥影响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进入倒计时。

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0省份公布了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方案

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医保后

五险就变成四险了?

单位和职工缴费有何变化?

职工待遇是否会降低?

男性参加生育保险有何用处?

超20省份公布两险合并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3月份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3日,至少已有超过20个省份公布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方案。

这些省份包括广东、广西、山东、山西、河北、甘肃、宁夏、江西、天津、浙江、湖南、湖北、云南、新疆、青海、海南、黑龙江、吉林、江苏、重庆、贵州等。

如,广东省12月2日公布《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要求确保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并非是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

很多人关心,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是不是意味着取消了生育保险,五险一金变成了四险一金?

其实并非如此。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记者分析,“五险”变“四险”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每一个险种对应不同的风险,随着国家鼓励生育,以后生育风险面临加大的压力,所以生育保险还需保留。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解释,认为今后“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了,“生育保险取消了”,这实际是误解。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没有取消。这是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意见,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单位和职工缴费有何变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后,单位和职工缴费会有什么变化?

对于单位来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对于个人来说,依然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只需要缴纳医保费,缴费比例不会有变化。

比如宁夏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会降低吗?

还有人担心,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会不会降低?

并不会。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意见明确要求,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对于职工来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不过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陈金甫表示,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不会降低。

男性参加生育保险有何用处?

记者发现,每逢谈到生育保险,很多人会提出一个问题:男性参加生育保险有何用处?

其实,生育保险只需要单位缴费,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而对于男职工来说,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也可以享受陪产假,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能受益。

比如,《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当地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贵州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来源:贵州发布

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3〕19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更好维护我省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省生育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各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费率不低于6%的,不另行征收生育保险费,低于6%的,可结合基金运行实际,酌情适当调整缴费比例,费用合并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后,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在职职工保持一致。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前已满12个月(不含分娩当月),且至申领生育补助时亦连续缴费未断保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原则上,申领生育补助需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贵州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规范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将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对于普通门诊已放开至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待遇就高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各市(州)现行普通门诊规定执行。

三、逐步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生育医疗标识线下办理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标识后,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未进行标识的,可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

四、确保转移接续待遇衔接

参保人省内跨市(州)参保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下同)由转入地支付。参保人转移至省外的,转移之前满足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转出地根据其实际产(休)参保天数支付。产(休)假期间,参保身份(在职、灵活就业)转变的,按照分娩时的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

五、强化参保权益保障

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得查看和收取参保人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

六、做好政策衔接

本通知实施前后的政策衔接过渡,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自定。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本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为强化参保群众生育权益保障,促进积极生育,贵州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一是当前贵州省生育率下降,老龄化进一步加重,通过优化提高参保人生育保障水平,促进育龄人群生育意愿的提升;二是从当前贵州省生育保障政策和经办管理上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需要优化调整,提升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效率,强化参保人待遇享受权益保障。三是参保群众对生育保障有更高要求,通过完善制度保障,回应群众期盼。

二、《通知》提高了哪些待遇?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缴费条件的,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可申领生育补助金。按照《通知》规定的现行发放标准,生育补助金超6000元。二是城乡居民产前检查也可报销600元,叠加普通门诊统筹后,可报销1000元左右。

三、《通知》有哪些方便群众的规定?

一是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省内直接结算,减少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二是明确生育保险省内跨市(州)转移接续,生育津贴由转入地支付,解决产(休)假期间跨市(州)参保的,参保人两头协调、跑路申请生育津贴问题。三是申领生育津贴无需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各地均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确保待遇落实。

四、有哪些事项需要留意?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补助金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所在市(州)缴费费率不低于6%,且在分娩前,连续参加我省职工医保12个月以上,申领生育补助时也未断保。二是生育补助金要在分娩后12个月内申领。三是参保人确诊怀孕后,要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登记),标识(登记)后的生育医疗(含产前检查)费用,直接在医院报销。四是生育医疗费用未在医院直接结算的,要在分娩后12个月内提请手工报销。五是产前检查有待遇享受期,从确诊怀孕到预产期当月的产前检查费用,才可按规定报销。不在产检期间的费用,只能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六是本《通知》未明确的其它事项,按照各市(州)现行规定执行。

五、文件的执行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

来源:贵州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