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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飞海淘单号查询(爱飞海淘)

爱飞海淘单号查询(爱飞海淘)

这部法律真的来了 你“海淘”将有大变化

1月1日起,经过多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行,这也是近期的热点话题之一。

消费者很关心的就是《电商法》中对个人海外代购的限定,对于个人海外代购出台了哪些规范?这些会给海外代购带来哪些具体影响?

电商法即将实施 个人代购需持营业执照

杭州的刘女士是一名全职代购,在微信朋友圈上做代购已经有5年的时间,每个月她会飞一到两趟日本或韩国,采购客户需要的化妆品、饰品、奢侈品等各种商品,回来后邮寄给顾客,再用接下来的20几天接单。

个人代购 刘女士:现在微信大概有3000名客户,一般二十几天能接个400到500单,剩下的回来再卖一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个人代购和刘女士一样,都是通过社交网络出售境外商品,他们虽然知道法律、税收等相关政策,但都抱着侥幸心理,每次回国过海关,都是最紧张的时候。

个人代购 周女士:没有哪个代购没被罚过吧,被查到过一次,交了1万多块钱,这些损失都是我们自行承担。

尽管风险不小,但是代购们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她们也和记者坦陈,因为做代购门槛较低,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后,每次去代购一趟下来,收入非常可观。

而即将在明年初实施的《电商法》,对代购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明确定义,其中,“个人代购”符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经营”的几大要件,被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

这也就意味着,一般经营规模较大、频率较高的职业代购,都应登记为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许可,并且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对个人代购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她们的管理成本和税务成本都将直接上升。

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葛江虬:它确定了线上线下相统一的规则。把以前一些线上的经营者,包括微商、代购还有通过网络直播来进行销售的这样一些人群,也纳入到了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

葛江虬表示,《电商法》的出台并不是要取缔个人代购,而是严格规定了准入门槛,将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好的消费环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一旦出现偷税漏税,或者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海关:海关政策未变 旅客应如实进行申报

新的《电商法》是在今年8月底表决通过的,随即在代购圈引发了热议,而就在这之后不久,又有一则消息在朋友圈上热传,说:上海浦东机场正在严查海外购物入境,许多代购排队等待交税。

对于海关此举,网友众说纷纭。有的说和即将与明年1月开始实施的电商法有关,是为了实施《电商法》而做的提前“预备措施”,还有的认为可能是海关近期出台了新政,对代购又有新的严格要求,有的代购还因此趁机涨价。对此,记者专门向机场海关方面进行了求证,海关表示,并不存在什么严查,近期个人携带入境物品的政策没有变动。

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旅检处副科长 吴湘君:政策还是延续着之前的海关总署的规定 。按照之前的规定对入境旅客加强监管。

上海浦东机场的海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论是出境还是入境,如果携带入境单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品,或者是复带入境单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品,旅客都应该在出入境时及时申报。

在入境处,记者看到,这里设置有红色申报和绿色无申报两种通道,旅客可以按照自己所携物品的情况,自行选择走哪条通道。但在拍摄过程中,记者发现,并没有旅客主动前来进行物品的申报。

对于选择走绿色无申报通道的旅客,海关有权对其进行查验。在现场,记者也看到,在对行李一一进行过机检查后,仍有部分旅客被检查出未如实进行申报。

海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在出入境处,都设立了电子屏和海报,来宣传相关的个人携带出入境物品的政策,旅客也可以登录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拨打12360电话,以及现场咨询等方式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以免入境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旅检处副科长 吴湘君:每个旅客在出入境的时候,都应该如实申报自己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如果不如实申报,海关是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海关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出入境向海关如实申报个人物品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近几年我国对于跨境电商的优惠政策力度越来越大,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与国外的价差正在逐渐缩小,而《电商法》的出台无疑是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此外,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也将开始实施,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了近年来需求旺盛的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并提高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也就是说,明年起5000元以内都可以享受零关税,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同时,将年度交易限值也就是每人每年“海淘”的额度由目前的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海淘买到的商品是正品吗?今后有平台可查了

很多消费者海淘收到商品后,往往会存在一些疑惑:包装跟以前旅行带回来的不太一样,可用起来又感觉没差别,到底是不是正品?今后,杭州关区入关的商品都能查到商品的入关信息了,很多消费者的顾虑也可以打消了。

资料图 中国商网 付颢琬/摄

“今后,消费者可通过平台一键验证,实现进口商品的全链路溯源,同时,还能一键反馈享受快捷的售后服务。”5月13日,全国首个跨境进口商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在杭州上线。

该平台由杭州综试区、海关、市场监管局、中检浙江、天猫国际、考拉海购、贝贝集团等共同参与建设,是杭州综试区e揽全球(eBox)创新项目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线后,平台将提供跨境进口商品溯源查询和反馈、跨境进口商品质量知识普及、跨境进口商品消费警示信息、杭州跨境贸易进出口数据公示、每月最优跨境进口商品推送等功能和服务。

其中,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功能,莫过于跨境进口商品溯源查询和反馈海淘。据介绍,只要该商品是由杭州关区(即浙江除宁波外其他城市)入关,登录平台后,点击“一键验证”,输入“报关单号”,即可查询到该商品的入关信息。

杭州综试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这个信息与购买平台上显示的物流信息核对,就能明确是否是正品。”如果两者信息不一致,则可以点击“一键反馈”,填写信息,直接在线申诉。

跨境电商的火热,带动了交易不断攀升。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杭州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为205.56亿元,同比增长6.29%。其中,出口139.44亿元、进口66.1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03%和4.79%,出口占杭州外贸出口比重达21.45%。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杭州综试区就上线海外征信产品,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提供海外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至今,使用次数已达到14000多次。随着质量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电商诚信由出口延伸至进口消费领域,实现进出口业务全覆盖。

不可否认,随着跨境零售进口政策趋于稳定,跨境电商行业已进入高品质发展新阶段,政府和各大跨境进口平台需要通力合作,共创良好电商生态环境。为此,杭州综试区已向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从业各方发起“推动跨境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而作为质量安全公共服务平台的参与方和跨境进口平台代表,天猫国际在5月13日的平台发布会上宣读了倡议书,呼吁跨境电商行业从业各方坚持诚信经营、守护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品质溯源、助力优质优品、加强民生保供,推动跨境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商网综合)

判例!标签等问题不能与惩罚性赔偿之间划等号!这位食品经营者的答辩理由,值得琢磨

原告在答辩中提出如下观点,值得琢磨:

1. 司法实践中不应将标签等问题与惩罚性赔偿之间划等号,带来惩罚性赔偿的滥用。

2. 面对经营欺诈以及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公众与司法形成了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向度思维,认为只有大力惩罚经营者不当行为,才能使市场得以良性运转。这样的初衷并无错误。但问题是,在上述观念的支配下,长期以来审判人员不再以平等身份看待消费者和经营者,而将消费者作为一种当然的弱势群体看待。这样的眼光,屏蔽了审判人员对基本法理的思考,也必然使平等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受到动摇。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29916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李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并退货款3104.64元;2.请求判令刘某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李某31 046.40元;3.请求判令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生活所需,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内购买了 6套“现货PerriconeMD裴礼康快速体重管理十天+巴西莓10天加快新陈代谢”,以3104.64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付款后,被告使用快递发货。原告已收到涉案产品。

原告收到对应的包裹后,经朋友提醒发现该涉诉产品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产品没有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涉诉产品的问题复杂,使用非食品原料,且生产来源不明,未经任何检验检疫就进入国内,涉嫌走私,也可能经过了长时间的不正常运输以及储藏令质量受损或发生二次污染的风险增加,更有可能是国内外某地下黑工厂作坊非法加工,假冒而成,食用后极其危险,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更是无从追溯,食用后的安全性,危害性,风险性不言而喻且产品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属于普通食品,但产品网页中明确载明的成分中却含有:“辅酶Q10,月见草油”。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评审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辅酶Q10”只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3月6日作出的卫食新未准字【2012】第0004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准许月见草油作为新食品原料,该决定书载明:国家已批准部分企业生产的月见草油为药品,月见草油已作为药品使用多年,缺乏普通人群广泛食用的依据。“辅酶Q10” 已被列入2015年版《中国药典》,且未被列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属于药品,被告涉嫌销售非法添加了药品的普通食品。

另,产品的网络销售页面以及原被告在旺旺聊天中,被告大量宣传保健功效“抗氧化保护,延迟老化,加快新陈代谢,减脂的同时提供能量,抗衰老,提亮肤色,促进消解,快速减肥”等,属于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能,严重误导欺诈消费者。

综上所述,被告在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所销售的产品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欺诈行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刘某辩称,一、 涉案产品系通过国外购物网站合法购买。刘某已提供国外购物网站购买页面截图、国外物流截图、转运到国内的快递物流截图,证据链相互印证,可证明涉案产品系合法进入国内,并无食品安全危害。

二、 李某短时间购买大量同类涉案产品,且已在贵院提起上百起同类产品的诉讼。可推定李某通过多次的民事诉讼,并长期以此为业,其在产品购买之初,已经充分了解该产品属性,该产品的标签问题并不会对被答辩人产生误导。对其所购买的涉案商品系境外制造形成并转入境内进行“现货”出售的事实具有清楚地认识与了解。李某对从境外取得商品的品种、类型、包装、成分等事项的认知,在其举证的交易快照中,产品外包装中显示了涉案商品的属性、来源和特点,故李某对涉案产品的具体情况具有充分的预期。且李某在本院起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其对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等问题应有明确了解。李某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故涉案商品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本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法148 条构成要件,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李某未举证因涉案产品造成的损失。构成十倍赔偿的条件是必须存在损害,而且该损害意指侵权责任领域之损害,即固有利益损害,合同中的履行利益损失或者价金损失,并非此处的损害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与损害的关系,第一,从《侵权责任法》第47 条规定所设定的规范构成要件上分析,必须具备“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的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第二,新消法第55 条第1 款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第2 款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上述条款的构成要件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均明确提出或者隐含性的提出损失的存在为先决条件。《食品安全法》基于《侵权责任法》及新消法的修订而做出的修改,理应认为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采纳与《侵权责任法》以及新消法一致的思路,否则构成体系上的违反。

四、不影响食品安全含义的标签问题不构成十倍赔偿要件。司法实践中不应将标签等问题与惩罚性赔偿之间划等号,带来惩罚性赔偿的滥用。《食品安全法》对此予以规制,表现在148 条但书条款中。但书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对于标签瑕疵合议庭应该专业与理性的区分对待,对于名称、规格、含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应该认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另外,对于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应通过对食品的实质性审查来确定是否安全,而不应认为缺少行政许可编号就会对食品安全有影响。

五、合议庭应平等的看待商家与消费者地位。单向以消费者保护为重心,对经营者保护不足。面对经营欺诈以及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公众与司法形成了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向度思维,认为只有大力惩罚经营者不当行为,才能使市场得以良性运转。这样的初衷并无错误。但问题是,在上述观念的支配下,长期以来审判人员不再以平等身份看待消费者和经营者,而将消费者作为一种当然的弱势群体看待。这样的眼光,屏蔽了审判人员对基本法理的思考,也必然使平等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受到动摇。请合议庭认真审查,平等的对待经营者与消费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李某在刘某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现货PerriconeMD裴礼康快速体重管理十天+巴西莓10天加快新陈代谢”6套,支付货款3104.64元。订单编号:420413315546366126,百世快递运单号码: 51592800205537。李某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涉案产品。

李某主张涉案产品未标注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未经检验检疫;产品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属于普通食品,但产品网页中明确载明的成分中含有:“辅酶Q10”、“月见草油”;宣传 “抗氧化保护,延迟老化,加快新陈代谢,减脂的同时提供能量,抗衰老,提亮肤色,促进消解,快速减肥”等保健功效,属于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能,严重误导欺诈消费者。李某提交交易快照、产品实物照片、《中国药典》节选、聊天记录等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李某请求判令解除涉案购物合同,刘某退还其货款3104.64元,并按货款十倍赔偿其31 046.40元。

刘某不同意李某的主张及诉讼请求,遂提出上述答辩意见。刘某提交“Perricone MD”官网下单凭证、“爱飞海淘”订单详情、运单查询信息等,以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李某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另查,李某曾多次购买食品索赔,在本院也提起大量诉讼。经询问,李某表示未使用涉案产品。

本院认为,李某在刘某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涉案产品未按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的规定标示信息,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对于李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某应将涉案货款3104.64元退还给李某,李某将6套涉案产品退还给刘某。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某曾多次购买食品进行索赔,其对进口食品、食品标签、食品原料等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对涉案产品应有充分预期,产品标注的信息及宣传难以对李某造成误导。另外,本案中,除店铺标示信息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含有“辅酶Q10”、“月见草油”。因此,对李某主张的十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李某与刘某的涉案网络购物合同;

二、 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某购物款3104.64元;

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涉案产品6套退还刘某;

四、驳回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李某负担302元,由刘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食品安全法律服务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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