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贵初情”:传统司法办案经验
作者: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致远(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狱贵初情”是一种司法程序上的经验。“初情”是司法对刑事案件最先掌握的情况,“初情”为其后的司法程序提供了最原始、最直接的依据,依据“狱贵初情,事久生变”的经验,尤其经手环节越多,狱情则更加难以接近真实。
“狱贵初情”是古代司法官员在获取案件真实过程中总结出的司法经验。在唐代之前,司法中有“狱贵情断,疑则从轻”的说法,强调治狱时着重考量常识常理常情等情况。宋代以后,法司愈加强调对于案件原始事实的关注,“狱贵初情”逐渐成为法司办案不易之常经。
“狱贵初情”的形成
宋代士人注重研习法律,司法检验水平比前代大为提升,治狱经验更为丰富。北宋刑官宋若谷尝曰:“狱贵初情,每有系狱者,一行若干人,即时分牢异处,亲往遍问……许以初问讯所得语,列疏姓名左方,其后结正,无能出初语者,盖人乍入狴犴,既仓卒又异处,不能相谋,此时可以得其情耳,狱贵初情此要道也”(《仕学规范》)。宋若谷不仅提出“狱贵初情”之观念,还详细阐述了获取“初情”之法。从办案方式而言,需要治狱之人亲力亲为,详细记录现场细节。通过对犯人心理活动的分析,认为刚被分开关押的犯人,仓促之间难以相谋,又来不及思考太多情况,因此容易获得实情。南宋时,《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亦强调“初情”的重要性:“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著”(《洗冤集录》序)。宋慈认为案件的审断,最为关键之处在于“发端”,而探究“初情”的重中之重则在于检验。元代的张养浩谓:“狱问初情,人之常言也。盖狱之初发,犯者不暇藻饰,问者不暇锻炼,其情必真而易见,威以临之,虚心以诘之,十得七八矣。少萌姑息,则其劳将有百倍厥初者”(《牧民忠告·狱诘其初》)。张养浩认为“初情”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案件初始,犯人与司法官员都不易隐瞒真实情况,通过威严与公正的审问,能够获得案件大体的情况。若未做到“及时”,其劳百倍矣。
明清两代亦强调“狱贵初情”之观念,并在前代基础上又有一定程度之发展。明代吕坤言:“狱贵初情,谓犯事之始,智巧未生,情实易得,数审之后,买免多方,机械杂出是矣。须知初勘者何官,果检验者掌印正官乎?识见精明乎?持法廉正乎?鞫狱虚慎乎?则初情乃确案也……”(《吕坤全集·风宪约》)吕坤不仅肯定了“初情”更符合客观事实,又为如何获得“初情”提出了方法论上的检验标准,即对勘查者的身份、道德素养、讯问流程等内容提出要求。
清代对于法律的研究达到新的高度,出现了较多与法律、诉讼有关的专门知识。清代著名的“良幕循吏”汪辉祖曾提出:“刑以创之愈久,而愈失其真,古云:狱贵初情,一犯到官,必当详慎推求,毕得其实,然后酌情理之中”(《学治臆说》)。“狱贵初情,县中初报,最关紧要。驳诘之繁,累官累民,皆初报不慎之故,初报以简明为上,情节之无与罪名者,人证之无关出入者,皆宜详审节删”(《佐治药言》)。汪辉祖在回顾三四十年理讼经验时,认为“狱贵初情”的关键在于得到准确、真实的案件情况。但另一方面,对于司法者而言,必须对“初报”的内容和形式予以重视。“初报”需要谨慎,具有相关性,并尽量简明,以防法律漏洞的出现。
至民国之时,司法体制与传统社会有所不同,但“狱贵初情”仍为司法官吏所提倡。徐世昌在《将吏法言》一书中曾谓:“狱贵初情,伤凭细检不可有不尽之心,不可有不殚之力,迟则变生,速则事定案。今分设审判、检察二厅,而检察为审判之根,故检察尤宜详慎也。”
综上所述,“狱贵初情”的观念不断被历代司法者所强调,在各代司法官对治狱实践的总结中,具体的内容也逐渐丰富,也愈加可操作化。
“狱贵初情”在司法中的功能
“狱贵初情”是一种司法程序上的经验。“初情”是司法对刑事案件最先掌握的情况,要求司法官员对于“狱情虚心研察,情伪乃明,信人信己皆非也”。“初情”为其后的司法程序提供了最原始、最直接的依据,依据“狱贵初情,事久生变”的经验,尤其经手环节越多,狱情则更加难以接近真实,也即汪辉祖所言的:“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
在具体的程序上,清人王士俊提供了经验:“狱贵初成,伤凭细检不可有不尽之心……惟于当场研取确情,从未在堂录囚。一遇命案,单骑前赴,兼裹数日粮,从仆二人,刑书二人,干役二人,快头一人,仵作一人,皁隶四人,不令远离一步,以杜私弊,公案离检所不过丈余,至则先问两造口词,即令仵作同两造及地保公同检验,不厌其详,所报伤迹详录草单,俟三词合同,方亲至检所,逐一加验,稍有疑惑,令仵作再验,果见伤迹凶具相符,然后亲注伤单,如犯证俱齐,即先录邻右口词,再录证见,再录死者之亲众,供画一始,取凶犯口词”(《折狱龟鉴补》)。上述的操作具体可行,既强调“狱贵初情”的重要性,又强调获取“初情”之时应当谨慎细致,对人员调配、伤凭检验、调查问询等各项程序应安排妥当,事无巨细,再依照与案件的相关性,反复核对确认。
理论上,司法官员若能够严格遵循“狱贵初情”之具体操作,或许能够达到掌握真实案情,为准确量刑提供事实支持的积极结果。加之,古代为了避免错案的发生,规定了严格的覆审制度。发展至清代,命盗重案的覆审成为由州县至督抚再至刑部覆核、皇帝钦准的较为严密的“逐级审转覆核”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当命案进入刑部后,刑部对于案件的审理大都围绕地方所审查的“事实”进行。地方官为了避免自己的判决被上级官员驳诘,“初情”就不再是原本的“详慎推求毕得其实”的案件真实,而是经过裁剪的“初情”。正如清代“名幕”王又槐所言:“然若不论是非虚实,一概全叙上司,以狱贵初情,日后反致驳诘,必费无限洗刷矣。故无论何等事件初详未岀,即要打算此案日后如何归结,不致棘手,务求妥协而后行,则案自易结”(《刑钱必览》)。一旦案件事实经过剪裁,就违背了“狱贵初情”之原意,成为引发清代诸多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狱贵初情”能对案件的实质判断提供依据。《论语·子张》载:“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古代司法一直强调“得其情”,即对案件真实的探知。在古人观念之中,案件的真相是能够被彻底还原的,且古人始终坚信法官能够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形。
正是因为“初情”强调的是事实原初之状态,较少后人之修饰,因此能更加接近真实的状态。所以相比于后来发现的证据,“初情”更能为还原案件真实提供依据。而“初情”对于案件事实的复原,主要依赖于口供与客观存在的证据。古人重口供,“口供”不仅包括被告人的供述,亦包含原告和证人的陈述。但重口供并不意味着传统司法裁判不采用其他证据,宋代出现的物证、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的系统性专著即为古人重视客观证据之明证。在古人的观念之中,相比于静态的证据,口供能够直接完整还原案件全貌,只要能辨别口供真假,所构建的案件事实即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准确,关乎法律定性的正确,因此,获取真实的口供,也是“狱贵初情”所期望达到之目的。除了依据“初情”获得的口供之外,案件的真实情况更需要结合常识常理、人情伦理等“情理”因素综合判断。上级官员往往也会在口供上找出破绽。例如,清人张泰交在《受祜堂集》所载“驳勘杨振先命案”中,杨振先夜间至顾西令家盗米,被顾西令殴死。该案至府审时,通过一婢女口供,法司认定顾西令因勾引杨振先之妻董氏,被杨振先归家撞破,才将其殴毙。但该案至按察司覆审时,就在口供中发现破绽。查“告县原状……夫狱贵初情,董氏原状原供皆称十七之夜,身在母家,迨后历讯不移,而谓其‘宣淫撞破’,可乎?”又查顾西令已七旬之外,有寻花问柳之事不符合“情理”,则要求下级官司“遵照指驳情节,研讯确供”。
“狱贵初情”在司法中的价值
显然,要想彻底还原已发生案件客观、真实、完整的案件事实,古今皆无可能。但俗话说,实不能至,心想往之。古人从治狱经验中,已认识到尽早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能够较全面地接近客观事实、还原案情,因此总结出了“狱贵初情”的经验。从“狱贵情断”到“狱贵初情”的发展,就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依据“人情”“情理”等主观因素断狱并不如依“初情”断狱更为准确,因此,古人强调对“初情”的重视。而对于“初情”的采信和强调,也能够为审判和覆核案件提供原始、客观的依据。
若换一个角度,“狱贵初情”要求司法官“迟则变生,速则事定”,那对于这种“速”与“事”是否应当设定一个标准?例如,案发后多久才能算是“初情”?“初情”应完成之“事”是否应当有具体的要求?设定这些标准之后,是否会产生某种负面的作用?若有,这种负面作用会不会甚于不设这个标准?古人的经验也尝试解答这个问题。以清代为例,虽立法上未对“初情”的时间设具体标准,但每个案件都有严格的审限和覆审层级,案发后需要尽快处理,司法官员为了避免承担错案的司法责任,逐渐违背“狱贵初情”初衷,依据经验对案件“初情”进行裁剪,以求能够通过层层覆审,从而酿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近三十年来,我们比较重视借鉴西方法律经验,或许相对忽视从自身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经验。传统与现代的法律文化,其依托的社会制度、价值目标等虽不相同,但在定分止争、追求社会和谐等方面,二者有相似之处,从这个角度看,传统的司法经验或许能为现在的司法提供借鉴。现在司法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主要依靠证据。如何获取和采信证据,“狱贵初情”或许能提供一种经验。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容易产生自然或人为的变化、损坏甚至灭失。所以尽可能获得最原始的证据,有助于掌握真实发生的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判。在证据采信上,在先的、未经过加工的证据或许能够更加接近客观真实,应当优先予以采信。
另一方面,对于制度的设立,应当有更为周密和细致的考量。当尝试给“初情”设定一个标准时,立法上所关注的不应仅是某一具体的时间点或是完成某些事项,而更应关注对案件真实的掌握情况。从制度执行和运行监督上看,设定标准确实能够更好地执行,也更能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但对于这种标准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和否定结果,更值得我们考量和深思。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当“初情”从“案件原始事实”变为“裁剪的事实”时,就是司法官在应对繁复的覆审制度时,为避免司法责任而不得不形成的另一种司法“经验”。立法的考量不应当只有有利的一面,或许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也值得进行考量,若制度的实际运行需要各种司法“经验”应对,制度本身也许不无深究的可能。
来源: 检察日报
习近平“典”论读书|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自己的读书经历,并站在治国理政的高度反复强调读书学习的重要性,强调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他要求领导干部一定要把学习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改变“追求享乐、玩物丧志,不好读书;热衷应酬、忙于事务,不勤读书;浅尝辄止、不求甚解,不善读书;学而不思、知行不一,学用脱节”现象,真正把读书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在爱读书、勤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中提高思想水平、解决实际问题、实现自我超越,积极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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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阐释了学习与思考的关系。罔:同“惘”,迷惑。意思是,只是学习却不思考,就会惘然无知;只是思考却不学习,终究一无所得,徒使人精神疲殆。孔子在此提倡学与思相结合的学习方法,认为只有把学习和思考结合起来,才能获得真知。
关于学与思,孔子还说过:“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孔子认为,不学习而冥思苦想,花费再多工夫也不管用。这里并没有否定思的重要性,而是说一个人不能不学习而终日耽于幻想,同样强调了学和思不可偏废。“孔门十哲”之一的子夏也承其师志说:“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孔子的嫡孙子思将学与思纳入治学的五阶段中:“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主张学思互补:“读而未晓则思,思而未晓则读。”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善读书,做到阅读与思考的统一。他要求领导干部“要带着问题读书,养成边读书边思考的习惯,在广泛阅读的基础上,联系实际,开动脑筋,对现实中的疑惑进行深入思考,力求把零散的东西变为系统的、孤立的东西变为相互联系的、粗浅的东西变为精深的、感性的东西变为理性的。要敢于拿起批判的武器,在思考中发现新的问题,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努力形成新的认识”。
阅读与思考是相辅相成的。只读书而不思考,如同囫囵吞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书本上的东西是别人的,要把它变为自己的,离不开思考;书本上的知识是死的,要把它变为活的,为我所用,同样离不开思考。读书学习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思考认知的过程。思考是阅读的深化,是认知的必然,是把书读活的关键。”同时,读书是思考之源。总书记强调:“思考的基础是阅读。终日而思,不如须臾之所学。只有通过阅读获得新知识、了解新思想、树立新观念,才能提高思维的准确性、逻辑性、深刻性、敏捷性、创造性。”他提醒领导干部要同时防止学而不思和思而不学这两种现象。
因此,读书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有不移的恒心,还要提高读书效率和质量,讲求读书方法和技巧。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习近平曾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发表《求知善读,贵耳重目》一文,文中写道:“一方面,读书要用‘巧力’,读得巧,读得实,读得深,懂得取舍,注重思考,不做书呆子,不让有害信息填充我们的头脑;另一方面,也不能把读书看得太容易,不求甚解,囫囵吞枣,抓不住实质,把握不住精髓。”
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有的领导干部时常陷入手足无措的局面,出现“本领恐慌”。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力戒浮躁,多用一些时间静心读书、静心思考,主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使自己任何时候才不枯、智不竭。
(作者 杨立新)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
来源: 央视网
成语故事(356)发聋振聩
清道光帝
清道光时期,洋人在中国走私鸦片愈演愈烈。严重毒害国民身心健康,破坏大清财政体系。
大清禁烟
道光十八年,鸿胪寺卿黄爵滋上奏《禁烟议疏》,用大量史实说明禁烟的必要和重要。提出动用死刑严禁鸦片走私,以达到发聋振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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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聋振聩,也作振聋发聩,指声音大得连聋子都能听见。比喻用惊人的语言来唤醒麻木的人。
禁烟巡查
萧子升飘摇海外几十年,1976年临终前交待:如有可能骨灰运回湖南
标题:毛主席与萧子升:校园友谊的不凡篇章
萧子升,毛主席的同窗好友,在那段风云激荡的岁月里,两人时常立于高峰,畅谈理想,徜徉在知识的高山海洋中。然而,他们最终走上了不同的人生道路,心中只剩下思念。
1910年,少年毛主席在韶山离家,来到东山高等小学堂读书,与萧三成为同班同学。萧三有一本《世界英雄豪杰传》,毛主席借书,萧三给了他一副对联:“耳旁是贵,聩睛不会视贵人。”毛主席回应道:“门内有才,闭门岂能纳才子。”二人心意相通,由同学变为至交好友。
1913年,毛主席考进湖南省立第四师范学校,与萧子升再次相遇。萧子升比毛主席小一岁,出生在一个书香之家,才气纵横,成为一师的名学生。在一师,他们俩的作文时常满分,深受老师和同学们的赞赏,共同创作出优秀作品。
在学习以外的时间,毛主席和萧子升相聚在一起,沿着湘江边谈天说地,一同交流志向与抱负,共同望着未来。萧子升深受伯恩斯坦、考茨基修正主义思想的影响,主张改良主义道路。与之不同的是,毛主席在不断参与运动中认识到,改革无望,只有通过马克思主义来开创未来。
1921年,萧子升从法国回国,与毛主席再次见面。但他们的思想产生了分歧,无法说服对方,于是各自坚持信仰走上了不同的道路。毛主席加入共产党,走上革命道路;而萧子升在国民党中编报《民报》,致力于改良。
然而,他们的友谊从未中断。他们仍然通过信件往来,萧子升还多次尽力保护毛主席的家人,虽然未能成功。分别多年后,毛主席与萧子升也没有再次相见的机会。
1976年,毛主席离世,萧子升在乌拉圭也闻讯而悲恸。两个月后,萧子升逝世,临终前希望能与原配夫人同葬一处,回到家乡湘乡。
毛主席和萧子升的故事展现了校园友谊的珍贵与不凡。尽管两人选择了不同的道路,但他们曾经在一起追求理想,分享思想。他们的友谊仍然感动着人们,成为人们心中的一段佳话。
通过他们的故事,我们看到了校园友谊的珍贵和坚定的信仰。这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故事,更是对那个时代的青年人的回忆,对于青春岁月里的那些初心和追求的怀念。让我们怀揣着对友谊的敬重,铭记两位伟大的人物,让他们的故事在心中永远流传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