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是如何定价的?
来源:【矿业界】
全球钒资源定价以厂商定价模式为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参考英国金属导报(MB)和欧洲战略小金属钒系报价。我国是全球钒资源储量、产量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未来钢铁和钒电池储能两大产业的不断发展推动钒资源需求提升。我国应加强技术攻关,提高钒资源综合利用率,拓展下游产业,深化市场宏观调控。
1 全球钒资源定价基本情况01 钒资源以厂商定价模式为主,钒产品贸易多采用远期交货形式
目前,全球钒资源定价以厂商定价模式为主。在国际贸易中,钒产品交易多远期交货形式,买方须在货物发到之前提前1-2个月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以英国金属导报(MB)和欧洲战略小金属钒系报价为主要参考价。铁合金网钒产品报价为我国主要参考价。我国作为全球最大钒资源产销国,钒产品受钒原料价格和钢厂招标量及价格两方面影响。
02 国际钒价波动较大,受主要供应国影响较大
近30年来,钒价出现了3次上涨波峰,最大上涨幅度接近10倍。近10年来,五氧化二钒(98%片状,四川)的价格多数时间以10万元/吨为价格中枢波动,截止到2023年9月,五氧化二钒的价格为9.5万元/吨左右。
2 全球钒资源市场基本情况01 全球钒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中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南非四国
全球钒资源储量稳步增长。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球钒资源储量约2400万吨(金属量)。全球钒资源储量前四位的国家是中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和南非,占比分别为39.58%、25%、20.83%和14.58%,4个国家储量合计占世界总储量的99%以上。
02 全球钒资源供给高度集中,主要来自钒钛磁铁矿经钢铁冶金加工得到的钒渣
近20多年来,全球钒矿产量稳步上升,主要集中于中国、俄罗斯、南非、巴西四国。据美国地质调查局统计,2021年,全球钒矿产量大约11万吨(金属量)。其中,中国、俄罗斯、南非和巴西产量分别占66.36%、17.27%、8.27%和6.09%,总共占约98%。从生产厂商来说,2021年,全球产量排名前5位的依次为攀钢集团(20.6%)、俄罗斯耶弗拉兹公司(12.8%)、河钢集团承钢公司(8.9%)、承德建龙(8%)、四川德胜(6%),5家企业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56.3%。2020年,全球约74.8%的钒来自钒钛磁铁矿经钢铁冶金加工得到的钒渣,约3.8%的钒产量来自钒钛磁铁矿直接提钒,剩余部分则来自二次回收的含钒副产品(含钒燃油灰渣、废化学催化剂等)及含钒石煤。
03 全球钒资源消费钢铁行业占比超过90%,钢铁企业议价能力强,钒电池快速发展或将导致钒价上涨
一是钒资源消费领域主要为钢铁行业,消费占比超过90%,钢铁企业议价能力强。
钒目前主要用于钢铁行业。根据Vanitec数据,2020年,全球约92.7%的钒被用于钢铁行业,主要为钒铁和钒氮等合金类产品;约3.5%的钒用于化工和催化剂领域,产品包括氧化钒、钒酸铵、硫酸氧钒等;用于钛合金领域的钒占比约为2.1%;用于储能领域的钒消费占比为1.7%。
全球钢铁行业集中度日益提高,钢铁企业议价能力提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主要产钢国在粗钢产量达到峰值后,钢铁生产和消费出现不同程度萎缩。为了降低成本、提升上游资源议价空间和话语权,全球主要产钢国通过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钢铁产业结构。2021年,全球前五大钢铁企业为宝武集团、安赛乐米塔尔、鞍钢集团、日本制铁和江苏沙钢集团,占全球生产总量分别为6.15%、4.06%、2.85%、2.54%和2.27%。随着全球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推进,钢铁企业钒资源议价能力逐渐增强。
二是全球钒资源消费稳定增长,在区域结构上逐步向钢铁生产大国集中。
根据Vanitec数据,自2017年起,全球钒消费量逐年增加,于2019年突破10万吨。2021年全球钒消费量达到12.04万吨,同比增长9.7%。全球钒资源消费逐步向钢铁生产大国集中。2020年,中国钒消费量占全球钒消费总量的60%,居首位;欧洲和北美消费占比分别为12%和10%。2020年,全球其他地区钒消费量为4.42万吨,同比下降8.9%。受疫情影响,2020年,中国以外地区钒消费量均下降,全球钒消费进一步向中国集中。
三是钒电池为未来钒需求增长主要领域,或将推动钒价上涨。
钒是钒电池(全称:钒氧化还原液流电池)的关键成分。与锂电池相比,钒电池具有五大优势:其一,使用寿命长,可达20年;其二,储能功率大且高效,现已有6兆瓦应用,可用于建造千瓦级到百兆瓦级储能电站;其三,放电率高,可实现100%放电,电池损害较小;其四,安全风险小,钒电池为液流电池,以液体形态电解发电,发生过热、爆炸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五,电解液循环利用,可回收利用,污染少。根据中信证券预测,预计2030年,全球钒电池用钒量将超过10万吨,储能领域用钒量占比将增至40%以上,成为钢铁行业之外最重要的消费领域。储能领域用钒量的快速增长将形成钒价上涨推力。
3 我国钒资源市场的情况及其对价格的影响01 我国钒资源储量全球第一,主要以钒钛磁铁矿和石煤两种形式存在,分别占比53%和47%
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钒资源储量950万吨,广泛分布于19个省份。钒矿资源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钒钛磁铁矿和含钒石煤,其中钒钛磁铁矿中钒资源占总储量的53%,主要分布在四川攀西地区和河北承德地区,攀枝花-西昌地区已探明钒钛磁铁矿储量在100亿吨以上,河北承德地区已探明钒钛磁铁矿储量在80亿吨以上;含钒石煤中钒资源占总储量的47%,主要分布在陕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贵州省等地,总储量618.8亿吨,其中已探明工业储量39亿吨。
02 我国钒资源产量全球第一,且稳步增长,攀钢和承钢定价能力较强
过去30年,我国钒产量从约6000吨上涨到7万吨,增长近12倍。我国钒资源绝大部分从钒钛磁铁矿炼钢的钒渣中得到,钒钛磁铁矿炼钢得到的钒渣产钒占比达87%;石煤和含钒副产品提钒占比12.7%。我国利用钒钛磁铁矿中53%钒资源储量生产了87%的钒资源钒渣,储产结构不均衡,主要受两大因素影响:一是钒钛磁铁矿炼钢得到的钒渣含钒量高,为15%,而石煤矿的钒含量为1%左右,成本明显偏高;二是石煤提钒对环境污染较大。鞍钢集团攀钢有限公司和河钢集团承钢公司因拥有川西和承德地区丰富的钒钛磁铁矿资源,两者钒生产占比全国生产总量的44.5%,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
03 我国钒资源消费全球第一,但供大于求,钒价格相对低位
2009年在全球陷入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我国钒产业快速发展,产量(6.15万吨)和表观消费量(5.5万吨)均双双突破国际份额的50%,成为世界第一产销大国。2020年,我国钒消费量达到6.56万吨,同比增长22.6%,增速创近5年新高。我国钒资源丰富且作为炼钢的伴生产品,生产量大,总成本相对较低,钒市场一直以来都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消费商对钒的定价影响较大,我国钒价格多处于低位。
04 我国钒资源出口全球第一,国际钒价受我国政策影响较大
我国从2000年开始向全球大量出口五氧化二钒,而进口量较少。韩国成为我国最大的五氧化二钒出口市场,占全国总出口数量的26%左右;其次为加拿大、日本、荷兰、德国等。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钒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国际钒价格受政策影响较大且多随我国钒价格变化。2017年,我国限制钒渣的进口及部分在产和待建项目受环保因素影响停产搁置,钒资源供应受限,国际钒价出现明显上浮。2018年,我国实施热轧钢筋新标准,特种钢材钒消耗增加,国际钒价出现大幅上涨。
4 政策建议01 加大钒矿选冶技术攻关,提高钒资源综合利用率,拓展下游产业
一是加强四川攀西和河北承德等地区已有大型铁资源基地的铁、钛、钒共生元素的综合利用,提高“三率”;二是提高沉积型石煤钒矿的选冶技术水平,降低环境污染,提高钒矿的利用率;三是加强钒电池、航空级钒合金等高档钒产品关键技术的开发,培育新兴市场,扩大钒应用领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
02 坚持市场引导与宏观调控相结合,深化钒矿矿政管理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钒矿生产规划、产业政策标准引导,依法整合矿山资源,支持符合先进生产力条件的市场主体发展;二是积极推进攀西和承德地区钒资源整合,加强钒矿资源储备,提高国际钒资源交易价格,充分发挥钒资源优势。
03 加强钒产业技术和人才输出,整合钒市场主体,提高国际钒资源价格主导权
一是我国钒产业链较为成熟,鼓励攀钢集团钒矿在资源出口的同时,可向南非等国家输出技术和人才,变资源优势为技术和人才优势,提升国际影响力;二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合理开发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支持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开发利用海外资源,形成参与国际产业竞争的新格局。
本文原载于10月2日《中国矿业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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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的区别图片
干货: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的区别图片,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区别
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的区别图片
首先,承兑对象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汇票由银行承兑。
其次,签发对象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承兑可靠性由签发人的信用程度决定;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承兑的可靠性百分之百。
前者在到期向银行办理托收前无须事先验证真伪查询;后者在向银行办理贴现或到期托收前须向签发人开户银行进行真伪查询。
汇票的两个分类: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则由企业签发并承诺到期支付货款。
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签发并承诺到期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则由银行承诺支付。前者等同于支票,要等1-3天才能到达收款人帐号,后者即时到帐。
一、两者的共同点
1、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都是三个,即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两者都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的区别图片
3、持票人的收款方式,从1997年6月1日起,都一致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4、签发汇票的对象和使用范围相同,出票人与收款人都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两者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二、两者的差异点
由于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两者之间区别如下:
1、收费办法有所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自行承兑,与开户银行无关,银行不能收取承兑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承兑手。
2、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银行对前者只是清算资金的中介,需待票据到期日才通过银行办理票据的结算,付款人(即承兑人)是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后者则因银行承兑,承兑银行是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又因与出票人签订了承兑协议,承兑银行又是出票人的债权人,因此,后者存在着票据内外两重信用关系。
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的区别图片
3、会计核算手续不同
由于上述两者差异的存在,因此,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和到期时的具体处理手续也有所不同。例如,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前者由购销双方根据所订合同签发汇票,经付款人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即可生效;后者则须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并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署了“承兑”字样,并加盖了银行有关印章,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收款人对同城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对异地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若干日内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对已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的提示付款期限内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如果付款人存款账户上余额不足支付票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由其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虽然也同样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票款,但是,如果出票人存款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票款,则由承兑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不能随便作退票处理。
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的区别图片
4、票据行为有所不同
前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人之间的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业信用的外在表现;后者则既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又是银行的一种信用授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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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如何追索?看完直接收藏了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如何追索?看完直接收藏了,日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一则公告引来大波关注:8月1日,鞍钢股份公告称,公司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收取的部分货款为金融机构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截至7月31日,持有的3.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逾期未偿付的情况;此外,公告还披露,截至7月31日,尚有未来可能被后手贴现方追索的银行承兑汇票高达人民币4.94亿元。后央行沈阳分行迅速辟谣,表明该公告所指金融机构为个别财务公司,而非商业银行。公告中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严格来说应该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进行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只是由于在票据系统中财务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和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一样体现为银行承兑汇票,因此有时会统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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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令人不禁联想到去年7月宁夏宝塔石化集团出现的17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兑付违约事件。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偿付事件频频发生,这是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是以单位和法人的商业信用为基础,缺乏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对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付款能力、贸易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查,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更不需要出票人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可以说,相比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面临着更大的兑付风险。
那么,商票持票人应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呢?
当持票人遭遇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既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等,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要求相应的付款义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应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比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策略。
本文将就持票人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向票据付款义务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1、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持票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最迟应该在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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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全额付款的权利。只有当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大重要前提就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
那么,拒付证明是什么呢?根据《票据法》第62、63、6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4、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在实践中,持票人往往遭遇的情况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出具拒付证明,在这种时候,除了应当保留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外,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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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汇票逾期兑付事件中,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以公证的方式取得了拒付证明。陕西开拓公司委派其代理人及当地公证处工作人员前往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处,要求该财务公司开具拒绝付款证明,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称汇票短时间不能付款,要等待政府工作组的消息,因此无法出具拒绝付款证明。这一情况由到场的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公证。在随后由陕西开拓建筑公司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该份公证书被人民法院所采信,认为起到拒付证明的效果,陕西开拓公司也因此获得了胜诉的好结果。
3、持票人取得上述拒付证明后,应及时向其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时向汇票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这里建议持票人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通知,可以起到使其互相督促履行付款义务的作用。
持票人未及时向其前手发出上述书面通知的,虽不影响其追索权的行使,但若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持票人完成上述步骤后还是无法获得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起诉对象的选择应有一定的方向性。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怠于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因怠于行使而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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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全部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着连带清偿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依照特定顺序,对上述所有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上述所有人进行追索,那么很可能存在部分被告无法送达需要公告的情况,这就会很大程度上延长诉讼的时间,持票人的权利也将长时间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持票人在选择被告时应至少考虑两大因素:即被告是否具备付款能力,以及被告是否易于通知。
并且,如果被告具备一定的付款能力,在起诉的同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后期能够顺利执行。
5、持票人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 除了可以主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以主张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持票人应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以汇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即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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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票据在流转的过程中可能涉及非常多的被告,不同的被告所在地也不尽相同,持票人对被告的选择也意味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因此不妨在起诉时加入一个本地被告,可以免去舟车劳顿、异地开庭的辛苦。
如果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后能够准确、及时地做到上述几点,则能够在后续诉讼过程取得一定的主动权,增加自己胜诉并获得偿付的概率。
7、持票人应如何应对诉讼过程中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诉讼过程中,持票人可能遭遇被告五花八门的抗辩理由,其中最常见的几种抗辩理由如下:
1、被告辩称:原告即持票人未能提供法定的拒付证明,因此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虽然《票据法》规定取得拒付证明是追索所有票据前手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票据实际处于拒付状态,即使持票人无法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拒付证明,也是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逾期兑付事件中,就有数家企业没有取得法定形式的拒付证明,但这些企业确实在汇票到期后尽到了提示付款的义务,并在未得到承兑后立刻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寄送了律师函。这种情况下,承兑人仍拒不付款,亦无应答,法院据此推断汇票实际处于拒绝付款状态,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得到实现,遂支持了持票人的诉讼请求。【2019苏0891民初791号判决书】
2、被告辩称: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如持票人无法提供与其直接前手的交易证明、合同书等。
结合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对此人民法院一般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只要票据背书连续、合法,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被告辩称:持票人仅起诉了部分付款义务人,应追加起诉全部付款义务人尤其是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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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前文已经阐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全部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着连带清偿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依照特定顺序,对上述所有人中的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这一抗辩意见亦不成立。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让电票学习更简单,做电票知识普及的领航者,关注“让电票学习更简单”抖音号,免费获取全套电票视频操作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