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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地里的庄稼怎么判(地里偷汉)

偷地里的庄稼怎么判(地里偷汉)

族长用一根棍子揪出了奸夫,但为何又袒护应该浸猪笼的奸夫情妇?

在某个小县城的一个小镇上,有一户人家,一家四口人,俩老头和儿子儿媳,平平淡淡过着生活。老头子和儿子都是手艺人,常年出外做工挣钱,家中只留下婆婆和儿媳妇。

儿媳妇年纪十六岁,刚新婚不久,丈夫就不在身边,但恪守妇道,对婆婆也很敬重。有一天晚上,儿媳妇闹肚子,从茅房出来时,忽然看见一条黑影溜进了婆婆的房间。由于天很黑,没有月亮,她看得不是那么真切,于是心里有些纳闷,莫不是看花眼了?莫不是家里进贼了?胡思乱想,一夜没有睡安稳。

第二天早上,太阳老高了,媳妇儿还没起来做早饭。婆婆从地里浇水回来,就操起扫把、骂骂咧咧地冲进媳妇的房间,要把儿媳妇教训一顿。儿媳妇情急之中,嘟哝了几句,辩解说看见有一条黑影进了家里,心里害怕才没有睡好,因此起床晚了。婆婆一开始没有想真打,但她做贼心虚,被点破了丑事,狂怒地暴打了小媳妇儿一顿。

小媳妇儿捂着伤痛,暗暗发誓要报仇。她常常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躲在角落里观察,看看那个黑影究竟是谁?有一次,她借助月光终于看清了这个隔三差五地来幽会的人——镇上盐铺王掌柜。

自从婆婆的奸情被儿媳妇看破后,儿媳妇多次表露出对婆婆的轻蔑,而婆婆也总是对她横挑鼻子、竖挑眼。有一次,婆婆又举起扫把在院子里打儿媳妇,儿媳妇一边跑一边骂婆婆偷汉,等公爹回来,看你怎么做人?婆婆看到众邻居围着看热闹,听到儿媳妇的话议论纷纷,气得脸一阵红,一阵白,如不堵住儿媳妇的嘴,这奸情全村人都会传得纷纷扬扬。她心一横,恶人先告状,告到族长那儿,说儿媳妇耐不住寂寞偷人。

族长把婆媳都叫到祠堂,当着族人的面审问,两个女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得一塌糊涂,分不出谁真谁假?

族长威严地咳嗽了一声,众人皆安静下来。族长问婆婆,儿媳妇的奸夫是谁,婆婆回答没看清,只看见有一个黑影从儿媳妇房间的窗户里跳了出来。又问儿媳,婆婆的奸夫是谁?儿媳斩钉截铁地回答是盐铺王掌柜的。族长差人把王掌柜带到祠堂上,婆婆和奸夫王掌柜一致说没有勾搭。

王掌柜也是本族人,平常沾花惹草在村里是出了名的,族长早就想教训他。他心想了一计,对王掌柜说,既然你不承认,不要怪我无情了。又对婆媳二人说道,这里有家法一一棍子,你们两个拿去打王掌柜。

儿媳妇心里有委屈,牙咬得格格响,毫不犹豫拿起了棒头,向王掌柜劈头盖脸打去,力大气沉,记记往要害打,王掌柜虽然四处躲避,还是结结实实挨了几下。婆婆虽然抢先拿起了棒头,但她对着王掌柜装腔作势下不了手。族长连忙呼喝住两人,对着众人头头是道地分析了一番,此案水落石出了~~但族长最终还是袒护了王掌柜,说是王掌柜欲奸儿媳未遂,才闹出纷争,因此罚钱拾干,赔偿给她们家里。

族长为什么要袒护王掌柜呢?因为按族规偷情男女是要浸猪笼的,如果按此族规处罚,对两家都没有好处。本是同族人,手心手背都是肉……

来论|“偷菜四次”判刑半年难以廓清公众疑虑

近日,灵川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毛某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共获利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因为3次偷割他人韭菜,1次偷摘他人青豆而被判处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1000元的事情,应该较为罕见。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偷菜行为确实不道德,甚至已经违反法律。但以如此严厉的刑罚来判罚这一情节明显轻微的“盗窃”行为,显然有机械司法,脱离现实嫌疑,不值得推广。

在很多人看来,自己辛辛苦苦施肥浇水种植的蔬菜被他人偷割的话,非常令人气愤。也希望这些“小偷小摸”被抓到,希望自己的损失得以赔偿,甚至希望有关部门处罚这些“小偷小摸”以维护社会治安。

而且,严格照搬法律的话,这样的多次偷盗确实构成了犯罪。如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那么,对于这一“偷菜四次”的行为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做法,是否就一定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呢,恐怕未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一次性盗窃财物在3000元到5000元的,构成盗窃罪。同时,为了解决多次盗窃但每次盗窃财物数额均不大,社会危害却比较大的“惯偷”现象。对于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也以盗窃罪论处。

但是,实践中如何把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需要结合社会常识,公众的价值判断,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以及“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加以判定。譬如,每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0元左右,二年内盗窃三次的,以盗窃罪论处显然不会引起公众疑惑。因为,盗窃500元左右,甚至只盗窃100元财物的行为,在人们看来已经属于偷盗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然而,偷割韭菜,偷摘青豆的行为,即便多次实施,在大多数人看来,也未必是偷盗,而是“占便宜”“贪小利”,至多属于治安违法,尚未上升到刑事犯罪程度。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主要打击那些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对普通违法不宜动辄上刑。再者,《刑法》总则中也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表述。对于这种犯罪金额极其微小的“偷菜”行为,动辄挥舞刑罚大棒有所不妥。当然,涉事司法机关也可对该案多加阐释,以廓清公众疑虑,避免让人产生法律苛刻的误解。

作者:奉楚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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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偷菜”获利8元获刑半年,“多次盗窃”入罪标准要看数额吗?

说到偷菜

你会想到什么——

在QQ农场偷菜的快乐,你还记得吗

不过,在现实中偷菜就没那么开心了

前不久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灵川县法院)

披露了一起现实版“偷菜”案判决

一男子三次盗窃韭菜

获利8元,获刑半年

这一判决一度引起公众质疑

认为法院定罪量刑过重

那么,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对毛某某“多次盗窃”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是否看盗窃数额?

近日,记者采访相关专家讨论了上述问题。

武丹/制图

销赃获利8元获刑6个月

58岁的毛某某是广西桂林灵川县人。据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毛某某三次来到唐某的韭菜地盗割韭菜售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李某的青豆地里偷摘青豆售卖。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本案判决书显示,唐某表示其种的韭菜被偷了4次,“大概被偷了230斤韭菜,当时市场价约4元/斤。”李某的陈述显示,其种在灵川县某村口旁边整片田的青豆被偷摘了,“没有一棵是被全部摘完的,只是选摘了一部分,没认真看,也是蛮难发现的,摘了多少估计不了。”

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毛某某三次共盗割韭菜200余斤。6月15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灵川县将正在摆摊的毛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赃物韭菜74.6斤、青豆13斤,赃款8元。

毛某某供述称,2021年5月和6月,他三次盗窃韭菜、一次盗窃青豆。前两次分别卖了3元钱,第三次卖了2元钱就被抓获。按照毛某某的供述,他三次盗窃共获利8元。

本案判决书显示,毛某某有犯罪前科。2010年8月5日,毛某某偷窃他人的竹笋时,因为被物主索回怀恨在心,持柴刀将对方右手臂砍伤,经鉴定构成重伤。2011年3月16日,毛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毛某某有故意伤害前科,可从重处罚。毛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2021年11月15日,灵川县法院依法判决毛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于法院的判决也无异议,当庭服判,并未上诉。

多次“偷菜”行为构成盗窃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从盗窃数额上来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该条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确立为“数额较大”。

灵川县法院副院长唐景锋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毛某某盗窃的韭菜和青豆市值约900元左右,其盗窃数额并没有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定罪处罚是综合考虑了毛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适用“两年内三次盗窃”即“多次盗窃”的规定。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汪红飞认为,这起案件此前引起公众热议,主要在于公众知悉的案情为“多次偷得8元韭菜被判刑”,使得法院判决与公众的认知之间产生巨大落差,判决难以服众。

“如果被告人仅多次盗窃他人共计8元的蔬菜,该盗窃行为不应评价为犯罪。从单次盗窃行为看,应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即使多次盗窃表现出主观恶性较重,但终究侵犯他人的财产价值极低,难以与保护他人财产权为规范目的的盗窃罪所要求的违法程度相匹配,应认定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成立盗窃罪。”汪红飞分析。

汪红飞说,本案实际情况是毛某某曾经犯故意伤害罪,且盗割韭菜及青豆市值约900元,不管依据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规定,还是广西地区确立的标准,毛某某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均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

“毛某某此前虽然并非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前科与再次实施的盗窃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性质,预防必要性相对较小,但盗窃数额又超过‘数额较大’的50%。综合来看,可以认定毛某某成立盗窃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汪红飞说。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姬则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构成“多次盗窃”。文姬说,“多次盗窃”是和“盗窃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平行的盗窃方式,不需要盗窃达到一定数额,只需要“两年三次以上盗窃”即可定罪。

在量刑上,文姬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的判决在最低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属于法定刑之内的判决。且不管是依据司法解释还是广西地区确立的标准,毛某某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均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加上毛某某故意伤害罪前科的起因也是盗窃行为,所以判处毛某某6个月实刑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多次盗窃”入罪标准成焦点

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多次盗窃”并不以达到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多次盗窃”的认定是否仅以盗窃次数论,是否意味着无论盗窃金额多大,只要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构成“多次盗窃”?

记者梳理中国知网上检察官和法官发表的与“多次盗窃”有关的文章发现,对于“多次盗窃”的认定是否要依据盗窃的数额,存在较大分歧。

有人认为,计算“多次盗窃”的数额时,数额并非法定量刑情节,只是酌定量刑情节,若行为人二年内三次盗窃均成功,但三次盗窃数额单独或相加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多次盗窃”对其定罪量刑,相应盗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有人则认为,适用“多次盗窃”定罪时,仍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不能唯次数论,应当从数额和犯罪情节等方面综合考量。还有人认为,多次盗窃不要求犯罪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基本数额,但也有一定的数额要求。“多次盗窃”成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要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意思,并且以此为行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接近数额较大。

汪红飞认为,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行为类型之一的“多次盗窃”没有规定各次盗窃的最低程度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二年内盗窃三次”就成立盗窃罪。

“法律制裁盗窃违法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财产权,因而在考虑盗窃行为的综合违法程度时应当侧重考察盗窃的数额价值,而非次数。”汪红飞说。

“犯罪有别于一般违法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针对盗窃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作出规定,在保护财产权方面二者具有同一性。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是‘量的区别’,即二者要求盗窃行为整体的违法性程度有区别,这也是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对于多次盗窃数额极轻微的财物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应受刑法惩罚性’的特点,应当排除刑法的适用。”汪红飞说。

文姬也认为,“虽然‘多次盗窃’不以数额论,但因为是刑事犯罪,在‘多次盗窃’的认定上除了要看是否是两年之内构成三次以上盗窃以外,还要看其他情节是否严重。”

量刑应综合评判

对于涉案金额小,但又构成“多次盗窃”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汪红飞认为,盗窃罪是较盗窃违法行为程度更重的行为,在考量盗窃行为整体违法性程度时,需要结合主观违法程度和客观违法程度进行综合评判。只有综合认定行为的违法程度超出一般盗窃违法程度时,才能由盗窃罪规制。

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8种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时只需达到“数额较大”的50%即可,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50%。

汪红飞认为,上述标准可以参照适用于“多次盗窃”数额的入罪标准,即“多次盗窃”数额累计应当达到“数额较大”的50%,方可认定成立盗窃罪,或者要求各次盗窃至少达到应受行政处罚的程度。

“在处理刑法、司法解释及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未明确规定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法基本原理谨慎入罪,从而回应公众关切,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汪红飞说。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多次盗窃’案件,一般不倾向于判决实刑,因为短期有期徒刑对于被告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大,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刑事政策的原则是宽严相济,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于‘非监禁化’,以便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刑罚目的。”文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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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王蓉 潘巧

文案:潘巧 陈和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