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内,这两条铁路推进喜人,率先确定开工时间,都在12月份
2023年已过去大半,在年内多条铁路计划开工建设的,但落实的并不多,或许年底会是冲刺之时,慢慢地会确定开工时间吧!
这不,这两条铁路率先确定开工时间,都在12月份,这两条铁路分别为延榆高铁、黄百铁路。关于这两条铁路的推进,一个比一个久远。
延榆高铁
延榆高铁是规划建设于陕西境内的一条高速铁路,连接延安与榆林两市,长238.8公里,时速350公里,设6站,分别为延安新区、延川、清涧北、绥德西、米脂北、榆林南。
这条高铁既可以实现陕西市市通高铁、完成陕西“米”字形高铁网,而且还是我国“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主通道包(银)海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总体来说,推进还是较为拖拉的。
据悉,这条高铁早在“十三五”初期就开始推动了,可以说一切谈妥了,为了建设这条高铁,陕西省都答应国铁先行出资建设了,也在陆续地推进中。
但推进了两三年,小有成就时,都已到可研审批阶段了,国铁突然把榆鄂高铁插进来,说搞一个延榆鄂高铁。在国铁面前,陕西的话语权是相当低的,只能照办了。
然而延榆鄂高铁又推进两三年,也开始谈开工建设的事宜,却因为路地资本金承担比例的问题,出现了矛盾,毕竟此时项目涉及两省区,是需要按比例出资,不像陕西自己单干,可以扛下所有,再加上国铁已打断了陕西的计划,陕西只能公事公办,但在资本金承担比例的问题上,迟迟定不下来,对此,陕西很是着急,只能硬要求把项目拆开推进了,此时国铁也没话说了,毕竟国铁的资金也是有限的,也无法强迫出资。
还好延榆高铁在今年的推进中,突飞猛进,而且还成为2023年首个宣布在12月开工的项目,既是预料之中,也让人感到意外,只能说,陕西对于延榆高铁是相当重视的,毕竟它是陕西“米”字形高铁网的收官段。
据最新招标公告,延榆高铁项目的站前工程与临电工程的工期约为1826天,预计2028年11月30日竣工。
意味着延榆高铁还需要等上5年的时间,虽然有点漫长,但总算看到了曙光。
黄百铁路
要说延榆高铁拖拉,那黄百铁路就更拖拉了。
黄百铁路长314.6公里,涉及贵州与广西两省区,起于沪昆铁路黄桶站,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紫云自治县、望谟县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凌云县,利用南昆铁路接入百色站。
这条铁路的标准是较低的,为国铁I级新建单线电气化铁路,以货运为主,兼顾客运的干线铁路,设计速度为160公里/小时,这也是因为这条铁路是西部陆海新通道西线的重要组成,算是一个补充了,毕竟西部陆海新通道已有多条,但为了提升覆盖面,让更多的区域更好地向海发展,只能慢慢地补充线路了。
或许也正因为是补充线路,在推进上,很是不给力,因为这条铁路早就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而且在“十二五”初期,这条铁路就被列入地区开发性重点项目。
但推进却不理想,基本只是列入计划,没有所谓的前期准备工作,“十三五”仍是如此,直到“十四五”总算来点真格的了。
前期准备快速推进中,近日更是发布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同时确定了开工时间,就在12月份,这也成为2023年年内第二个确定开工时间的铁路项目。
虽然这条铁路标准不高,但建设难度还是较大的,工期也长达5年之久,估计会和延榆高铁同期建成,期待。
#妙笔生花创作挑战#
吉日吉时┃恭喜天门市边府项目开工啦
湖北省天门市,古称竟陵。天门是楚文化发源地、茶圣陆羽故里、中国蒸菜之乡。乡村的草地像大自然亲手精心编织的绿地毯。草地上盛开着各种各样的小花,五彩缤纷,乡村的生活总是让人心驰神往!
2023年4月8日,由武汉筑屋匠公司负责设计施工的天门边府定制别墅项目喜迎开工,筑屋匠团队前往湖北省天门市,共同参加开工仪式!
新居在望动工始,吉兴土木龙抬头,每套住宅,都是容纳全新生活的天地。开工,是正式营造这一方乐土的起始,开工呈吉,新府进行时!
直观了解宅基地以及周边环境问题
(项目公示牌张贴在宅基地正前方)
生活在于品味,质量在于选择,诚信赢天下,用心筑造家。每一套筑家美墅的最终定稿,都可能是设计师彻夜无眠的成果!开工为的是您新家蜕变的开始!筑屋匠用最专业的设计和最精湛的技术,保证施工安全及质量。
四月花香十里,春风得意。良辰吉日,万屋更新。今天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在礼炮声、飘零的彩带中,洋溢着开工的喜悦。不仅为业主的开工之喜锦上添花,更带来我们所有匠人真挚的祝福与心愿!将设计理念付诸于实践,以匠心工艺为业主打造理想美墅,与业主一起翻启生活的新篇章,共创美好生活。
在大家的热情欢呼下,边总手持金锹,在宅基地正中央动下了“开工第一土”,正式宣告项目启动!
(业主手持金锹动下“开工第一土”)
文明施工,展筑屋风采
如果说设计和工艺是公司的灵魂,那么工地必是公司的脸面。开工仪式,是真正意义上的开始,责任也是从这一刻启航。
筑屋匠项目蔡总监郑重承诺,我们会严格按照筑屋匠标准工艺进行施工,坚守匠人精神,雕琢工地细节,匠心施工,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期交付,为业主品质建造家。作为工程负责人,他将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标准进行工地验收及时监查施工,保证进度的同时确保品质交付,做好工程保障。
(天门边府雅宅项目公示牌)
(筑屋匠·天门边府别墅效果图)
品牌:筑屋匠
项目名称:天门边府定制别墅
建筑风格:新中式风格
建筑面积:273㎡
建筑层数:二层
建筑结构:砖混结构
边总的这款别墅外观效果很贵气,为二层砖混结构设计。从全套图纸中的效果图里我们可以看到,这栋别墅外观不仅具有现代建筑的新颖,而且还包含了一些传统中式建筑的设计元素。而从自建房的内部空间来看,布局合理实用,并且还带有超大的主卧室,能够让你享受到不一样的居住体验!真石漆外墙和文化石相结合,给房子的外观提升了档次,提高了居住舒适度。简约明朗的新中式风,采用轻快爽朗的米黄白配色,整体造型干净利落,房子一层采用文化石修饰表面,更显古朴大气,非常自然清新。
外面再绚烂的灯光、再丰富多彩的娱乐生活,也比不过家乡温暖的灯火,乡村的悠闲日子,回乡精心规划一栋漂亮的小别墅,享受纯真的生活。
建一栋新中式的房子,经久不过时,传三代都是村里的骄傲。这套新中式二层别墅,更加体现了边总对我们筑屋匠的信任,就让我们一起期待美墅落地的那天吧!
筑屋匠
专注于乡村别墅、民宿定制设计~
每一栋房子都值得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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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即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1.5款将开工日期定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绝对开工日期是承发包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一个明确具体的开工日期;相对开工日期是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以具体事件、具体条件成就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4.1款将开工日期定义为“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自开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由此可见,理论上开工日期应该在施工许可证取得之后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开工口期。但实务中的客观情况是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未必一致,有时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函发放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符合开工条件并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的开工日期起算工期。
实践中,关于开工日期可能存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上明确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实际的开工日期等多种情况,且大多数情况下这几种开工日期不一致。一旦出现争议,应以何者为准?关于该问题,在理论、实务层面都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从实务层面、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准确界定、认知对发承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开工日期具有重要的现实法律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施行前,各地法院关于开工日期的确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一般以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
2.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与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证据如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
3.无开工通知亦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5.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虽然总结了以上确定开工日期的大体原则,但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裁判规则,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相关文件的起草、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使得合同管理具有针对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同与青海方升建筑安装有任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中关于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现将其要点介绍如下:(1)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以建立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2)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也要随之变化。(3)施工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以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承包人先于许可开工日进场施工的,开工日期以何为准?
阅读提示
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律凭证,其上会载明许可开工日期。但有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为了赶工期,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提前进场施工。那么在此时,开工日期应如何确定,工期应从何时起算?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揭示山东高院对该问题的看法。
裁判要旨
开工日期是事实问题,实际开工日早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工日期时,应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案情简介
一、运总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国安公司,后工程竣工,但工期延误,双方就开工日期如何确定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二、运总公司主张,应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即从实际进场施工日开始计算工期;而国安公司则称,开工报告日期早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工日,故应自许可开工日起计算工期。
三、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是双方一致意思表示,运总公司也在此时实际进场施工,故应以此开工日期。虽然此时涉案工程未获得施工许可证,但不影响开工日期的认定。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实际进场施工日期早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工日期时,开工日期以何为准?山东高院认为,应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为开工日期《建设工程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二)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此外,在开工许可证办理之前,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根据开工报告实际进场施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对工期提前是有心理预期的,而且节省时间成本对承包人也有利,故根据事实确定开工日期对双方均较为公平。
二、施工许可证并非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证据施工许可证是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证件,与其他诸如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相比,证明力更强,通常更能反映实际开工时间,但其并非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在实际工程项目当中,既有取得许可证后承包人不能进场施工的情况,也有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后,发包人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此时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工日期并不能反映实际的开工情况,应根据其他证据对实际开工日期进行确定。
实务经验总结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保留能够反映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在本案中,承包人实际上早于许可开工日期进场施工,但为了减少工期延误赔偿,主张开工日期为许可开工日期。而发包人则依据开工报告以及提前施工期间的行政处罚,证明了实际开工日期在许可开工日期之前,法院也据此支持了发包人关于开工日期的主张。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均应保留能够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关于开工日期。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开工时间以发包方和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运总公司主张国安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开工,提供证据九开工报告予以证明;国安公司予以否认,主张开工日期应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工时间2015年8月7日为准,提供证据八工作联系单、证据九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经过对双方提供以上证据的认证,国安公司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取得相关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明的时间在2015年8月7日,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实际开工日期并非以相关部门核发施工许可为依据,结合运总公司提供的证据五、证据六中关于2015年4月份国安公司即存在因施工问题被罚款、限令整改的事实,应认定运总公司提供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即2015年3月3日为实际开工日期。
对于开工时间,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国安公司在2015年4月即因涉案工程工地存在安全隐患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故其要求以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时间即2015年8月7日认定为开工时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采信运总公司的主张将工程开工时间定为2015年3月3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照运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终1780号】
延伸阅读
1施工许可证通常具有较高证明力
案例一: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与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93号】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案涉房屋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是2007年4月,该文件是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签发的法定文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延长川口采油厂与圣安公司2010年1月8日形成的会议纪要载明“该工程于2007年7月动工”。圣安公司与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07年5月29日签订了有关案涉房屋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见,无论是圣安公司在会议纪要中认可的时间,还是有关案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均与圣安公司及圣安延安分公司所称的开工时间即2006年12月29日相距较长。圣安公司及圣安延安分公司提交的监理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延安电视台的《播出通知单》,均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所表明的案涉房屋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最早应在2007年4月期间的事实,一审判决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有关事实,认定案涉房屋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是2007年4月22日并无明显不当,圣安公司及圣安延安分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认定工程开工时间错误理据不足。
2进场通知不能单独证明开工日期
案例二: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云民终231号】认为:首先,关于涉案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本案中,茂合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向西勘公司发出进场通知,要求西勘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尽快进场。茂合公司发出进场通知的目的是要求西勘公司尽快进场,进场通知不等同于开工通知,且发出进场通知的时间并非西勘公司的实际开工时间,茂合公司认为应当以发出进场通知的2013年10月3日作为开工日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此后,西勘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向监理公司发出《工程开工报审表》并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公司于同日回复“同意开工”。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西勘公司系待具备开工条件后向监理发出了开工申请和开工报告,监理同意开工后才开始施工,故应当以监理公司回复“同意开工”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即涉案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对于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正确,西勘公司主张的实际开工日期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3可综合施工相关文件确定实际开工日期
案例三: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51号】认为:广西五建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5日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广西五建公司与柳州望泰公司2010年3月5日至同年9月3日多次召开的监理例会以及工作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表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从“截至2010年7月31日止,7#楼完成五层主体,8#、9#、10#楼要向7#楼看齐”的记载可见,广西五建公司已经于2010年7月31日前进场施工。原审法院根据2010年3月5日监理例会记录“今日是本工程第一次生产前例会,今天定为开工日期”的记载,将实际进场施工日期2010年3月5日确定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作者| 李舒 唐青林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