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运势

管杀不管埋(管杀)

管杀不管埋(管杀)

别被武侠剧中管杀不管埋给骗了,古代对杀人罪其实规定得非常详细

文/炒米视角

古代乱世之时,人命低贱入蝼蚁。但是一旦恢复秩序之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法律秩序的底线。

刘邦入咸阳,与秦人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杀人的结果是没有得商量的,那就是“以命抵命”。

武侠剧里,侠客杀人如麻,而且还管杀不管埋。这其实恰恰是现实中无法实现,而以另一种与现实截然相反的方式表达出来的缘故。本质上就和我们玩网络游戏是一个性质。现实中被压抑而无法实现的部分,通过虚拟的方式来发泄出来。

古代的治世的时候,其实对“杀人罪”规定得是比较详细的。

早在秦朝的法律里就将杀人罪分为了4个类型,分别是有贼杀、斵(同斫,实际指斗杀)杀、故杀和擅杀这4种;

汉朝的法律规定了5个类型,分别是贼杀、谋杀、斗杀、戏杀和过失杀这5种;

到了魏晋时期,杀人罪增加到了6种,分别是故杀、谋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这6种;

而最终在唐朝《唐律疏议》固定了7种杀人罪,一直被封建王朝沿用到民国初年。分别是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这7种。

这7种“杀人罪”根据情况和程度的不同,量刑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第一,“谋杀”的罪行,《唐律疏议·贼盗》是这么规定的:

谋议者徒3年,已杀伤者绞,已杀死者斩。

意思就是说,如果有预谋但是未实施的,嫌疑人就坐3年大牢;已经实施但是受害者受伤没死的,嫌疑人就要判处绞刑;已经实施并且受害者已死的,嫌疑人就要被砍头。

也就说如果按照正常律法,潘金莲和西门庆,如果不被武松杀死,也是要被官府抓了砍头的。

第二,“故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故意杀人者斩;故杀未死者,依故意伤人论罪。

意思就是说,犯故意杀人的罪的,嫌疑人要被判处砍头。如果故意杀人未死的,嫌疑人要按故意伤人罪论处。而《唐律疏议·斗讼》规定,故意伤人罪,用拳脚打伤人的,判10天牢狱;用器物伤人的,判20天牢狱,用刀刃或热水等伤人的,判30天牢狱;伤者有骨折等重大伤害的,判40天;如果打伤后致死的,直接按故意杀人论。因此看来故意杀人,只比谋杀稍微轻一点。

也就是说按照这个律法来判,李逵应该是被官府砍100次脑袋都不嫌多的。

第三,“劫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这里的“劫杀”不是抢劫杀人的意思。而是“劫夺囚犯”、“劫法场”的意思。意思就很明白了,只要你去劫夺囚犯,杀了人,不管是首恶还是从犯,一律处斩。

按照这个律法来判,梁山下来去江州劫法场的有一个算一个,全部拉出去砍头。

第四,“斗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斗殴杀人者绞,虽因斗而用凶器杀人者,与故杀同;

但是但是有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当“斗杀”发生在主人和家仆身上时,嫌疑人的问题就显得没那么严重了。

主人殴打部曲至死徒一年,故杀部曲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如部曲有错误,主人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相反,部曲过失杀主人者绞,伤及詈者流。

意思就是斗殴杀人的判处绞刑,和故意杀人同罪。但是有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殴打自己的家仆致死,虽然也叫斗杀,但是主人只要坐1年大牢;故意杀自己的家仆,也不过就坐1年半大牢;此外如果主人是惩罚过当,或者过失杀人,则不需要负责任。但是如果家仆反过来哪怕是过失杀了主人的,也是要被判绞刑的。如果家仆因为过失弄伤了主人,则要被打骂或者流放。

所以我们一直讲的武松“斗杀西门庆”,很多人都说他是因为自己是捕头懂法,所以不致死罪,很显然逻辑错误。斗杀致死不被判刑的,那是主人对家仆。武松和西门庆没有这层关系。因此武松哪怕是“斗杀”的西门庆,但是因为用了刀,理论上同样是要被判砍头的。但是阳谷县令脑袋不是一般的活,硬是判了个“误杀”,减一等,流放3000里。

第五,“误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意思就是因为斗殴而伤及无辜的,以斗杀致伤论,但是如果这个无辜死了,那也就不用判死刑,只要流放3000里就行了。

所以武松也好,宋江也罢结过都明明不是误杀,最终因为各种原因被判了“误杀”,被流放,而留了一条命,后来才有了他们的啸聚梁山的那点破事。

第六,“戏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戏杀人者,减斗杀人二等,即徒三年。因斗殴、僵仆而致旁人于死者,以戏杀论。

意思就是本来无杀人的意思,而以杀人的行为作游戏,因而致人于死的,参照“斗杀”,减两等处罚,坐三年大牢;因为斗殴,或仰或伏,躺倒于地,致人于死的,按照“戏杀”论处。

其实如果阳谷县令真的对武松有感情,他就应该按照“戏杀”来判武松,说他和西门庆、潘金莲玩俄罗斯轮盘赌游戏,结果西门庆和潘金莲输了,所以他们死了,为了处罚武松,让他在阳谷县坐3年大牢,也就不会有后面那些事了。

第七,“过失杀”的罪行,《唐律疏议·斗讼》是这么规定的:

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以致他人于死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意思就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事实并无认识,而意外发生致死的结果。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讲花钱就可以赎罪了。

这最典型的就是“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了,如果严格按照律法,请个好一点的律师,鲁达没有必要卷了细软跑路的,判个“过失杀”,花钱可以赎罪的。的确鲁达也没有想到这个郑屠这么不禁打,三拳就死了。

文/炒米视角

原创首发,欢迎关注或吐槽

株洲“地下出警队”往事:当街持刀械斗,围殴便衣民警,暴力收账

6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0)湘02刑终195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揭开了长期盘踞在株洲市芦淞区一带的“地下出警队”往事。

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通过裁定书发现,该犯罪团伙以游鑫、董威为首,组成“地下出警队”,自2014年初至2018年2月间,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组织卖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等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害人不敢报案的达22起,造成5人轻伤、9人轻微伤,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若干。

此外,该犯罪团伙为了树立非法权威,无故围殴警察,在闹市区非法聚集并公然使用砍刀、管杀刀,与他人当街械斗。

2019年8月16日,湖南醴陵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游鑫、董威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图片来源/醴陵法院

“地下出警队”

株洲“地下出警队”的骨干主要有3人,以“东鑫足浴店”、“东鑫寄卖行”等为据点。游鑫、董威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二人在组织内部微信群“东鑫集团”中被组织成员尊为“东鑫一少”、“东鑫二少”。

2014年,游鑫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广场大汉希尔顿与他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游鑫等人结成团伙放贷并倚仗人多势众,多次采取滋扰、恐吓、喷油漆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逐渐形成了一个盘踞芦淞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团伙。

董威系刑满释放人员,2006年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在芦淞市场担任保安。在此期间董威恶习不改,多次与人打架斗殴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另外一个骨干刘和,以性格暴戾、好勇斗狠著称。2010年,刘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四年,2014年刑满释放后在芦淞区打工。2015年5月8日,刘和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刑一年,2016年初刘,和刑满释放后加入了该犯罪组织。

该团伙相继组建“东鑫集团”、“V4福利群”等微信群,在群内,组员称游鑫、董威、刘和三人为“东鑫三少”。

“东鑫三少”并非自始就相互认识。

2014年开始,董威与刘和以“地缘”为纽带相互结合,并纠集钟志强、袁佳、袁亮等人结成犯罪团伙。在该团伙中,董威年龄最大、社会关系最广,成为该犯罪团伙的领导者。为攫取非法财富,该团伙多次参与“地下出警”、替人平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逐步形成了一个专门从事替人平事、“地下出警”的恶势力团伙。

2014年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游鑫,事业并不顺利。2014年初,游鑫与同在株洲放贷的“良伢子”就争夺高利贷客源一事发生冲突,游鑫被“良伢子”砍伤。游鑫认为自己在圈内丢了面子,被迫将放高利贷生意由大汉希尔顿转移至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南华街。游鑫在南华街成立“东鑫寄卖行”从事非法放贷,并物色合适人选结成犯罪团伙以扩充自身实力。

2014年9月,董威通过他人介绍结识游鑫,二人一拍即合,游鑫需要利用董威的“地下出警”人员与实力,确保其放贷资金的安全。董威则需要利用游鑫的资金与人脉资源,学习非法放贷套路与扩大放贷业务范围。此后,两个恶势力团伙逐步融合。

2019年1月31日,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庆云派出所原所长刘磊被“双开”。图片来源/清风株洲

派出所长充当保护伞

为了寻求非法保护,游鑫与庆云派出所原所长刘磊结成“利益共同体”。

刑事裁定书披露,由刘磊出资,游鑫出面对外放贷,帮刘磊获取高额利息,借此拉拢刘磊充当保护伞。此后,刘磊在公安机关查办游鑫、袁佳等人故意伤害案,董威、袁佳、余军、刘和等人寻衅滋事案,蒋某、董威、袁佳抢劫案等案件时,帮助游鑫等人逃避打击。

2018年11月26日,庆云派出所所长刘磊(正科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芦淞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目前,刘磊已判刑。

2015年1月,游鑫、董威共同出资成立东鑫足浴店,并雇请李亚东(已判刑)、冯某(在逃)组织失足妇女从事卖淫以及管理东鑫足浴店借此牟利。东鑫足浴店开张后,游鑫、董威以此为据点,以“地缘”为纽带吸纳江涛、汪思佳等人加入犯罪集团充当马仔和打手。他们在负责保障东鑫足浴店安全之余,听命于游鑫、董威,多次参与“地下出警”与暴力收账。

2015年12月25日,游鑫、董威等人因放贷与同为放贷人的陈某发生冲突,短时间内双方纠集三十余人持砍刀、管杀刀等凶器在株洲市天元区逸景华天停车场进行械斗。由于游鑫、董威一方准备充分、人员凶悍,殴斗中将陈某车辆砸毁。事后,陈某被迫摆酒赔罪。经过停车场械斗事件,游鑫、董威等人确立了其在高利贷方面的强势地位。

法院认定,该组织以东鑫足浴店为掩护,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行为,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间,该足浴店经营收入达233.5758万元;该组织以东鑫寄卖行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暴力讨债行为,2014年2月至2017年初非法获利92800元;该组织以东鑫寄卖行、东鑫三码头夜宵店为据点,有组织地从事“地下出警”行为,2014年初至2018年2月非法获利43000元。

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该组织逐渐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如要求组织成员“做事要齐心,听从指挥,内部成员中有什么事情要相互帮衬”。

在完成游鑫、董威接洽的“地下出警”任务后,游鑫、董威会根据参与人员的表现发放一定金额的“劳务费”。出任务时出现人员受伤情况,或者面临公安机关打击时,游鑫、董威会出钱安抚并通过背后的保护伞逃避打击。

2016年1月,游鑫在实施齐某被伤害一案中,以刘俊龙违反组织中“做事要齐心”的规定为由将其逐出组织,并出资2万余元给罗广、胡宇二人治伤;2016年8月,袁佳、袁亮因与董威外出收账过程中构成抢劫罪被判刑,董威为袁佳筹募安家费;2016年11月,在实施神州物流聚众斗殴一案中,董威根据作案成员作用与表现,予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并帮助受伤成员刘和向李波索要伤情补偿款20万元。

6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0)湘02刑终195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揭开了长期盘踞在株洲市芦淞区一带的“地下出警队”往事。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围殴便衣民警

“地下出警队”的运作方式为:通过非法方式替人消灾,事后参与者每人拿到数百元的“出警费”。

2018年2月6日,曾华(化名)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涵洞桥附近停车时,与曾杰(化名)、蒋志刚就停车收费一事产生矛盾,蒋志刚踢了曾华一脚。曾华打电话找人过来帮忙,蒋志刚电话联系了刘建明、喻跃奇赶来帮忙。刘建明约曾华到华丽停车场后门解决此事。随即蒋志刚通知游鑫带人赶到华丽停车场后门准备“地下出警”。游鑫纠集了董威、刘和、钟志强、左红杰、龙外仔、沈旺等7人携带砍刀、管杀刀等凶器赶到华丽停车场,陈康亦受邀赶到现场。曾华赶到华丽停车场找刘建明理论,遭到游鑫、董威、刘和等人持械围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曾华的伤情为轻微伤。

事后,蒋志刚向游鑫等人支付了6000元“出警费”。游鑫按照200-300元不等的标准对组织成员发放,其余款项被用于共同挥霍。

此类案件,比比皆是。该犯罪组织不但对普通市民大打出手,为了树立非法权威,甚至无故围殴警察。

2018年2月8日凌晨,着便装的民警陈某某执行完任务驾车返回董家段分局,在途经东鑫三码头夜宵店门口时,因刘强(已判刑)的黑色吉普车停在道路中间,导致其无法正常通行,陈某某鸣笛提醒对方移动车辆疏导交通。

刘强听到鸣笛后,走到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前,用脚踹车辆前保险杠,并对陈某某进行辱骂挑衅。陈某某见状,便下车表明警察身份后与刘强理论。刘强继续言语挑衅,并在争执中动手拖拽、殴打陈某某。在此过程中,在东鑫三码头夜宵店聚餐的游鑫、董威、刘和、汪翔等人闻讯赶来看热闹。因汪翔认识刘强,游鑫、董威等人遂要求陈某某马上离开。陈某某不肯离开并准备拨打110报警。游鑫见陈某某不听指挥还执意报警,遂将陈某某从车上拖拽下来并殴打。

由董威发号施令开始对陈某某进行围殴,刘和、钟志强、许潭、左红杰、汪翔、沈旺、龙外仔及胡宇、陈康等11人对陈某某拳打脚踢,胡宇持砖头拍击陈某某左胳膊一下,陈康冲上前准备打陈某某,反被陈某某抱住。陈康遂用手肘和拳头击打陈某某头部,胡宇见状再次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头部,帮助陈康逃走。后游鑫、董威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游鑫、董威等人为逃避打击,删除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警方调查发现袭警案背后,存在着一个黑社会性质团伙。经过警方近四个月的侦查工作,该团伙的主要成员到案。

8月1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游鑫、董威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游鑫、董威多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管制。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法律的结果不应该是“管杀不管埋”……

长话短说。

村民老黄与人方便也与己方便,在村边小河上搭了一座浮桥,花了13万。

当然了,没有在有关方面审批,估计老黄也不知道干这事儿还要审批,毕竟在老百姓的意识里搭桥铺路是好事。

然后老黄觉得这钱也不老少,应该收点费用把本钱拿回来。在这里多说一句:我觉得即便赚点钱也是应该的。

于是老黄就搞了个自愿交钱,注意,从网上的报道来看,这个自愿是纯纯的自愿,不是我们大部分人在单位经历的“强迫性自愿”。

过了一段时间,当地水利局知道了这事儿,以违法建桥为由,责令老黄拆除浮桥。

按说这么做也没错,挑不出水利局的毛病,人家毕竟也是依法办事。

要是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村民顶多心里有点不舒服,但也说不出多余的话。

让村民和老黄没想到的是,这事儿还没完。

四个月之后,当地公安以寻衅滋事的罪名把老黄拘了,判两年缓两年,返还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受牵连的还有十几个亲戚朋友,多多少少都判了一段时间。

这其中还发生了一件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事情。

公安部门把老黄收的两万过路费退还给村民李某后,李某把钱又给了老黄,因为他觉得这是老黄应得的,老黄修的桥值这个价钱。

在这里我要为老李竖两个大拇指:老李,仗义,李哥这个人能处!

直到今天,老黄依然在申诉,但是结果并不理想,当地认为对老黄的处理合理合法。

到底老黄是罪有应得,还是当地使用寻衅滋事这个罪名错误,我不做评论,因为确实不懂,尽管心底里更偏向于对老黄处罚不合理。

这个暂且不说,先说说这件事儿的最终结果:老黄还准备继续申诉。桥没了,村民们到对岸需要绕行几十公里,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另外说一句,对于桥没了以后村民行路难的问题如何解决,没有人给个答案。当地水利局的答案是:目前还没有在这条河上建桥的打算。

真是好一个管杀不管埋。

法律的结果不应该是这个样子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