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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格斐为什么叫老佛爷光与夜之恋(卡尔拉)

卡尔拉格斐为什么叫老佛爷光与夜之恋(卡尔拉)

卡尔拉认为,《小丑》的目标有些模糊,菲利普斯可以参考《阿甘》

《小丑:双重疯狂》进入了创作流程,导演托德·菲利普斯承认自己的压力很大,因为《小丑》的首部系列大获成功,外界对续集的期待程度很高。《THR》的影评人卡尔拉谈论了这部作品,他觉得古恩取代了沃尔特·滨田的职务,DC影业的计划出现了变化,这些情况干扰了菲利普斯的创作步骤。卡尔拉认为,《小丑》的目标有些模糊,扎斯拉夫希望《再度疯狂》延续辉煌,因为华纳需要从《小丑》的身上赚钱。古恩想让《小丑》打开DC工作室的局面,DC影业更换了CEO,古恩认为《小丑》应该改变超级英雄系列的大方向。然而菲利普斯希望《双重疯狂》带来全新的理念,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小算盘,这部作品的目标有些模糊。

卡尔拉还给菲利普斯提出了建议——菲利普斯可以参考《阿甘》,经典时代的影片值得借鉴。《阿甘正传》具备强烈的社会属性,该片没有复杂的特效和画面冲击力,与《小丑》有些共性。这两部电影都体现了小人物的传奇,同时也影射了社会现实,这是卡尔拉希望导演参考《阿甘》的主要原因。有些影迷们会说这两部系列的类型不同,《阿甘正传》是传记片,而《小丑》是漫改电影,两类作品的要求和发展完全不同,菲利普斯如何进行“跨界参考”呢?在卡尔拉看来,超级英雄系列本身就是综合属性很强的电影,漫改电影的来源非常广泛,因为每一部漫画的侧重点不同,至少《小丑》身上有很多《阿甘》的特点。

华金·菲尼克斯饰演亚瑟·弗里克,Lady Gaga扮演小丑女,《双重疯狂》的演员阵容还算豪华,为何在卡尔拉看来,该片的目标越来越模糊了呢?卡尔拉认为,DC工作室更换了管理层,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斗争才是关键因素。虽然古恩和萨夫兰嘴巴上说他们要尊重前任创作者的理念,滨田时代的东西非常重要,他们要用好前任的财富。然而古恩只有把滨田时代的痕迹都清理了,DC影业才能正式进入他的掌控之下。19年版本的《小丑》还是前任管理层手下的作品,显然古恩肯定不同意菲利普斯按照原来的目标创作下去。然而扎斯拉夫体现出不同的目标,因为华纳的管理层需要赚钱。

扎斯拉夫明确希望《双重疯狂》延续上一部系列的感觉,为华纳继续带来“低成本高收入”的壮举。尽管大家都清楚,古恩只是扎斯拉夫的“傀儡”,不过双方在《小丑》的发展上面意见不合、目标不同,该片怎么可能拥有清晰的目标呢?菲利普斯无法跳过华纳与DC工作室自己做决定,显然这是作品模糊额根源。笔者(沾沾自喜看电影)认为,菲利普斯原来的目标没有问题,《双重疯狂》是名义上的续集,实际上该片和首部系列的关系不同太密切,借助正片的资源以及受众群体就行了。漫威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前车之鉴,新版《美队》也和埃文斯版本的《美队》没什么关系。

从续集的名称,也可以看出这部电影的定义和目标受众群体有些模糊——原本《小丑》续集的名称是《再度疯狂》,而不是《双重疯狂》。虽说这两个名称看上去的差别不大,然而一个是延续辉煌的感觉,另外一个就是制造平行的宇宙世界。显然前者是华纳管理层的意思,后者才是菲利普斯的要求,古恩夹在中间还有其他想法。在每个人想法完全相反的情况下,目标模糊是必然的发展结果,除非有一方可以退让。然而卡尔拉也承认,扎斯拉夫的意见与影片的预算有关,估计没有人可以让步。所以卡尔拉强调,《小丑》的目标有些模糊。

在幕后情况不怎么好的时候,菲利普斯如何找到合适的路线,缓解每个人心中的小算盘?卡尔拉提出的建议就是参考《阿甘》,反正都是小人物的故事,而且两部作品都充满了讽刺意味。《阿甘正传》同一年上映的经典影片太多了,《燃情岁月》与《肖申克的救赎》无论放在哪个时代都是精品。《阿甘》能够在优秀作品难么多的年代脱颖而出,说明了该片拥有明确的目标和态度,记忆点相当清晰,这就是菲利普斯需要了解的事情。由此可见,菲利普斯可以参考《阿甘》。

裁判说理中的情理法融贯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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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裁判说理的语境下情理法融贯的含义应为在具体个案中情理与成文法律规范具有一致性、互相支持,最终确保得出的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即兼具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

情理法融贯目前缺少系统、成熟的实践操作模式,但却拥有深厚的历史根基,帝制中国的统治模式及社会观念注定官员在司法裁判时需引入情理回应社会关切,为说服上至皇帝下至平民百姓的听众,司法官员多选用法律方法进行情理法融贯,进而得出符合社会情理观念的裁判结果,也能在形式上大抵体现出成文律例的规制作用。

传统的说理技巧经改造后可作为现代规范法学的补充,因此在对情理法融贯的基本前提进行明确后,笔者首先对情理法融贯的历史经验进行梳理。

一、裁判说理中情理法融贯法律方法运用分析

梳理帝制中国时期情理法融贯的案例,裁判说理中包括法律论证、法律修辞在内的法律方法得到普遍运用,处在律例与情理的“夹缝”中断案的司法官员为做到两者兼顾,将法律方法作为帝制中国时期情理法融贯不可或缺的工具,通过运用法律方法,司法官员在裁判说理中做到形式上以律例为依据,实质上又回应社会普遍情理观。

在诸多法律方法中法律论证与法律修辞在情理法融贯的实现中起到主要作用,而法律解释是以情理法融贯为基础对成文律例进行解释,通常是情理法融贯完成后运用的法律方法,因此本文的历史案例梳理将以法律论证、法律修辞方法的运用为主。

在帝制中国既不违国法,又不拂情理的司法目标之下,官员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使结果合情合法,又要于裁判说理中实现情理与成文律例的逻辑一致性。为实现此目标一、历史视野下情理法融贯的法律方法运用梳理

在既不拂情理,又不违国法的理念指引下,法律论证、法律修辞、法律解释是情理法融贯案件中司法官员在裁判说理中常用的法律方法

法律论证方法是司法官员为回应皇权与百姓,实现情法两平所常用的方法,官员通过论证成文律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揭示其中的一致性及所欲引用的成文律例与情理是相互支持,实现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

后果主义论证、比附援引等则是司法官员主要使用的法律论证方法。其次是法律修辞方法,将情理法融贯作为司法裁判目标的原因之一是期待向上向下取得广泛的可接受性,而单纯地对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不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为此说服听众使其接受司法裁判说理同样是情理法融贯不可或缺的一环,而通过运用诸多修辞策略与技巧则可助力可接受性的实现,法律修辞是完成情理法融贯的重要工具。

第三是法律解释方法,在宋明清三代法律解释是涉及情理法融贯的重要方法.在律例模糊时,情理作为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最终的法律解释结果;依据情理法融贯的结果进行目的解释也是司法官员处理法律抽象性与具体个案冲突,使裁判结果合情合理所常用的方法。

二、历史视野下情理法融贯的法律修辞方法应用

如前文所述如今我国司法实践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而在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模式之下,权力分化程度低,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考虑判决可能会产生的社会影响,因此相比于正义的实现,官员更加追求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广泛接受,法律仅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为实现“息讼”“教化”的社会效果司法官员在裁判过程中兼顾成文律例与情理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有时甚至弃用成文律例而转引情理。

相较于成文的律例,情理缺乏客观性且确定程度较低,加重了司法官员的说理负担所以司法官员为获得广泛的可接受性通常会运用修辞技巧作为说服的手段,以期获得广泛的可接受性。

三、情理法融贯中法律论证的理论前提

司法裁判无法做到“价值无涉”不能仅依靠形式逻辑,还需法官进行实质推理,但价值毕竟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当其进入司法裁判时,法官须对其与成文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及相互支持的关系进行论证。

阿列克西的内外部证成与麦考密克的二阶证立是当前法律论证的主流理论,在情理法融贯的语境下二者实质并无较大差异,笔者在此选用阿列克西的内外部证成理论进行研究。而涵射模式的三段论推理这一内部证成的过程及有效性不因情理等价值因素的介人而改变,因此情理法融贯中论证重心应置于推理前提构造,即对应于外部证成部分。

1.法律论证何以成为实现情理法融贯的裁判说理方法

司法三段论曾在司法活动中占据统治地位,至二十世纪学者对传统司法三段论提出的批判日渐增多,批判的核心在于传统司法三段论所要求的“价值无涉”难以实现。

卡尔拉伦茨对此问题曾论述到:“学者们对于借助逻辑涵摄 (即: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由法律推得裁判的程序,他们或者认为根本无法做到,或者认为其意义并非如想象般重大。依据他们的见解,至少在法律规范的发现上,但同时也是在裁判的正当化时,其重心均是在裁判者的其他一一总是包含有价值判断的一一考量上。”

仅注重逻辑过程的正确性无法确保裁判结果是正当的,因为在进行三段论推理前必然要对小前提进行归纳及构造大前提,这一过程往往会涉及到主体的价值判断,即司法实际是一个“价值有涉”的过程。

在“价值有涉”是司法的必然的情形下如何实现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于是,便催生了以说理性和充分论证来实现裁判正当性的法律论证理论法律论证方法可将法官的价值与经验融入司法裁判之中,并约束和指导法官的价值判断行为方法。

2.情理法融贯中法律论证的主要场域:外部证成

传统的法律论证模式主要体现为司法三段论推理。它主要是在形式逻辑的支配下意图赋予法律陈述以客观有效的稳定性。50三段论推理内部是一个严格的、无法融入个人意志的过程,但其无法约束法官对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的判断与选取。阿列克西对此将法律论证分为两部分,分别为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用以判断结果是否从引述的前提中以逻辑形式推导出来,外部证成的对象是推理前提的正确性问题。

四、情理融入法律事实命题:以外部证成为中心

帝制中国时期通常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均作为推理小前提而不选定法律事实命题,造成诸多事实无法以成文律例进行评价,由此或以情代法,或牺牲推理过程的有效性选择无法涵盖案件事实的律例,其与成文律例缺乏确定性具有直接关联。

因此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出发,不能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都作为推理小前提,只有可以被成文法律规范评价或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才可转化为法律事实命题,但并非所有可转化为法律事实命题的事实均有法律规范明文规定,在此情形下需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命题从而作为推理小前提一、情理法融贯语境下的法律事实命题概述

法官若要通过三段论结构的演绎推理获得结论,首先需要两个前提,分别为法律规范大前提、法律事实小前提,法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首先接触的是事实,经证明为真的事实成为事实命题,继而由事实命题上升到法律事实命题,这就是构建裁决推理的小前提。

五、情理融入法律规范命题:以外部证成为中心

“法官将会以下述方式来选择从事法律判断及形成终局案件事实之基础的法条:判断者以“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为出发点,将可能可以适用的法条一一检验,排除了详细审视之后认为不可能适用者,添加经此过程认为可有适用的其他条文”。

这表明初步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命题后,应当着手于构造法律规范命题,前文已经明确情理法融贯应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若有明确具体的成文法律规范,且能实现该规范所欲的法律效果,则应严格适用。当法律规范缺失、模糊或机械适用有违立法初衷,则可引入情理作为价值判断依据构造法律规范命题。

后果主义论证在帝制中国时期运用较为普遍,而当代法治理念之下后果主义论证仍是法律论证方法之一,因此后果主义论证仍可作为当代情理法融贯案件中构造法律规范命题的工具。

结语

情理法融贯简而言之就是成文法与情理在一致性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产生整体意义.厘清成文法与情理的地位是情理法融贯的前提性问题。帝制中国以情理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首要工具,情理掌握司法裁判的话语权,司法官员在具体的情理法融贯过程中将回应社会情理观作为司法裁判的首要目标,只有在不悖情理的情形下才会追寻完全的形式合法性,否则只是有限度的实现形式合法性,比附援引、临时创制新例并作为裁判依据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主题,法律的确定性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如今进行情理法融贯应追求完全形式合法性,不仅是以成文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还需做到构造推理大前提符合法律原则、严格遵循涵射模式进行演绎推理,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