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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原因(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原因(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8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四款,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奖励”修改为“奖励和社会保障”,“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

十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九、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十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处“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删去“卫生”;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其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丨中国人大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丨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突然,国家传来了好消息,计划生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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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国家传来了好消息,计划生育成为历史!

1. 政策调整之前

在过去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缓解资源压力和环境问题。该政策的核心要求每个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虽然政策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执行,但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和争议。家庭中独生子女的压力越来越重,养老问题逐渐凸显。

2. 政策调整的原因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民众观念的变化,政府开始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存在的弊端。一方面,衰老人口不断增加,压力逐渐加重。另一方面,年轻人对婚姻和生育观念的改变,也导致生育率持续下降。

政府开始调查研究,寻求解决方案。

3. 科学研究与政策调整

政府在调整政策上采取了科学研究的方法。他们组织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倾听了不同领域的声音和意见。通过广泛听取社会的反馈,政府制定出更为合理的政策。

4. 新政策出台

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之后,政府终于出台了新的人口政策。这一政策的核心是取消计划生育限制,允许夫妻自主决定生育个数。政府提倡二孩政策,鼓励夫妻生育二个孩子。

5. 政策带来的影响

随着新政策的实施,中国社会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首先,年轻夫妇的生育意愿得到了释放,生育率开始回升。其次,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得到了缓解。有更多的子女可以照顾他们,减轻了他们的负担。此外,全社会的注意力也逐渐转移到了教育、家庭关系等其他领域,改变了观念和价值观。

6. 社会适应新变化的挑战与机遇

虽然新政策带来了许多好处,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挑战。首先,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确保新政策得到充分理解和执行。其次,对生育限制取消后的人口规模进行研究和预测,为未来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同时,也要加强对二孩家庭的支持和服务,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教育、照顾等方面的需求。

7. 局部政策与全国政策的统筹

在新政策出台之后,各地区开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局部政策的制定。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不同,仍然需要继续实行限制生育的政策。因此,如何保证局部政策与全国政策的统筹,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8. 与国际接轨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长期以来是世界瞩目的焦点。随着新政策的改革,中国将更加接近国际社会的主流观念和实践。中国可以与其他国家交流经验、学习借鉴,构建人口发展的创新模式。

9. 展望未来

随着新政策的实施,中国人口形势将发生重大变化。从长远来看,人口规模的适度增长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政府还需继续积极推动儿童教育、妇女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更好的基础。

总结:

取消计划生育政策是一个重大、复杂的决策,涉及到人口、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新政策的实施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深远影响。在未来,我们需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应制度与政策,以确保人口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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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政策再调整!专家献“好主意”,迈向人口新时代!

国家计生政策再次调整!面对催生三胎政策落地遇阻的局面,专家纷纷献计献策,为国家开启了走向人口新时代的宝贵机遇。这项政策的调整引发了广泛关注,各界纷纷期待着它所带来的变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专家们的建议,以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调整。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作为头条号编辑,我今天为大家带来了一则备受关注的消息:国家计生政策再次发生调整!面对催生三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专家们纷纷出谋划策,为国家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振奋的“好主意”!

众所周知,过去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需求的改变,原先的政策逐渐显露出短板。于是,国家决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整,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首先,针对催生三胎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专家们给出了新的建议。他们认为,在增加生育率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更全面的支持和保障措施。比如,为家庭提供更多的育儿津贴和福利待遇,减轻家长们的经济压力;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确保孩子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同时,还提出了鼓励企业设置育儿室、弹性工作制度等具体措施,为职场妈妈创造更友好的工作环境。

其次,专家们还强调了优化人口结构的重要性。他们建议,除了鼓励生育外,应该加强老龄化问题的应对。通过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延长退休年龄,促进跨代互助和家庭养老的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同时,还提出了加强人口流动管理、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措施,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专家们还呼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宣传力度。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让新的计生政策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落地。政府部门应积极主导、统筹协调,同时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合力。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新时代需要新的政策,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国家计生政策的再次调整,为我们开启了走向人口新时代的大门。让我们共同期待新政策的实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国家将迎来人口发展的新篇章!

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对这则消息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我们分享您的想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