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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是什么意思解释(控是什么意思)

捡是什么意思解释(控是什么意思)

控?多肉的控,是什么意思?怎么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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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所谓的“控”,也就是我们要求的两个结果:

一是:控型,也就是我们要求的叶片饱满、株型健硕。二是:控色,也就是我们要求的叶片上色,呈现粉、黄、红、紫等绚丽的色彩。

那么,如何达到以上效果呢?该怎么做呢?

多长时间浇一次水?要多久施肥一次?要用什么具体的土等等,这是每个多肉爱好者的心声,但很遗憾的是,我要说:养多肉没公式!

我们还是先回到刚才说的原理性生理机制上吧,这是通用的,希望你看明白原理性需求后,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举一反三,合理安排差异化的种植培育管理,毕竟即使是同一颗多肉,在不同人手里都会有不同的控型方法,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都不同—比如,盆的选择、配土方案、气候条件、养殖位置等等。

至于那种基本常识:养殖多肉四要素、土的基本原则、控水的含义等不再赘述,有兴趣可以关注我不定期的更新。

很多人问我为什么我养的那么漂亮?

一、控色:

其实,所谓的控型颜色状态,就是破坏多肉的叶绿素,从而让胡萝卜素,叶黄素等显现出来,而让多肉叶绿素破坏的方法有几种:

1、紫外线,就是强烈的裸露阳光(隔着玻璃不算,因为玻璃会虑除90%的紫外线),这就是云南的多肉更更容易出状态的原因。

2、大温差,大温差会造成叶绿素的损伤,同时,低温下还有一个作用,就是降低呼吸作用,减少叶片储存能量的消耗,这就是大棚里的货容易出状态的原因。

二、控型:

控型,也就是我们要求的叶片饱满、株型健硕。

1、叶片饱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控水”的效果,控水,不是不浇水或者是一味的少浇水,而是激活叶片储水机能,也就是一旦根部感受到一点水,就被叶片及时吸收储存,达到饱满的效果,而没有多余的水份让枝干去徒长。

2、株型健硕,也就是我们说的“老桩”,老桩的老,也就是木质化枝干的形成原因是:表皮的老化形成木质结构纤维皮层的过程,而阳光的紫外线照射是表皮形成木质化皮层的唯一方法。

所以,养多肉没有1+1=2的公式可行,没有具体的可以量化的指标,比如刚才提到的多长时间浇一次水等问题,关于配土、浇水、盆的使用等具体建议的资料,可以参考我的往期更新。

好了,知道原理,就安排虐待条件,在保证根系健康的情况下,通过节奏性控水,激活叶片储水机能,也就是一旦根部感受到一点水,就被叶片及时吸收储存,而没有多余的水份让枝干去徒长,再通过以上方法破坏叶绿素、降低呼吸作用,从而达到叶片的饱满多色的所谓的状态!

这也是多肉一般休眠期漂亮的原因,比如法师系列,但生长期时如果人为控制也是会漂亮的,比如各种虐,也就是说到底通过人为干预降低它的生长机能,达到假休眠,也会出现我们所说的状态,但符合我们所说的状态好的时候,反而不是多肉最健康的时候,所以,不要太苛求那种“别人家多肉”的效果,很可能代价是“不菲的”,缴过很多学费后颜色等追求的状态也是一时的,让它们健康的活着才是根本。

控制字、状态字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它来了

状态字、控制字在plc编程中经常遇到,具体怎么用呢

字面上理解,一个字包含两个字节,16个位对吧,其实就用其中的位(0和1)来作为控制或者表示状态;一个字里面的高位低位,大家要懂得区分开哈,基本功

西门子v20变频器控制字状态字

低位高位

1、控制字

先来看一个例子,下图是plc与变频器modbus通讯,控制变频器的启停,可以看到16#047E变频器停止,16#047F控制变频器启动,是怎么做到的呢,其实细分下,16#047E转为二进制0000 0100 0111 1110,16#047F转为二进制0000 0100 0111 1111,所以认真看发现差别就在最低位的0和1,即v101.0位控制变频器的启动跟停止,v101.0为1变频器启动,为0停止;还有正转,反转,急停,故障确认等等,大家都可以举一反三,这边就不多加赘述了;

既然最低位控制启停那其他位呢,底下截图就是其他15个位的功能使用,很好理解的,有兴趣小伙伴可以自己去研究下;

2、状态字

状态字,顾名思义,就是16个位,每个位表达变频器的当前状态;40110变频器的状态字地址,每个位所表达的意思,我也截图出来,大家可以看看,下段程序我需要用到变频器运行位和故障位用于plc编程中,通过轮询读取状态字;

状态字,控制字具体有啥用呢,最主要的用途还是在于通讯上的使用,plc作为主站,更方便控制从站变频器的运行,通过状态字,也更清楚了解设备的状态,用于程序的编辑当中,如变频报警,故障确认,运行状态,参数修改等等;

刑事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法律渊源和概念特征

朝阳群众的举报、目睹犯罪经过的报案、对侵犯自身权益行为的控告等等司法实践证明,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惩罚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立案的材料、线索来源主要包括:1.专门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局)自行发现的犯罪材料;2.专门机关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3.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4.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与公民的扭送、自诉人的自诉、犯罪人的自首等。无论是法律法规、一般一般的行政管理规范,或多或少都能看到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这些词汇出现在官方和民间的相关文本当中。这些词语看起来似乎差别不大,甚至可能很多时候立法者也没有很细致地去深究这些词语背后的含义、概念和特征,只是基于特定的语言使用场景,就如此规定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侦查程序规定也在不断成熟。时至今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途径、方式和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已经各自具有了不同的内涵特征。

一、刑事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法律渊源

刑事报案、举报、控告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揭发(检举)主要规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立功、减刑,《刑事诉讼法》立功的相关规范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概念、特征

(一)报案的概念与特征

报案的文义理解:把违反法律、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报告给国家专门机关。(报,此处为传达,告知,报告的意思;案,此处为案件,事件,特指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

报案的概念。关于报案的概念,尽管有不同意见,一般认为,报案是指自然人(包括被害人)或者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报案的特征。1.已经发生了违法犯罪的事实;2.对提出主体没有作明确限制,任何自然人、单位均可提起,包括被害人。如果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提起,须是该行为人在向专门机关报案时暂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否则可能是自首或者坦白的情形。3.须向专门机关揭露或者报告。

(二)举报的概念与特征

举报的文义理解:检举,报告(举,有向上之意;报,此处是传达,告知,报告的意思)。

举报的概念。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举报的特征:1.举报人是当事人之外的与所举报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的人;2.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了解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也知晓部分或全部犯罪嫌疑人;3.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不希望被举报人知晓自己。

(三)控告的概念与特征

控告的文义理解: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告发(控,告状,此处为指出罪恶、控诉、指控的意思;告,此处为向行政司法机关检举、控诉、告发、告状的意思)。

控告的概念。这里的“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控告的特征:1.控告的主体一般是被害人。当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能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代为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控告主体对于犯罪事实和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否则不能算作控告。3.控告主体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依法进行处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四)揭发(检举)的概念与特征

揭发(检举)的文义理解: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将坏人坏事揭露出来(揭,使隐瞒的事物显露,揭露,揭发,揭底,揭穿,揭晓的意思;发,发现;检,此处为揭发他人的过失、罪行的意思;举,有向上之意)。

揭发(检举)的概念。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归案以后,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揭发(检举)的特征:1.揭发(检举)的对象特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人员不属检举揭发的对象。2.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行为应早于司法机关查获前。刑法建立检举揭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刑法的效率原则,以提高侦查、打击犯罪的效率。如果揭发(检举)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已被国家专门机关掌握,检举揭发便丧失了其刑罚上的功能作用,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依据。3.揭发(检举)行为必须经国家专门机关查证属实,或有效查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活动。4.揭检举发行为的成立,可以揭发(检举)正在预谋实施的犯罪、正在发生的犯罪、已经发生的犯罪,也可以揭发(检举)特定的人员和行为(如:同案犯,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等)。

三、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区别

(一)控告与举报的区别

1.两种方式提出的主体不同。控告人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举报人可以是除被害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者单位。

2.两种方式的目的不同。控告主体是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向国家专门机关控告,举报一般是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公义心向国家专门机关提出举报。

3.提出主体与犯罪事实关联程度不同。基于第“1”点主体的不同,显然控告人和所控告的犯罪事实较之举报人所举报的犯罪事实联系更为紧密,举报人无论是对犯罪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了解都更为间接。

4.提出主体对相关犯罪事实的了解程度不同。由于控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身就是受害人(或明确知晓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人),其人身、财产权益直接遭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对于案情相较于举报人而言更加了解。

5.二者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不同。根据刑诉法一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控告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犯罪,举报更多地是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6.提出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由于控告人往往是被害人,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举报人只能是知情人、证人、案件线索、材料提供人,在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7.提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同。由于控告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而其控告犯罪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非常高;举报人只是出于正义感、公义心,其本身的合法权益可能并未受到直接侵害,并且可能惧怕遭受打击报复,举报的主动性、积极性较低。

(二)举报与报案的区别

根据报案人是否是受害人分为两种情况:

1.报案人并非受害人。①提出主体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同。如我们在大街上看到违法犯罪活动而拨打报警电话,很多报案人可能只是偶然知晓了案情,对于案件细节和整体情况了解不多。②基于“①”中主体对案件不同的了解程度,一般而言,举报人知道犯罪嫌疑人,报案人不知道。③提出主体对于案件办理进展的关注度不同。由于报案人很可能只是偶然知晓了案件,报案人的自身不会牵涉其中,一般不会太关注案件的后需办理;而举报人的动机就是出于正义、和公义,因而一般会关注案件的进展。

2.报案人为受害人,举报与报案之间的区别类似于举报与控告之间的区别。

(三)控告与报案的区别

根据报案人是否是被害人分为两种情况:

1.报案人并非被害人。①主体不同。控告人即被害人,报案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单位(此处不包括被害人)。②目的不同。控告人提出控告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此处报案人一般是偶然发现犯罪事实,报案人自身并未牵涉案件当中,报案并非为自身权益。③二者主体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基于“①”中主体的不同,控告人自身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犯罪事实联系紧密;报案人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④二者主体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同。基于“③”中的与犯罪事实关联程度不同,控告人与犯罪事实联系紧密,对案件事实了解更多;报案人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对案件事实了解较少。⑤二者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同。控告人由于自身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其控告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高;报案人由于自身并未牵涉案件当中,本着“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原则,报案人对应的主动性、积极性较低。⑥二者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控告人往往就是被害人,在诉讼中属于诉讼当事人;报案人只是知情人、证人、案件线索、材料提供人,在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2.报案人是被害人。控告与报案的区别在于是否知悉犯罪嫌疑人。

(四)揭发(检举)

刑事诉讼中的揭发(检举)主要规定在立功和减刑的相应条文中。建立检举揭发制度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争取更宽大的处理,提高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效率,也是刑事诉讼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除前文已经提到的刑法六十八、七十八条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死刑交付执行前,如遇到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