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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结婚黄道吉日(2022年4月14日适合结婚吗)

2022年4月14日结婚黄道吉日(2022年4月14日适合结婚吗)

女子领证后又与他人办婚礼同居,法院:重婚罪!律师解读→

女子因重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男方认为判得太轻,女方认为判得太重,双方均提出上诉。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婚后半月又与他人举行婚礼一审法院判刑六个月

小华、小丽同为青海人,两人都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

小华在起诉书中称,他与小丽自由恋爱,双方于2022年7月1日在西宁依法登记结婚。

在此期间,小丽与小明(青海人,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出生)通过家人介绍认识。2022年7月15日,小丽在未解除与小华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小明在当地举办婚宴。此后,小丽与小明以夫妻名义在当地租房共同生活。

获悉情况后,小华以小丽涉嫌重婚罪向西宁市城中区法院提起自诉。

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有:小华和小丽的结婚证复印件、微信和抖音聊天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实小华与小丽属于自由恋爱,并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小丽母亲、化妆师等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小丽与小明举办婚宴酒席,后在租住的房屋共同居住的事实;小华与小丽的聊天记录,证实小丽在小华提出离婚后,小丽让小华不要离开自己,不要和自己离婚等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自诉人小华起诉小丽犯重婚罪,起诉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023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六个月。

男女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一审宣判后,小华、小丽双方提出上诉。

小华上诉提出,原判对小丽量刑过轻。小丽及其辩护人则提出,小丽与小华是被迫登记结婚;小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恳请二审法院判处无罪或非监禁刑。

二审期间,小华、小丽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西宁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小丽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并予以确认,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西宁中院亦予以确认。

西宁中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小华与小丽之间存在被胁迫的婚姻,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上诉人小丽的上诉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西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小华、小丽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近日,西宁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重婚罪既可自诉也可公诉最重判两年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量刑幅度是多少?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自诉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涉嫌重婚当事人的家长、重婚对象如果知道当事人已婚,仍支持或和其结婚,是否涉嫌犯罪,应承担什么责任?

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贾育厅律师。

贾育厅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类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贾育厅指出,构成重婚罪的人员有两类,一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另一类是虽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与之结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重婚者明知自己或他人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罪是一类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贾育厅强调,针对重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时,如证据不充分的,或通过自身无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

贾育厅最后说,被告人的家长在明知被告人的行为是重婚行为,且积极与被告人商量促成结婚,积极主动公开为其举办结婚仪式,并为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提供经济、住房等帮助的,则涉嫌构成重婚罪的共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来源: 华商报

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宅基地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很多朋友认为,村里的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用的,那么自己也有权利进行自由买卖,其实这种认识是存在错误的,因为农村宅基地非常特殊,跟一般的市场化的商品房不同,有很多限制。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向某欲购买何某某因继承所得位于张家界市某区某镇某居委会某组的老屋场(原宅基地上有老房屋,现已被拆除)用于修建房屋,与何某某达成协议,2018年3月3日,向某向何某某支付3万元,何某某出具押金条一张,载明“何某某老屋场收到向某订金3万元,剩下27万元到2018年4月14号一次性付清,过期不退押金,何某某反口,退押金双倍6万元”。

后因何某某的其他兄弟不同意,向某未向何某某支付余款,并多次要求何某某返还已支付的3万元未果。

何某某返还向某购房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4995元,共计3499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审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本案中,何某某将其继承的老屋场房屋出卖给向某,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由于向某不是该居委会的村民,其对该区域内的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也不具备在该区域内购买的权利,何某某将其在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不属本村村民的向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故向某诉请何某某返还购买老屋场房屋的款项3万元,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何某某因怠于向向某返还3万元购房款,应自资金占用之日即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相关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向某诉请支付利息4995元,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何某某提出,向某支付的3万元系定金,以及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的意见,于法无据;其又提出,案涉债权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意见,经查,向某于2019年、2021年多次找何某某催要还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首先需要村委会同意,再报乡政府同意,然后才能通过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将该宅基地出售、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买卖,外村人不能购买本村的宅基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来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