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多个抢注“容庚”姓名的商标无效!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绍杰 董柳
一年后,原“容庚文化”公司侵犯著名学者容庚先生姓名权益事件有了新进展。羊城晚报记者11日从容庚先生长孙容国濂处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宣告原“容庚文化”公司注册的“容庚云案”“容庚文观”“容庚云观及图”等数个商标无效的裁定书。
裁定书认为,相关商标完整包含著名学者容庚姓名,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容庚取得重要成就的领域高度重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作为容庚家属的委托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文化产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建南律师认为,作为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例,本次裁定将在同类案件里面起到重要的参考价值,具有风向标意义。
已故著名学者容庚先生是20世纪中国古文字学的奠基者之一,先后在北京大学、燕京大学、中山大学任教,其书法造诣也闻名于世。容庚更是迄今向国家捐赠青铜器数量最多的个人。他及家属先后共捐出青铜器近200件,历代书画1200余件,古籍善本1万余套册,金石拓片、丛帖、名人信札近千件,以及大量的著作手稿、刻本及抄本。
2022年8月23日,《羊城晚报》刊发报道《“容庚文化”无关容庚:已故著名学者名字被“抢注”,有关部门:已要求整改》,指出时名“广州市容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已故著名学者容庚先生的姓名权益,引发广泛关注。报道见报以及容庚家属投诉后,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该公司沟通。当天,该公司即办理名称更改,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逅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随后,容国濂及其委托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提交对逅墨文化公司已注册的“容庚”系列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容国濂的委托律师为此提供了超千页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容庚著述年表、容庚先生主要著作、广东省书法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容庚捐赠藏品相关展览、媒体报道等主要证据,要求宣告该公司注册的多个与容庚相关的商标无效。
裁定书显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平板电脑;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第20类“书桌;家具”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相关证据证明容庚为我国古文字学家,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容庚”相联系,进而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与容庚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容庚先生的长孙容国濂致电羊城晚报记者表示:“从公司名称更改到商标无效宣告,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我是比较满意的。容庚家属的上述维权行动并非出于经济赔偿方面的考虑,主要是维护爷爷的清誉。”
编辑:邬嘉宏
来源:金羊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多个抢注“容庚”姓名的商标无效!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绍杰 董柳
一年后,原“容庚文化”公司侵犯著名学者容庚先生姓名权益事件有了新进展。羊城晚报记者11日从容庚先生长孙容国濂处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宣告原“容庚文化”公司注册的“容庚云案”“容庚文观”“容庚云观及图”等数个商标无效的裁定书。
裁定书认为,相关商标完整包含著名学者容庚姓名,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容庚取得重要成就的领域高度重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作为容庚家属的委托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文化产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建南律师认为,作为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例,本次裁定将在同类案件里面起到重要的参考价值,具有风向标意义。
已故著名学者容庚先生是20世纪中国古文字学的奠基者之一,先后在北京大学、燕京大学、中山大学任教,其书法造诣也闻名于世。容庚更是迄今向国家捐赠青铜器数量最多的个人。他及家属先后共捐出青铜器近200件,历代书画1200余件,古籍善本1万余套册,金石拓片、丛帖、名人信札近千件,以及大量的著作手稿、刻本及抄本。
2022年8月23日,《羊城晚报》刊发报道《“容庚文化”无关容庚:已故著名学者名字被“抢注”,有关部门:已要求整改》,指出时名“广州市容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已故著名学者容庚先生的姓名权益,引发广泛关注。报道见报以及容庚家属投诉后,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该公司沟通。当天,该公司即办理名称更改,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逅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随后,容国濂及其委托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提交对逅墨文化公司已注册的“容庚”系列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容国濂的委托律师为此提供了超千页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容庚著述年表、容庚先生主要著作、广东省书法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容庚捐赠藏品相关展览、媒体报道等主要证据,要求宣告该公司注册的多个与容庚相关的商标无效。
裁定书显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平板电脑;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第20类“书桌;家具”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相关证据证明容庚为我国古文字学家,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容庚”相联系,进而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与容庚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容庚先生的长孙容国濂致电羊城晚报记者表示:“从公司名称更改到商标无效宣告,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我是比较满意的。容庚家属的上述维权行动并非出于经济赔偿方面的考虑,主要是维护爷爷的清誉。”
编辑:邬嘉宏
来源:金羊网
多个抢注“容庚”姓名的商标无效!
羊城晚报记者 朱绍杰 董柳
一年后,原“容庚文化”公司侵犯著名学者容庚先生姓名权益事件有了新进展。羊城晚报记者11日从容庚先生长孙容国濂处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宣告原“容庚文化”公司注册的“容庚云案”“容庚文观”“容庚云观及图”等数个商标无效的裁定书。
裁定书认为,相关商标完整包含著名学者容庚姓名,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容庚取得重要成就的领域高度重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作为容庚家属的委托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文化产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黄建南律师认为,作为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例,本次裁定将在同类案件里面起到重要的参考价值,具有风向标意义。
已故著名学者容庚先生是20世纪中国古文字学的奠基者之一,先后在北京大学、燕京大学、中山大学任教,其书法造诣也闻名于世。容庚更是迄今向国家捐赠青铜器数量最多的个人。他及家属先后共捐出青铜器近200件,历代书画1200余件,古籍善本1万余套册,金石拓片、丛帖、名人信札近千件,以及大量的著作手稿、刻本及抄本。
2022年8月23日,《羊城晚报》刊发报道《“容庚文化”无关容庚:已故著名学者名字被“抢注”,有关部门:已要求整改》,指出时名“广州市容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已故著名学者容庚先生的姓名权益,引发广泛关注。报道见报以及容庚家属投诉后,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该公司沟通。当天,该公司即办理名称更改,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广州市逅墨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随后,容国濂及其委托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提交对逅墨文化公司已注册的“容庚”系列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容国濂的委托律师为此提供了超千页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容庚著述年表、容庚先生主要著作、广东省书法家协会出具的证明、容庚捐赠藏品相关展览、媒体报道等主要证据,要求宣告该公司注册的多个与容庚相关的商标无效。
裁定书显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平板电脑;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第20类“书桌;家具”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相关证据证明容庚为我国古文字学家,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容庚”相联系,进而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与容庚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容庚先生的长孙容国濂致电羊城晚报记者表示:“从公司名称更改到商标无效宣告,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我是比较满意的。容庚家属的上述维权行动并非出于经济赔偿方面的考虑,主要是维护爷爷的清誉。”
来源: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