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宽刑省狱,囹圄空虚私搭浮桥根据事实、情理都不构成犯罪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近日,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关注。
据报道,黄某在洮儿河边长大,这条河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黄某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2014年,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
浮桥拆了后,黄某以为没事了。但2019年2月,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同年12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判决书认为:黄某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为52950元。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有随意殴打他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了限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避免其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最高司法机关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限缩本罪的适用。
首先,在主观层面,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寻衅动机,也就是所谓的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有学者形象的指出,本罪是打击流氓的。如果没有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寻衅动机,即便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也不能随意贴上寻衅滋事罪的标签。
其次,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反而降低法益侵害的危险,那它就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有益行为。比如张三发现巨石从天而降,马上要砸中李四的头颅,于是奋力一推,巨石没有砸到李四的头。这里,即便李四被推倒地,腿骨骨折,张三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为他这一推降低了李四法益受损的程度,他是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
《太上感应篇》说,“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善行当然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据《农民日报》报道,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未得到解决。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道之时,当地还没有作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行人闯红灯、司机开车超速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可以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绝不能认为只要违法,就是犯罪,从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行为。
另外,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认为私自修桥手续不全,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易经》有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提起申诉,但被原审法院驳回。2023年6月26日,黄某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29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下联曰“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刑起源于兵,知兵非好战,攻心为上,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作为兵法的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犯罪标签会给个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
罪刑法定与客观限缩
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只是它经常被误写为“罪行法定”。罪过原则与主观限缩
无罪过不为罪,现代刑法早已告别客观归罪的历史。
既然根据事实、情理都不构成犯罪,法院为什么还要定罪?从驳回申诉通知书分析,应该是两点理由:一是未经批准私自建桥收费。二是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情节恶劣。可见,估计法院是从维护行政权威角度给被告人定罪的。”
现在详细阅读判决书,发现法官基本没有说理,也未实质回应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法官不会说理、不愿说理。说了就是错!只好葫芦僧判葫芦案。
不要过多针对法院、责难法官,应当更多思考究竟是一股什么强大的力量,能够让这么多无罪的农民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甚至律师也作有罪辩护。这才是需要人们认真反思的。
虽然有股力量在干涉法院,但是作为法官,在刑事案件上应该要有基本的底线和良知,如果扛不住这点压力,可以选择辞职!为虎作伥,就是一种恶!
司法的理性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去,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群众往往将是否符合“天理国法人情”视为司法人员裁断案件纠纷应当遵从的守则古训。
法的本质和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是国家主流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和个人行为准则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法之内已有天理、人情在,三者是“一而三”“三而一”的关系。因此,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原本无需强调所谓兼顾“法理情”的问题。只不过法是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组成的,相对于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这些技术性、行为性规范,公平正义、秩序安定、和谐善治等法的精神更为集中地蕴藏于法律原则之中,如果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局限于将目光粗放地投向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而忽视探寻和追问法律及其承载的精神内核,得出的结论就可能看似于法有据实则背离公平正义。
在刑事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的穿梭往返中,根据犯罪构成去对接具体规定只是起点而远非终点,尤其当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界限模糊时,更需要以惩恶扬善、尊重人权、审慎谦抑等刑法精神作为标尺进行权衡与取舍,才能遴选出“法理情”融合度最好的适用方案。
应注重把握好“三个判断”:
判断是否符合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初心”,如果适用具体规定后的结论与之相悖,判决不可能是公正的。如“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宗旨,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也在于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坚决斗争,办理具有防卫情形的案件,就需要准确把握上述立法旨趣,将司法专业判断与弘扬正义的刑法价值取向结合起来,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准确判断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等情况。
判断是否符合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基石。比如此罪彼罪区分问题,不仅应当对犯罪构成进行辨析,也需将危害行为与各罪所配置刑罚的匹配性进行比较,如处理用轻微暴力强行索取小额财物案件,就需要权衡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和后果严重性的具体程度,以确定是适用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且更接近于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预期。判断是否符合总则规定。
某一危害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需要同时适用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才能予以确定。
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尊重常识常理常情。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判断胜于普通民众,但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认识则不必然。司法所谓专业认定,与人民群众根据人情事理、道德标准得出的认知出现明显偏离。
尊重常识尊重常理尊重常情
常理是一般人所明晓的事理,是普遍的生活道理。
常情是指人民群众普遍具有的感情。法官须融入社会现实、能识“人间烟火”,熟谙人伦之情、道德风尚,并自觉运用于办案实践,使司法具有温度且能为人民群众所感知。
裁量刑罚轻重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审时度势。决刑之轻重,是刑事裁判的最后环节。相对于复杂抽象的定罪理论,对被告人判不判刑、判什么刑,人民群众一目了然,便于根据自身的正义观念、是非标准直接作出评价。量刑公正不仅要落实在个案中,还应体现在处理同一时期、同一类型案件的量刑应实现基本均衡,这样有利于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这些字你竟然还不会读?我们都已经会唱啦!
咄嗟、蹀躞、耄耋
囹圄、蘡薁、龃龉
......
这些字你竟然还不认识?
我们都已经会唱了!
不信你听~
▲网络热曲《生僻字》
听完这首歌是不是有些脑壳疼?
如果不标注拼音
语文老师都要读得怀疑人生了
在古诗词中也有一些生僻字
没文化可是连诗词都不会读了
今天来一起学习下吧!
生僻字
陈柯宇 - 生僻字
手如柔荑(tí),肤如凝脂,
领如蝤蛴(qiú qí),齿如瓠犀(hù xī),
螓(qín)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国风·卫风·硕人》
余告之曰:其形也,
翩(piān)若惊鸿,婉(wǎn)若游龙。
荣曜(yào)秋菊,华茂春松。
髣髴(fǎng fú)兮若轻云之蔽月,
飘飖兮若流风之回雪。
——曹植《洛神赋》
兰叶春葳蕤(wēi ruí),桂华秋皎洁。
欣欣此生意,自尔为佳节。
——张九龄《感遇十二首》
爆嵌魑魅(chī mèi)泣,崩冻岚阴昈(hù)。
罗落沸百泓,根源皆万古。
——杜甫《火》
床敷每小息,杖屦(jù)或幽寻。
惟有北山鸟,经过遗(wèi)好音。
——王安石《半山春晚即事》
登高望烽火,谁谓塞尘飞。
王城富且乐,曷(hé)不事光辉。
——韩愈《烽火》
伊雒(luò)绕街巷,鸳鸯飞阎闾(yán lǘ)。
翠景何的砾,霜飔(sī)飘空虚
——孟郊《立德新居》
我们中国的汉字,一撇一捺都是故事!
虽然生僻字日常生活中用到的并不多,但汉字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每一个汉字都承载着五千年历史的厚重,学习和继承汉字文化,是我们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使命,一起来分享你知道的生僻字吧~
来源:中华好诗词(微信号:hebtvzhh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