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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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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不掉的前婚,结不成的后婚!陷入“冒名婚姻”的深坑怎么脱身?

图片来源:摄图网

想方设法伪造身份入赘,生了孩子又玩起失踪,女方想离婚却因入赘的男方消失而无法办理手续,向警方报案后还是无法解决……面对“离不掉的前婚”“结不成的后婚”,忍受太久的张妤珍终于向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江川区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查明事情原委,遂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注销了张妤珍与其前夫的婚姻登记。虽然过程曲折,张妤珍还是如愿离了婚。

无疑,张妤珍是幸运的。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走出了婚姻困境,堵在心头的阴霾也终于去除。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存在类似情况的当事人都有她这样的好运。

有的当事人出现“被结婚”或“被离婚”或“被重婚”后,内心苦恼别扭、生怕有不好的事情发生不说,对于如何解决问题,也是一筹莫展。

据《方圆》记者采访了解,不好解决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受害者自行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处理这类纠纷缺乏明确规定,相关部门无法启动立案程序或自行撤销婚姻登记。

面对这些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所引发的问题,受害者如何维权、相关部门如何帮助他(她)走出困境,成为现实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冒名婚姻的情况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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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说清现实中有多少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婚姻,但随着婚姻登记信息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身份甄别能力提升,早年间一些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被陆续核查发现。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就是自己本来是张三,却拿着李四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湖北省武汉市的一位检察官对《方圆》记者解释,这类涉假结婚一般常见于当事人因年龄不够但急于结婚,或因无户籍而有结婚需求,或因以前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又需要补办结婚手续等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重庆某办案检察官介绍,这种情况比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要多。主要表现是,当事人知道自己是谁,本身也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但他就是不想以自己的真实姓名与人登记结婚,于是就利用捡拾得来的身份信息或偷盗得来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

真实的自己则完全躲在被冒用身份之人的后面,并且被冒用身份的人自始至终也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已被他人冒用。

重庆市某区一名男子王某伟就曾这样操作过。2007年7月,王某伟在堂弟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王某强的身份与当地一女子张某丽登记结婚。婚后的王某伟一直以“王某强”的名义和张某丽共同生活并生育两子。如果不是因为2011年12月王某伟因实施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丽可能永远不会知道丈夫的真名实姓。

湖南浏阳男子彭某的情况也是如此。他利用在京打工时捡拾来的一张女性身份证,让自己未婚先孕且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女友罗某,假冒所捡拾身份证上的蔡女士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又办了离婚手续)。

此举导致后来需要结婚的蔡女士在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被检索出有“结婚”“离婚”的信息,正在进行的结婚登记程序一度受阻,相恋多年的男友也差点与她分手。

除了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外,虚假婚姻还有一种情况是虚构身份登记结婚。

“如果说借用、冒用身份在现实中还真实存在被借用、冒用的对象,那么虚构身份则完全是当事人通过自制或从他人手中购买虚假身份资料而凭空伪造出来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假人’。”一位律师表示,这样的“假人”从姓名、年龄到籍贯,甚至是受教育情况等一切信息都可能是假的。

由于早年间各地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或相关部门核验手段比较有限,当事人便利用这些漏洞,拿着虚构的身份资料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如浙江丽水的林阿强,他在1994年因实施抢劫被警方网上追逃。潜逃过程中,林阿强通过街头办证小广告伪造虚假身份,化名“鲁阿亮”与刘京花结婚。他还托人伪造了户籍资料,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成功入赘到女方家中。就当他以为警察不会再找他的时候,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2月,林阿强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当办案人员向刘京花告知“鲁阿亮”的真实身份时,她惊呆了,没想到和自己生活了十几年的丈夫竟然是一个在逃抢劫犯罪嫌疑人。

隐藏的种种问题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据《方圆》记者采访了解,任何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都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有的是为了图结婚方便,有的是为了隐藏身份,也有的是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

“不管哪种情况,冒名作假结婚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我国婚姻登记程序,给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当事人结婚实质条件带来障碍,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错误,而且给冒名者和被冒名者都埋下了隐患。”辽宁省大连市一位检察官说。

“从冒名者本身来说,只要他(她)有作假行为,随时就有‘爆雷’的危险。”办案检察官解释,冒名作假婚姻看起来风平浪静,但它就像个定时炸弹一样,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因内外部某种条件的改变而突然“炸响”,很多时候还可能引出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

2022年,大连市检察机关办理过一起冒名婚姻监督案。涉案男方有长达20余年的冒名情况,但一直未被发现。后来因为一次偶然机缘被揭开真相,原先的身份真相大白。

1999年6月,河北籍男子张某在老家一处工地干活时将工友击打致死后潜逃。为隐藏身份,他花钱办理了假身份信息,化名“高某”逃至辽宁省庄河市。

2006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女子钱某。次年,他以“高某”的身份与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二人共同生活,育有一女。

2020年4月8日,张某安逸的生活被突然打破。一直追逃不止的河北某县警方在庄河市张某家中将其抓获。

归案后,张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2年,钱某在检察院的支持下,与张某解除了这段婚姻。

婚姻虽然解除了,但张某的行为给之前完全不知情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带来巨大伤害。妻子一直以为他是“高某”,没想到他的实际身份是有命案在身的张某。

专家和学者表示,冒名作假婚姻,不单存在随时“爆雷”或“被揭穿”的风险,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重庆律师陈华梅认为,按照这样的精神,不管借用还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只要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婚姻登记,就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一旦被发现,就要承担冒用他人身份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从事了犯罪活动,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冒名作假结婚,还会给冒名者本人和被冒用者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诸多干扰和不便,比如影响家庭关系、激化家庭矛盾等。

2022年,江西省修水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冒名婚姻监督案。2005年,妹妹王文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姐姐王文娟的身份信息与周金行登记结婚。

2022年,姐姐王文娟和男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时,发现自己“已婚”多年,且结婚对象竟然是自己的妹夫周金行。对此,王文娟惊愕不已,多年融洽的姐妹关系也受到影响。直到2022年5月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民政部门撤销了这桩错误的婚姻登记后,姐妹关系才有所缓和。

此外,有律师表示,借用、冒用、虚构他人身份进行婚姻登记,还会引出一些法律难题。同时,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很大程度上可能还会导致被冒用者或相关当事人以后“结不了婚”,又“离不了婚”,甚至引发“重婚”和财产争议等一系列问题。

如前述提到的江西修水王文娟的例子就是“结不了婚”。王文娟被妹妹王文杨冒用身份作了结婚登记,等她自己结婚时,民政系统的婚姻状态栏里就是“已婚”状态。为此,王文娟无法办理婚姻登记。

而湖北黄冈夏某的例子就是“离不了婚”。1999年,当地汪姓女子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虚构一个“陈某”的姓名信息,然后用自己的照片作了虚假户口申报,再以虚构的“陈某”身份与男子夏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后来,公安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汪某与“陈某”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汪某申请注销了“陈某”户口信息。然后,她以自己的本名身份信息又另嫁他人,领了结婚证。由于虚构的“陈某”户口信息已经注销,汪某又变回自己的身份嫁与他人,空留夏某一人不说,夏某想与“陈某”办离婚都办不了。

对于在这些错误婚姻背后隐藏的各种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表示,公民遭遇“骗婚”“被结婚”等情况,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能及时撤销,当事人真正想结婚时就会无法办理结婚。同时,因该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名誉、财产、债务、继承问题,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维权难困住了受害人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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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些错误的婚姻给当事人带来这么多烦恼,为什么不去举报或申请撤销呢?不是经常听到有撤销成功的例子吗?

对此,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静娴说,撤销成功的例子是最近两年才多起来的,这主要是因为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有了《指导意见》的加持,这些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错误婚姻问题才陆续被解决。

事实上,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这类错误婚姻撤销成功的情况不多,当事人经常会遇到维权难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和政策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李静娴说,实践中,大家都知道冒名婚姻这个事有问题,但怎么解决,的确无据可依。

李静娴解释,民法典是有无效婚姻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是无效婚姻,就可以申请撤销。有人以为冒名婚姻应该属于无效婚姻,因为是假的,撤销它理所应当。实则不然,无效婚姻和冒名婚姻二者是有区别的。

“所谓无效婚姻,就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婚姻,通常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李静娴说,除了这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不算无效婚姻,虽然民法典第1052条、1053条也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也仅指受胁迫的婚姻和一方隐瞒疾病的婚姻,没有提及其他的情形。

在李静娴等一些律师看来,冒名婚姻和无效婚姻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冒名婚姻的问题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一方或双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认定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瑕疵,该瑕疵只能认定在登记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当。但这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对此,从事审判工作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法院法官谭日照等也持相似看法。他们表示,从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一旦颁发,就有了法律效力。

所以,从法律上说,冒名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虽然是冒名,但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因为法律更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的人。因此,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要申请撤销冒名婚姻比较困难。

“除非双方都想解除这段婚姻,两人可以拿着原来的身份材料再去一次婚姻登记机关,不然确实没有太好的办法。”李静娴告诉《方圆》记者,当时虽然也有走民事诉讼程序的,也有走行政诉讼程序的,但《指导意见》没出台前,解决效果都不太理想。

一位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受害人维权难主要困于四个方面:

一是受害人举证有难度,很难拿出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依据现有立案标准,想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比较困难。

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还是属于无效婚姻,受害者想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也比较困难。

三是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的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很难,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四是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一些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提供制度保障

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很难,但难就没有办法吗?也是有的。在这方面,检察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务实举措,实际效果还不错。

一是通过个案办理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新路径。近些年,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事实,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先后办理了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陈某发诉江西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等一批因冒名婚姻登记而难以撤销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通过指导性案例引领办案实践。最高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这些做法都为指导执法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参照。

三是积极推动制度完善,制定专项规范。针对案件中反映的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等问题,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主动商请有关部门从制度上解决此类问题。

2021年10月,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重点报告了这些情况,引起关注。于是,最高检主动牵头,代拟《指导意见》稿,推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合力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

一位法律从业人士表示,2021年11月18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成为推动司法和行政配合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的重要抓手。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自《指导意见》出台一年多来,“两高两部”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了冒名作假婚姻“存量”的处理,解决了一批冒名作假婚姻纠纷问题。前述提到的各种因被他人冒名而导致受害人“结不了婚”“离不了婚”或出现“重婚”的情况等,也都在《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得到妥善解决。

据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针对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后离不了、撤销难问题,在妥善办好个案基础上,最高检会同民政部等制定专项规范,推动处理类案1100余件。

对此,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党委书记吴金笔;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福安市康厝畲族乡金斗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妇联主席钟团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洪波;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甘肃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教授郭玫;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等人都给予了较高评价。在他们看来,《指导意见》提供了解决此类矛盾纠纷的法律救济渠道,规范和压实了各部门职责,凝聚了社会治理合力,从制度上打通了司法与行政衔接的堵点,有助于解决因制度缺失而使婚姻登记造假治理陷于困境的难题。

“一起案件的办理,推动了一个文件的落地,为面临同类问题的老百姓畅通了维权渠道。这是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生动写照,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钟团玉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宣传,让更多人熟悉检察机关的职能,也为其他社会问题的治理提供新思路、新模式,推动基层治理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黎霞、郭玫等人提出,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破解错误婚姻的困局,重在畅通救济途径,尤其要在诉源治理上多下功夫;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些学者和实务人士也表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强化衔接配合,严厉打击骗婚、诈婚涉嫌的犯罪;对冒名作假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要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也应共同落实普法责任,帮助人民群众准确识别骗婚犯罪,引领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这样,才能推动冒名作假婚姻“存量”问题的妥善处理,严防冒名作假婚姻登记“增量”问题的发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3月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