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杭州中环(仁和段)工程开工时间
最近接到粉丝留言,是咨询杭州中环(仁和段)的开工时间,对于这个重大项目,我们有半年时间没有报道了,于是今天收集最新进展,给大家做分享。
从余杭交通了解到,9月6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320国道杭州博陆至仁和段工程(余杭段)初步设计批复的函》正式发文,标志着该项目初步设计顺利获得批复。
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意味着开工建设条件日趋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正式进入最后冲刺阶段。下一步,余杭交通将进一步做好与省交通运输厅沟通协调工作,尽快完成施工图报批并开展各项招标工作,确保项目在四季度开工建设。
▲杭州中环仁和段栅庄桥互通效果图
此外,从《余杭时报》10月17日的报道“地铁10号线三期有新进展 长4.2公里 在仁和建2座车站”,了解到:杭州中环的320国道杭州博陆至仁和段工程,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预计今年年底开工建设。
项目征迁涉及仁和辖区栅庄桥村(2022年9月29日签约完成)、东风村(2022年9月30日签约完成)、东塘村(2022年10月13日签约完成)、九龙村、葛墩村、新桥村(2022年11月16日签约完成)等。
杭州中环(仁和段)起于余杭、临平两区交界处,顺接320国道杭州博陆至仁和段工程(临平段),终点顺接104国道杭州至绍兴公路改建工程(运溪高架路),全长约12.8公里,采用“高架+地面道路”双层断面形式,均为双向六车道。
其中,高架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地面道路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设互通立交7处(含预留5处)。
撰文:徐昌国 ▍ 审核:李美华
凌晨建筑工地频繁扰民,TA们共商共治找到出路
位于彭浦镇的一处工程建设是涉及人才引进,关系地区招商引资的公共租赁房项目,任务紧、工期短。
但周边居民经常在凌晨被工地的挖掘机和卸货车的声音所吵醒,为了保障民生工程与居民安居,各方汇聚智慧,通过共商共治找到出路。
5月8日,彭浦镇政府组织万荣佳苑居委会、万荣阳光苑和永春苑两个小区业委会、小区业主代表、施工方、第三方鉴定公司、镇规建办、镇网格中心,针对该工程项目,召开现场协调会,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第一街区工作站城管执法队员出席协调会。
由于前期的挖土开工,小区部分地方因为沉降造成了道路开裂。一楼住户的居民代表提出,自家阳台玻璃开裂、飘窗开裂,室内地面发生沉降。针对居民所反映的道路开裂等问题,施工方承诺后期将会集中解决。
此外,针对居民提出的6点前卸货影响休息的问题,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施工方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施工方后期加强监管,对卸货区域增加24小时监控;二、禁止6点前卸货,且卸货时要使用机械卸货,减少噪声影响;三、调整卸货区位置,避免距离小区太近,影响小区居民正常休息。
对于已经造成的影响和财产损失,相关赔偿问题将在多方协调下达成一致。同时,针对夜间施工,提醒施工方提前做好相关报备和工地现场公示,避免噪音扰民的持续发生。
下一步,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会继续关注后续的施工动态,更有针对性地帮居民解决问题,保障辖区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陆安怡
信息来源:彭浦镇采编基地
编辑:路景斓
通讯员:宋媛媛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案例研读–开工日期争议
一、裁判要旨
开工日期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但是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区分不同情况:(1)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开工日期,但承包人需要立即发函发包人明确工程项目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及具体的原因并固定相应的证据;(2)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某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同时约定工期以A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工期在内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后,B公司因A公司严重拖欠进度款等原因停止施工并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开工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虽然《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按照A公司发出的开工令确定的时间开工,但随后A公司又向B公司发送了《工作联系单》,该《工作联系单》载明:“因部分项目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A公司同意将工期顺延20日”。 因此,法院根据《工作联系单》的内容,认定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开工令确定的时间再顺延20日。
四、律师评析
开工条件成就是承包人进场开始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若开工条件未成就,即使发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也不能进场施工,或者只能进行一些前期辅助性的工作,不能展开大规模施工行为。作为承包人,在此情况下,应当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联系函等书面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目前不具备施工条件及具体的原因,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将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时,承包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五、引用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