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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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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群英会”——湖南岳阳基层治理“群英断是非”工作法发展简史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1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发表题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群英会”——湖南岳阳基层治理“群英断是非”工作法发展简史》的报道。

提起基层治理,很多党员干部对“枫桥经验”耳熟能详;而在湖湘大地,有一个词在渐渐叫响,那就是“群英断是非”。

“群英断是非”工作法是萌发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的一种基层治理探索。记者追踪调研五年,亲耳亲眼见证了该工作法的神奇“魔力”。

这个起源于调解居民矛盾纠纷,注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不断升级完善的基层治理工作法,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有效解决了一大批基层治理“疑难杂症”。相关专家评价:“这既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也是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鲜活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让我们走近“群英断是非”工作法,一探究竟。

一、探索初衷:

“实在没办法了”

对于主要发起者彭宪会来说,“群英断是非”的探索初衷是“实在没办法了”。

2016年12月,彭宪会担任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党工委书记。每天上班一开门,一大群人挤进来反映问题,有要建房指标的、要低保的、要评理的、要告状的……“很多人堵着门,要找我这个一把手解决,搞得我正常工作都没法开展。”

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背景下,社区治理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多数矛盾不好调解,干部经常两头挨骂。

惠民项目引发的矛盾最突出。彭宪会说,低保、建房等指标有限,有群众认为大家情况接近,有他没我不公平,轻则到社区堵门,重则带煤气罐、锅碗被褥到办事大厅一躺,住上十天半月。

小区内部管理的矛盾难以调解。芭蕉湖社区党支部书记曹汝乔以洪源小区举例,200多户居民中,一度近半住户在小区养鸡。其他群众到处投诉,说小区成了养鸡场,到处臭烘烘。社区干部入户劝说,养鸡居民要么说大家都这么做,要么说家里没收入,社区要是帮着给办了低保才不养鸡。

小区与外界矛盾也很突出。比如商铺产生的噪音、气味扰民等,相关施工建设也会带来纠纷。社区没有执法权,靠劝说收效甚微。

“矛盾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群众诉求明显增加,社区却存在力量不够、能力不足、手段缺乏等问题,传统调解方式不好用了。”彭宪会说,城市容量加大,单个社区的居民数量动辄数万,工作人员往往只有七八个。

同时,相较于机关单位小区的“熟人社会”,商品房小区成为社区主体后,“陌生人社会”元素愈发突出。加上社区工作者来源多元化,本地人员比重降低,导致社区工作者与居民之间、居民与居民之间相互不熟悉,缺乏人情、面子等纽带,导致矛盾纠纷调整难度更大。

甚至因为社区介入调解,一些简单矛盾变得复杂。学院路社区党委书记孟谦讲到一个例子时哭笑不得。一户居民家里起火殃及楼上,双方初步协商,楼上住户索赔几万元。后来听说社区要介入调解,马上打着绷带过来,要求赔偿68万元。

干部费劲干,群众不买账。矛盾调解不好,干部威信受损,不仅影响社区氛围、干群关系,甚至影响到部分社区的发展。“那几年,城区建设加快,但一些社区的矛盾处理不好,导致难拆难建,发展缓慢,群众意见很大。”彭宪会说。

二、转换思路:

“干部不再当‘判官’,群众‘是非’群众‘断’”

任劳任怨工作,却总被群众怼;费心费力调处,却两边不讨好,在基层工作了10多年的彭宪会反思:“工作态度和作风都没问题,肯定是治理方式有问题!”

“既然怎么‘判’都不对,那不如放权,把评判权交给群众,干部不再当‘判官’,群众的‘是非’群众‘断’。”2017年3月,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奇家岭街道推出“群英断是非”工作法,试图打破化解矛盾仅靠干部单向调解的思维惯性。

几番摸索后,彭宪会和同事们梳理出一套流程:群众反映问题→社区调查分析→社区物色“群英”→召开“群英会”断是非。在会上,先由矛盾双方充分阐述,再由“群英”公开评议,引导双方往解决问题的方向交流,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群英”,就是“能有效影响当事人的关键人物”,它是“群英断是非”工作法的核心。在最早探索“群英断是非”的学院路社区,党委书记孟谦分享经验:每次“断是非”,“群英”的人数、类别不定,不划范围,不定指标,具体人选因事而定,关键看其对当事人的有效影响力。“有两种人很重要,一是在当事人心中有分量、说话公道的人,二是如果有能考虑大局、引领方向的党员,那就更好。”靠“群英断是非”工作法啃下一批“硬骨头”的孟谦有不少独到心得。

是否找准找对“群英”,关系到“群英断是非”工作法的成败。曾在红日社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姚胜对此感同身受,红日社区有一个人见人怕的“厉害”阿姨,性格非常强悍,多次与邻居发生矛盾。纠纷闹大了,不管是姚胜上门做工作,还是民警上门沟通,都拿她没办法。

她平时有捡废品的习惯,废品堆积在房前屋后的公共空间。有一次,废品没来得及卖,堆积太多,把楼前的路堵了,许多业主实在忍不住,跑到社区投诉。

一看又是“老大难”,姚胜几乎束手无策。彭宪会了解情况后,建议他尝试一次“群英断是非”。

听取了建议后,姚胜把重心放在找“群英”上,他和同事广泛摸底,获知小区居民陈安生是跟这位阿姨认识了几十年的老乡,关系很好,于是找来陈安生、同楼的朱大爷、说话有分量的老党员左大爷组成“群英”,还叫上以前吃过她亏的沈奶奶参会。“断是非”的会上,有人谈废品对小区环境的污染、对邻居生活的影响。也有人体会她的难处,说她不容易,丈夫中风,欠了不少债,不然不会捡垃圾,大家也要帮她。

“我看她受触动了。”姚胜惊奇地发现,素来要强的“厉害”阿姨低头抹泪。“30年了,我第一次听她在别人面前说‘我错了’。”深知阿姨脾气的陈安生惊叹“群英断是非”真有“威力”。

“我确实做得不对,这几天就把废品都清走。”被认为“很难缠”的阿姨会上当场诚恳认错,会后很快就兑现了承诺。

“反过来说,找‘群英’也能检验和促进群众工作。”姚胜认为,“社区干部也好,网格员也好,必须有群众工作打基础,对联系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情况非常熟悉,才能迅速找准‘群英’。”

不少困扰居民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在“群英断是非”工作法面前纷纷被“啃”下来,彭宪会和同事们觉得路子走对了,也得到上级党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坚持党建引领,‘群英断是非’模式,既断是非、辩是非、明是非,又聚民心、集民智、惠民生,非常有利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岳阳楼区委书记曾平原对工作法给予充分肯定。2020年10月,岳阳楼区委决定在岳阳楼区全面推广“群英断是非”。

可复制、好推广。“群英断是非”工作法渐渐创出了品牌,临近地区也来取经,“小试牛刀”就取得成效。

90岁的陈大爷和87岁的李大妈老两口,是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白螺湾村三组居民,生育6个儿女,但儿孙们互相推脱,对二老不管不顾、不闻不问,任其住在漏风又漏雨的老屋。网格长、村干部多次协调无果,白螺湾村党总支决定引进“群英断是非”工作法,邀请了司法所长、村干部、网格长、党员及乡贤当“群英”。“群英断是非”现场会在陈大爷小儿媳妇家里召开。会上,司法所长宣传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村干部对不孝老敬老养老的行为进行教育、乡贤动之以情引导劝说……最终,陈大爷儿孙们在“群英”面前纷纷低下了头,当场表示马上改正。不久,陈大爷老两口欢欢喜喜住上了新房,儿孙们也依约履行赡养义务。

“‘群英断是非’集聚了多方力量,贯穿众多领域,方法活、韧劲强,成为化解矛盾、民主决策、凝聚共识的利器,是‘枫桥经验’在岳阳的具体实践。”2020年,时任湖南省信访局局长张银桥到岳阳调研时为“群英断是非”点赞。

三、工作理念:

“要让群众心服口服,不能靠压服征服”

采访时,多名干部强调,虽然叫“断是非”,但绝非为了简单论是非对错,而是为了达成双方理解、彻底化解矛盾。

彭宪会告诉记者,如果通过“群英”举手表决,让少数服从多数,效果并不好。虽然少数人表面上不得不服从,内心未必服,问题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以后还会爆发,甚至可能引发越级上访。“做群众工作,要让群众心服口服,不能靠压服征服。”彭宪会说。

2021年9月,芭蕉湖社区洪源小区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突然遇到“拦路树”。按旧改规划,405号楼前坪需要硬化修路,前坪较狭窄,为便于机械施工,一排桂花树要被砍掉。

许多居民对老树有感情,明确反对砍树。不砍树,难以修路,项目无法落实;强行砍树,居民不服,必然激发矛盾。怎么办?

9月8日,社区党支部书记曹汝乔搬来十几张凳子,请党员、居民、施工方、上级职能部门的代表,在桂花树下开起“群英会”。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反复沟通讨论后,达成共识:这条路不是主干道,可由车道改为步道,树南铺透水砖,树北建绿化带,既能通行,又更美观。

路修了,树留了,群众笑了。

学院路社区有一条“夜宵街”。2021年夏天,受疫情影响,夜宵生意不景气,7家店主自行决定延长营业时间,大半夜还人声鼎沸,噪声污染引发了居民投诉。

按以往经验,一般会让执法部门直接介入“压服”,但效果难持久,弄不好还是“猫抓老鼠的游戏”,执法部门一撤,扰民依旧。

2021年10月,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协调下,夜宵店经营方推选7名代表,另有居民代表、党员代表,以及环卫、城管和街道的负责人作为“群英”,召开“群英会”。

会上唇枪舌战,讨论激烈,最后终于达成共识:城管部门从早上8点到晚上10点负责做好管理和执法;环卫部门加强油污垃圾的清理频率;夜宵店则签下承诺书,每天由1家店值班,安排专人做好自我监督;2名党员主动表态牵头,负责组织居民代表接管晚上10点后的监督,一旦发现夜宵店违规扰民、影响环境,可以拍下视频交给城管等执法部门。

店主利益受到关照,居民诉求获得解决,皆大欢喜。

“居民间的矛盾纠纷,多为日常琐事,有的从法律上不好界定,政府调解也好,走司法程序也好,时间跨度长,即使一方赢了,既伤和气,也会对政府有意见。”曾多年担任奇家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现任岳阳楼区司法局副局长的安娜认为,邻居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很多矛盾不用上纲上线,通过搭建公开评议平台,矛盾双方开诚布公,公众评、讲公理、做公断,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不仅矛盾及时化解了,还避免留下后患。

四、突破瓶颈:

“不能一天到晚跟在问题后面跑,疲于解决矛盾”

基层问题、社区矛盾纷繁复杂,并不总是只有家长里短、邻里纠纷,仅仅立足于解决已“冒头”的矛盾,初级版“群英断是非”工作法出现了局限。

2020年5月,洪源路启动提质改造,因土地权属问题与居民存在分歧,有群众到现场举横幅抗议,导致项目推进受阻。尽管后来运用“群英断是非”工作法,矛盾得到化解,但项目工期被严重耽误。

“如果能在矛盾激化前介入,避免矛盾出现、累积扩大,就不至于这么被动。”在工作总结会上,有干部如此反思。“在处理小区种菜、停车、养鸡等‘老大难’问题时,事后介入付出成本大,一些问题解决起来非常艰辛。”彭宪会告诉记者。

由于种种因素,一些老旧小区、城郊小区的公共绿地成为菜地,施撒粪肥,污染人居环境,成为居民屡屡投诉的问题。以学院路社区的一个小区为例,有43户居民种菜,房前屋后都是菜地,天气一热,肥料一浇,不仅气味臭,还引来许多苍蝇蚊子。社区党委书记孟谦回忆艰辛的处理过程:“‘群英’去沟通,有居民说给补偿就不种、给办低保就不种。即使好说话的,也委婉拒绝,说大家都不种,我才不种。”

解决停车难也很曲折。车辆无处停放,有群众要求在小区划停车位。老旧小区的公共空间本来就小,其他群众坚决反对,说占了跳广场舞、散步的空间。停车位紧张,一些业主把车辆停在街道旁,导致发生紧急情况时,救护车、消防车进不来,受影响的群众到社区拍桌子骂人。

“还有一些问题,跟当地社会风气、干群关系有关,情况更复杂。”花果畈社区党委书记曹武岳说,该社区有个一度被称为“上访大户”的居民小组——花果组。由于有的组长长期处事不公,在惠民资金分配、惠民项目工程发包上优亲厚友,导致居民意见很大,10年换了6个组长。群众积累了怨气,加上当地民风彪悍,只要有矛盾就会上访,且动辄群访。

“基层治理,不能总是跟在矛盾纠纷后面跑,疲于应付。”彭宪会和同事们意识到,要主动出击,而不是等到问题冒头才想到“群英断是非”,“群英断是非”既要及时调解存量矛盾纠纷,更要从源头消除问题,减少矛盾增量。“必须对‘群英断是非’工作法进行升级!”

五、升级2.0版:

“在问题的源头凝聚共识,避免矛盾出现或扩大”

“如果说‘群英断是非’1.0版的目标是化解现有矛盾纠纷,是对‘枫桥经验’的继承,那2.0版的使命就是提前介入,实现源头治理,避免矛盾出现,实现对过去的超越。”彭宪会说。

“既要治已病,更要治未病。”在岳阳楼区工作多年、长期关注支持“群英断是非”工作法的岳阳市委常务副秘书长王智勇用一句话概括对2.0版的理解。

如何把“群英断是非”2.0版的理念运用到实践中,学院路社区开展了探索。

社区每年低保户名单动态调整后,总会产生矛盾,尤其是被清退的群众的意见很大,甚至引发上访。孟谦对此头疼不已:“部分群众不理解,不管政策规定,只觉得是社区干部和他对着干。”

孟谦决定把“群英断是非”2.0版理念引入社区低保户动态调整,让群众从头参与,让群众自己当“判官”,而不是被动等结果。

调整会上,先由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宣布低保户清退的初步名单,有不同意见的被清退人员表达看法后,再由熟悉情况的党员、群众组成的“群英”,作为第三方进行评议,民政人员则进行政策答疑,经充分交流、辩论,最后达成一致。

“整个过程公开透明,结果也是公断出来的,不是哪一个人决定的,当然没有问题。”从起初的强烈反对,到最终心平气和接受,被清退人员朱岳军讲述了心路历程。

“群英断是非”2.0版助力,学院路社区原有的221户低保户顺利清退了124户。“如果不采取这种模式,不管怎么定,最后都有人来吵,现在群众决策、公开评议,大家都服气。”孟谦说。

“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这的确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尝到甜头的彭宪会和同事们发现,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来指导“群英断是非”探索,好多问题豁然开朗。

在涉及公众利益,或预判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上,通过有时间、有精力、热心肠的“关键少数”(即“群英”)带动,引导激发更多群众参与,进而召开“群英会”,议一议,评一评,断一断,从而达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目的——“群英断是非”2.0版的探索方向越来越明晰。

“群英会”上议一议,小区闲置空地如何改造利用有了共识;

“群英会”上断一断,社区设置垃圾桶集中点的问题迎刃而解;

“群英会”上论一论,老旧小区改造的“优先事项”终于拍了板……

大量“硬骨头”矛盾从源头得到化解。

曹武岳在“难搞”的花果组也进行了尝试。区里给花果组批了一个投资25万元的惠民项目,用于修建一条排水渠。放在过去,工程发包可能导致上访,居民也会提出各种补偿,导致项目难以完成。这次,曹武岳在组里找到有一定威信、说话公道、有正能量的党员群众当“群英”。再组织花果组全体居民开会,社区只介绍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实施由“群英”组织开展。

曹武岳本来做好了项目没法落地、换地方实施的准备。没想到花果组的“群英会”一开完,居民们就达成了共识:谁管账、谁租设备、谁联系技术人员、谁负责后勤、每家每户投多少工……很快就安排到位。

六、进阶3.0:

“用好全过程人民民主,依靠群众力量,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让人民群众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把为人民服务做细做实,自觉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结合“群英断是非”的实践,越是深入学习“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和新时代党的基层治理方针路线,彭宪会和同事们越咂摸出味道,既欣喜于“群英断是非”工作法契合党的理论方针路线,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机制、途径、平台,又自责自己理论学习还是不够,不然会少走很多弯路。

“基层治理要实现现代化,不能满足于发动‘关键少数’。”彭宪会和同事们认为,“群英断是非”要继续进阶,用好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组织发动大多数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进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这个阶段,‘群英’不再是特定的少数人,每个人都可以是‘群英’,‘群英会’的形式更灵活,人们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发表意见建议、汇聚智慧力量。”彭宪会说。

2020年,学院路社区启动老旧小区改造。改造初步方案公布后,意见不一,每个小区面临的问题不同,有的希望改造下水道,有的要求补好漏水的楼顶,有的期盼配齐休闲健身设施……

但改造项目资金只有380万元,不可能满足所有诉求。在上级的支持下,社区发出通知:前期方案只作为大方向,通过组织“群英会”,问需于民,确定各小区、各楼栋的改造明细。

各小区迅速行动,19栋楼房,566户,利用晚上的时间,连续开了21场“群英会”,基本做到户户参与,收集了216条群众建言,概括为6类13个方面。根据“断”出来的结果,制定各小区的改造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协调,报给区旧改办,获批后很快启动改造。

2020年12月底,学院路社区的旧改项目顺利完工。不仅过程很顺利,居民还自发捐款2.88万元用于支持旧改。“虽然钱不多,但是以‘群英会’为媒介,问需于民,让群众充分参与,避免工作凌空蹈虚。”孟谦说。

以“群英会”为平台,居民不再仅是问题的“投诉者”,更成为问题解决的“推动者”。“许多‘群英’参加一次公共事务后,受到激励,会继续发挥作用,形成良性循环。”孟谦告诉记者。

学院路社区人居环境提质改造顺利完成后,“群英”没有停下脚步,他们自发组织募捐,对小区部分老旧设施进行了更换。“群英”之一范家俱说:“当过‘群英’后,会更加意识到我们不是社区的客人,有义务一起建设社区。”

受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激励,许多普通群众也从“事不关己”到踊跃参与,不再是单向的“被管理”,而是社区治理的“主人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强调‘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群英断是非’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继续升级,不断完善,让其更具时代性,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再立新功。”岳阳市委书记曹普华从践行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权益高度,对岳阳楼区“群英断是非”提出新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群英断是非”工作法从2017年在岳阳楼区推行以来,化解邻里关系、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矛盾纠纷1100多起,解决了一大批“积案”,对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探索基层治理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明显作用。

如今,“群英断是非”工作法的“粉丝”越来越多:众多媒体跟踪报道;不少地方慕名专程来观摩学习,在常德、湘潭、株洲、怀化等地已“开花结果”;一些高校学者更是将其作为基层治理创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案例进行研究。

“好物应该分享。”彭宪会和同事们盼望“群英断是非”工作法加速扩大“朋友圈”,早日成为更多地方化解基层矛盾的好帮手,助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上海天气预报:最低15℃!冷空气南下,上海这一天要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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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气情报和小故事

昨晚,上海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天气现象——辐射降温。这一现象导致今早局部地区出现了雾。雾气弥漫在城市的街道上,给出行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安全隐患。因此,我们在外出时要格外注意安全,确保自己的行程顺利和平安。

而今天的天气变化也是多样的。市区的气温保持在15度左右,白天回升到25度左右。这种气温的变化已经明显展示出了秋天的特征。清晨的凉爽让人感到舒适,而白天的温暖又让人觉得宜人。西北风吹拂着脸庞,带来了一丝凉意和清新的感觉。相对湿度从80%下降到50%,提醒我们要注意湿度的调整,选择合适的衣着,让自己感到舒适。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预测一下未来几天的天气情况吧!多云天气将会主导,气温也会缓慢回升。最低气温将在15到19度之间,最高气温则会在22到25度之间。这样的天气非常适合户外活动,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的美好。然而,下周末可能会有些变化。受冷空气的影响,天气稍微降温,全天的气温在15到23度之间波动。温差的变化将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困扰,需要我们及时调整衣着,做好保暖措施。上海的天气总是多变的,每一天都有不同的惊喜和变化。我们要时刻关注天气情况,做好适应和准备。无论是迎接秋天的凉爽,还是应对温差的变化,我们都要保持乐观的心态,享受每一天的美好。让我们与上海的天气相互融合,在变幻中感受生活的多彩与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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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二、“侃侃”“訚訚”:讲话要看对象《论语》乡党篇第十之二

二一O、“侃侃”“訚訚”“踧踖”——讲话不仅分场合,还要看对象。《论语》乡党篇第十之二。(2022/03/17)

【注释】朝,与下大夫言,侃侃(kǎnkǎn 说话理直气壮、不卑不亢、温和快乐)如也;与上大夫言,訚訚(yín yín 正直,和颜悦色而又能直言诤辩)如也。君在,踧踖(cù jí 恭敬而不安)如也,与与(小心谨慎、威仪适中)如也。

【学习】学生记录夫子在朝廷上讲话的态度:对下级从容不迫、轻松愉快、慢条斯理、明白晓畅;对上级态度和悦、恭恭敬敬、循规蹈矩;国君在场则小心谨慎、庄重严肃,虽诚惶诚恐,但仪态适中。

是不是有点“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意思。这说明夫子是一个处处守礼的人。这也是一种倡导,真正的礼教,最重要的就是要内心诚挚,以发自内心的情感与人交往。

而为生活中我们看见更多的是:对下级说话鼻孔向上、装模作样、蛮横嚣张;对上级却大气不敢出、卑躬屈漆、奉承谄媚;在君王面前更是哆哆嗦嗦、吓得屁滚尿流。

【原文】朝,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与上大夫言,訚訚如也。君在,踧踖如也,与与如也。

上海黄金交易所2023年品种交易手续费率

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Au(T+D)、mAu(T+D)和Ag(T+D)合约交易手续费率为万分之一点五,Au(T+N1)、Au(T+N2)、NYAuTN06和NYAuTN12合约交易手续费率为万分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主板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Au99.95、Au100g、Au99.5交易手续费率为万分之三,免收白银Ag99.99合约交易手续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收上海金、上海银集中定价合约,履约担保型询价合约和熊猫金币合约的交易手续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际板竞价合约iAu99.99、iAu99.5、iAu100g交易手续费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国际板询价合约iPAu99.99、iPAu99.5、iPAu100g实物交割即期、远期交易手续费率为万分之一,免收现金交割交易手续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际会员参与国际板询价合约iPAu99.99、iPAu99.5、iPAu100g实物交割掉期交易的,根据其远端到期日在交易所系统中所在的期限范围,继续实施优惠手续费率,具体如下:TOM(含)至SPOT(含)手续费率为万分之零点零二,1D(含)至2W(不含)手续费率为万分之零点一,2W(含)至3W(不含)手续费率为万分之零点二五,3W(含)至2M(不含)手续费率为万分之零点五,2M(含)以上手续费率维持不变,仍为万分之一。

论股东至上准则——兼评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作者:李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商法文集

内容摘要:股东至上准则是美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原则,同时是公司治理的基本遵循,公司设立和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股东利益。由于股东至上理论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基于规范层面梳理并厘清股东至上准则有重要意义。同时,因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一案对该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地位,故本文将在评析此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析股东至上准则。

关键词:股东至上准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

股东至上准则在美国公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一般认为是公司董事决策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一般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是董事会治理,其中的关键就是确保董事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为股东整体利益最大化负责。尽管股东至上准则因存在诸多不完美之处而备受争议,但在遵守以创造股东价值为目标的原则下,股东至上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一、公司治理的要求——股东至上

公司治理实质上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目标主要在股东利益、管理者利益和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价值选择,以实现谁的利益为主导。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为股东至上主义,确保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利益,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标准。公司法的基本结构为公司成立和运营的目的是股东利益奠定基础,股东通过选举董事、批准基本交易和代表股东提起衍生诉讼来控制公司,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客户和其他人可能拥有对公司的合同权利,但是股东拥有对公司的核心权利。这种以股东为本位的原则通常被称为“股东至上”,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原则,根据该原则,董事有义务仅基于股东的长期利益做出决策,且这一原则在美国公司法中已经确立;二是终极股东控制原则,虽然股东不行使日常权力,但他们通过代理权竞争、机构投资者激进主义、股东诉讼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等行使最终决定权。用美国法律研究所《公司治理原则草案》的话说,那些对商业公司负责的人应该以“以提高公司利润和股东收益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为目标。也即是说,公司决策人员可以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基于股东长期利益的考虑暂时推迟股东的即时收益或者牺牲股东的短期利益,但最终落脚点必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股东至上准则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致力于股东利益的实现,如果在追求这一目标时与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发生冲突,管理人员往往会牺牲特定非股东利益来最大化股东财富。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员在决策时并不会考虑对非股东利益的损害,因为他们的职责是对公司股东负责,没有义务考虑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但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多年来反对股东至上占主导地位的声音不断上升,从20世纪30年代早期的梅里克·多德到80年代和90年代的爱德华·弗里曼,经济学家、法律理论家和道德哲学家们均试图主张高级经理和公司董事应尽多种义务,认为公司的管理应该符合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会导致公司治理目标的多重性,导致管理人员决策效率低下,造成公司治理混乱等。根据传统经济学理论,企业的创立目的就是为了营利,“股东财富最大化”是综合股东、企业所有参与者和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优选择。正如1970年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其经典文章《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提高利润》中明确反对当时被“企业社会责任”捍卫者拥护的管理义务的扩大,认为企业高管应该按照其雇主(即股东)的愿望来经营企业,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在法律法规和道德习俗中均有体现)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赚钱。弗里德曼关于经理人对股东责任的辩护已经有将近半个世纪的历史了,但它的精神仍然存在于继续主导公司治理法则的概念和隐喻中,也就是说,股东至上准则的主导地位依旧不可动摇。

二、股东至上准则的规范来源

股东至上是现代上市公司董事会日常经营决策的一个主要因素,公司法学者对此的争论通常略过其描述性问题而直接跳到规范性问题:公司法是否应该要求利润最大化?各方面学者似乎都接受了股东至上准则的假定权力,很少对股东至上的规范来源进行分析。

(一)伯利与多德关于“股东至上”的争论

关于股东至上准则的规范起源的探讨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梅里克·多德和阿道夫·伯利之间的辩论。当时美国公司正从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工作的组织形式(建设和运营铁路、轮渡、桥梁等)扩展为私营企业的基本形式。二者争议的本质是想弄清在委托代理理论下,公司代理人究竟对谁负责这一问题,即仅仅对委托人股东负责,还是要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伯利的主张现在被称为“股东至上”,即公司的存在只是为了为股东赚钱。根据伯利的说法,公司法本质上是信托法的变体,公司经理负有为受益人即股东的利益来管理公司的信托义务。而多德则强烈反对伯利的“股东至上”理论,主张应该“将商业公司视为一种既具有盈利功能又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经济机构”,同时声称公司的正当目的(以及公司管理者的正当目的)并不局限于为股东赚钱,还应该包括为雇员提供更稳定的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以及为整个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伯利的论点是以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概念为前提的,经理人对股东的义务源于他们作为股东的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角色,而多德的回应是一种本质上具有规范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抱负的论点,这种论点通过将公司经理的义务扩展到更广泛的受益人群体以扩大公司经理的信义概念,试图将公司法或商法与私法区分开,声称公众舆论正在使法律趋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商业公司不仅具有盈利功能,而且具有社会服务功能。

实际上伯利和多德伯利之间关于公司代理人责任的讨论更多是一种观点的向洽而非向悖,因为二者在讨论的过程中互相采纳吸收对方的观点,最终一致赞同公司管理者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均负有广泛的信托义务,只是两种信托义务的范围不尽相同。尽管伯利和多德之间的讨论往往被视为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来源,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其出发点是为了论证股东至上的相关问题。

(二)美国早期商业公司中的股东至上

美国的商业公司最早可以追溯至建国初期,当时美国政府为了恢复国内经济,授权以私人资金设立公司从事公共事业,主要涵盖银行、交通、保险和制造业等重要行业.早期特许成立的公司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对这些商业公司进行监督与限制,其所从事的所有活动都被认为是“具有某些社区利益的活动”。现代学者经常注意到,美国早期商业公司的特许经营是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这意味着这些公司不应该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这种说法是可信的,因为直到19世纪中期,股东至上准则才开始盛行。这意味着,这些早期公司的经营方式与现代公司不同,早期公司的经营决策更尊重社会价值。尤其在当时的政治精英眼中,所有美利坚合众国人民都有着一致的根本利益,国家的职责就是维护和推进社会的“共同福祉”。同时早期法院并不认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冲突,主张公共利益是公司概念中固有的,股东至上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当然美国早期商业公司中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公司成立与公共利益有关并不能以此证明公司是在股东至上的基础上运营的。但是早期公司章程、普通公司章程、司法判决和法律评论都反映了在类似的对待股利和投票规则中对股东至上的承诺,尤其美国早期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规定股东享有获得股息的权利表明公司经营主要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此外,司法将经理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定性为信托关系的一种,反映了对股东至上的早期接受,而衡平法院派生诉讼的发展表明当时法院接受了股东至上准则。由此可以看出,股东至上这一原则在早期公司中依然存在而且盛行。

19世纪后,第一批代表股东至上准则存在的案例开始出现,这些早期案例将股东视为董事行为的主要受益人,并经常将公司称为董事与股东之间建立的信托。在Grayv.Portland Bank.一案中,休厄尔法官和塞奇威克法官均支持股东至上的观点,即公司经理有义务将现有股东的利益置于其他利益包括潜在股东的利益之上。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股东至上”仅仅是概念描述,尚未发展成原则性规范。正如MerrickDodd所说,Gray“可能被法院视为违反了董事的受信义务,但实际上,法院将其视为涉及股东的财产权,而非管理层的公平义务”。此外,派生诉讼机制的发展证明在早期司法判例中股东处于优先地位,在该机制下,股东有权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赔偿公司的损失,而股东的这一诉权是从公司诉权中派生而来的,本质上是为了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尽管派生诉讼直到第一次采纳股东至上准则的Robinsonv.Smith.〔案中才被采纳,但大法官肯特早在1817年就提出:“那些不时行使公司权力的人,可能以其受托人的身份对欺诈性违约行为向法院负责。”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运营中虽然不享有直接的经营管理权,但其可以基于信托关系要求董事为其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负责。派生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后被美国法院学习和借鉴,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其主要目的是监督和震慑公司管理人员,保护股东利益。将董事视为股东的受托人是典型的股东至上原则,股东可以利用派生诉讼追索公司对其受托人的债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公司的经营是为了股东的利益,但是将信托原则和派生诉讼挂钩表明,派生诉讼和股东至上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综上,早期商业公司的一系列证据表明,股东至上是形成公司法和商业实践的关键力量。尽管19世纪的公司法包含了一些对公司权力的怀疑以及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条款,但是这些限制并没有削弱股东至上的主导地位,早期的公司章程、判例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为股东至上准则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股东至上准则的诞生

如上所述,19世纪初的判例首次表明了股东至上的存在,这些案例将股东、董事和公司建构在一个信托关系中,公司就是信托本身,股东是受益人,董事为受托人。而信托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30年代一名小股东使用的,目的是要求董事对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在Robinsonv.Smith.一案中,纽约衡平法院裁决了股东对纽约煤炭公司董事提起的违反信托的索赔,诉讼起因是,该公司没有继续从事其成立目的的煤矿开采业务,而是从事投机性投资,造成了巨额资金损失。尽管法院最终允许了被告提出的异议,因为原告没有声称公司拒绝起诉董事,法院认为公司应该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并给予原告相应修改的许可,但一个重要的门槛已被跨越,股东至上准则正式诞生。

之后法院继续在类似案件中使用信托理论对股东利益进行救济,但是现如今这些案件的解决,尤其是在涉及控股股东自我交易或排挤少数股东等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援引“对少数股东的压迫”原则而非股东至上准则。具体而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院开始频繁提及“对少数股东的压迫”这一概念,股东压迫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封闭公司中常见的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常见情形主要有压迫、排挤和排斥,规制股东压迫的理由主要基于信义义务理论和合理期望理论,本质上都源于股东至上准则。在股东压迫诉讼理由发展成熟之前,法院面对股东压迫案件时一直运用股东至上准则对少数股东进行救济,在下文将要分析的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中,股东至上与股东压迫之间的联系显而易见。,股东至上与股东压迫之间的联系显而易见。

(四)股东至上的司法现状

尽管公司法通过股东选举权和信托原则要求管理层忠实于股东利益,但现行法律实际上并没有要求管理人员和董事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唯一目标来做出经营决策。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规都允许甚至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和限制公司成立的目的,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运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股东利益,但实际上公司章程通常没有规定公司必须为股东的利益而运行,达特茅斯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意见中也没有任何表明公司是为股东的唯一利益而运行。相反,股东至上作为一种现代理论直到19世纪80年代中期才被广泛接受,它是基于判例法而不是成文法。特拉华州法院直到1985年才对企业目的作出回答,在Unocalv.Mesa Petroleum Co.案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裁定公司董事有义务为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但同时指出董事会可以考虑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毫无疑问,许多股东至上的支持者对优尼科的决定进行了严厉批评,特拉华州最高法院随后在Revlon案中解释“公司在处理收购威胁时关心各种利害关系者是正确的,但前提是股东必须已获得一些相关利益”,即公司董事必须在任何时候追求公司股东的最佳利益,考虑非股东的利益只是为了证明它们对股东有益。Revlon一案从此在特拉华州树立了股东至上理念,奠定了股东至上在特拉华州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东至上准则已被美国各州用来描述企业目标,但除特拉华州以外的其他州都明确授权公司利益相关者法规以认可更为广泛的企业价值概念,即董事也应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就是说,目前股东至上准则在制定法、判例法和商业实践中似乎并不具有优势地位,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完美之处,但在遵守以创造股东价值为目标的原则下,股东至上准则是经济效率的必然选择,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三、道奇诉福特汽车案与股东至上准则

尽管股东至上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有了无数的公式,现代学者最常引用的著名的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以说明股东至上准则的真正运用:“一个商业公司的组织和经营主要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董事的职权是为了服务这一目的。董事在裁量判断时必须严守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决不能改变目的本身,董事不能通过降低利润或者不予分红的方式实现其他目的。”人们通常将法院的这一说明视为对公司目的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正式确立,但关于福特一案是否体现了股东至上准则的确立在学术界存有很大争议,接下来笔者将从具体案情进行分析道奇诉福特一案是否体现了“股东至上”的内涵。

(一)案情解析

在道奇兄弟诉福特公司案中,以亨利·福特为首的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道奇兄弟,将公司盈余全部用以投资建厂,拒绝分红,道奇兄弟遂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进而实现股东利益。在上诉时,密歇根最高法院集中讨论了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涉及股东至上准则:一是董事未能宣布道奇兄弟要求的特别股息,是否属于“要求司法干预的董事的武断行为”,福特汽车以利润为资本,将其业务扩张至冶炼铁的计划是否应该被禁止,因为这“不利于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法院拒绝发布关于第二个问题的禁制令,引用商业判断规则并承认“法官不是商业专家”。第一个问题激发了经常被引用的股东至上准则的声明,值得在此进行更详细的考虑。

本案中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从两个角度判断福特公司董事会拒绝分红是损害股东利益的不合理行为:一是针对福特先生在抗辩中提出的商业计划,法院简单地将汽车预期产量的提升(年产量从50万辆增加至60万辆以上)乘以售价的下降(从440美元降至360美元),就认为未来的净利润将低于当前年份,比按照正常价格销售至少少挣4800万美元。 且如原告道奇兄弟所述,在一战的影响下全球范围内的劳动力和原料成本都会增加,这时候大规模扩大生产是极其鲁莽的投资,无疑会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二是依据福特本人的慈善和利他主义动机,福特本人则公开表明公司的经营应该“顺便赚钱”,因为“商业是一种服务,而不是财富”。法院因此得出福特拒绝分红投资建厂的目的是为了雇员利益和社会利益,而非为了股东利益。 而公司在大股东福特的控制下,公司正在向一个半慈善机构而非商业机构发展,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等提出的意见基本“毫无意义”,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很难得到真正实现。 因此法院通过强制利润分配为遭受压制的股东提供救济。

实际上法院认为福特提出的商业计划会损害股东利益这一结论的推导过程并不具备合理性。因为随着产能的提高,价格的降低可以被销量的增加所抵消。 根据福特公司预计,届时年产量将会突破80万辆汽车,且预计建立的大型装配厂将会使“生产成本减少一半以上并会制造出更好的钢铁最后每辆车会节省9-10美元。 假设这种节省也会反映在零件销售的利润上。 最终,每售出一辆车将会得到相当可观的额外利润,或者允许汽车或零件售价的下降。”法院得出的福特公司未来年份的净利润将比往年至少少挣4800万美元的计算方式并不正确,表面上看每辆汽车售价降低80美元,在成本不变、产量不变的情况下总利润会降低,但是修建装配厂之后汽车的生产成本大幅下降,汽车产量大量增加,且当时福特汽车在市场上供不应求,汽车销量也会成倍增加,年利润亦会比之前增加很多,福特的商业计划“不是为了盈利并将损害股东利益”的结论显然站不住脚。虽然密歇根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从未使用“股东压迫”一词,但意见书中的分析毫无疑问地表明了它的重点——对受压迫的小股东进行救济。 股东压迫学说的发展是因为法院认为传统上对越权、欺诈等追究责任的限制太多,道奇法院在给予股东至上准则的救济之前考虑了所有的传统理由。 法院认为福特公司拟建立的冶炼厂之所以属于越权行为,是因为整个扩张计划不利于股东权利,违背了信托义务。 此外,法院将福特公司不予分红的行为认定为不符合股东的合理期待,因为股东们设立公司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红利的形式获得投资收益,拒绝分配会辜负股东们的期望。 而这两点(信托义务和合理期待)恰好是现代规制股东压迫的理论来源,正如前文所述,道奇案将股东至上与股东压迫巧妙联系起来。

(二)福特公司违反“股东利益”还是“公司利益”

福特公司董事会的做法确实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股东利益,尤其是股东对公司利润的期待利益和经营管理利益,但暂时停止分红并将利润用以投资建设工厂以扩大产能、削减成本并非没有代表公司的最佳利益。 实践中关于“公司的最佳利益”一直存有很大争论,其是否仅指股东们享有的经济利益、是现存的经济利益还是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是追求长期利益还是短期利益等均在很大分歧。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其产生是人们为了筹集资本、降低风险与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可见营利是公司存、成立的根本目的,公司的最佳利益无疑是为了盈利。 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公司在早期仅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其唯一存在的目标,很少涉及社会及公共利益的影响。 随着公司财富的积累,公司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日益广泛,公司的经济活动逐渐涉及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群体,如职工、债权人、消费者、所在社区等受公司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与公司经营紧密联系的不同利益群体,公司亦越来越致力于社会就业、员工福利、慈善、社会捐赠等领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但不能一味地只追求利润,还应当考虑社会责任,从而确保公司的恰当运营和长远发挥发展,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

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当董事会认为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利益决定扩张生产规模,而股东则希望近期分得红利不愿承受公司未来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时,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将会发生冲突。 当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一致时,“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价,当二者不一致时,“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必然存在差异。 不可否认的是公司的成立源于股东的财产投资,但当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有自己的利益追求,这种利益追求的结果同样会使股东的利益得以实现,但有时却会与股东的愿望相悖。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公司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股东利益至上的追求必然会掩盖法人本体利益的追求。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东从公司的设立者、管理者逐渐变成了证券投资者,从过去获取企业剩余价值为主转向直接投资于企业,以赚取股票差价为主,因此股东往往只追求自己的投资收益而不顾企业价值的长期实现。

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敌意收购中表现突出。 所谓敌意收购,收购者重金收购自己不喜欢的公司,然后更换董事会成员,调整目标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计划,大量裁撤原有职工等。由于股东往往可以在敌意收购中获得超值的经济收益,所以往往会罔顾公司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赞同敌意收购,而公司董事则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和自身利益后反对敌意收购。 表面上看,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与股东之间存在不可磨合的利益冲突,但实质上反映了一个重要问题:公司董事应该以谁的利益为准呢? 是“股东利益”还是“公司利益”呢?这一问题争议已久,尚无定论。 在福特一案中,法官对道奇兄弟要求强制分配股利的救济似乎体现了法官将“股东利益最大化”置于“公司利益最大化”之上,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法官作出这一判决的动机并不仅仅是保护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因为绝大数情况下法官基于商事判断规则不会干预公司诸如分红这种内部事务,因此主要是考虑到福特“骇人听闻”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慈善目的,以及为了对被控股股东打压下的小股东实施有力救济,所以本案并不是对公司利益的摒弃,而是防止控股股东打着为公司利益的旗号变相打压小股东,保护整体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

(三)福特案是否能够代表“股东至上”?

关于福特一案,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的反应大相径庭,美国公司法将该案纳入教科书案例大肆宣扬,学术界援引此案证明公司目的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股东至时鲜少援引这一案例,即使援引也常常与少数股东受到压迫有关。 二者的不同态度不禁让人疑惑:道奇诉福特案中关于公司目的的解读是否正确呢?

学界对此争议较大,有观点甚至认为道奇案关于公司目的是最大化股东利益的解读是错误的。正如Stout教授所言,公司作为契约构建下的商业组织,最大化股东利益只是默认规则,股东可以通过合意予以更改,并非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公司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但并不是唯一目的。而Mercy教授则对Stout教授的观点持有异议,认为这次判决是对公司目的的准确说明。Mercy认为公司法必须要求董事最大化股东利益,只是在实践上缺乏可执行性,因为商业世界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公司董事没有简单的算法、公式或规则可以用来确定哪种公司战略将为股东带来最大的回报,当公司董事只是假装最大化股东利益时,法院不可能进行事后判决。

Stout教授和Mercy教授关于道奇案的评价各有各的道理,简而言之,双方都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实践中法院很少会执行的规则,只是关于原因二人存在分歧,Stout教授将案件的缺乏归因于该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不是好的法律,即判决本身是错误的,而Mercy则归因于实际上不可能执行股东的财富最大化规则。在我看来,双方的观点各有道理,但我更赞同Stout教授的主张,将福特案视为对“股东压迫”的救济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为实践中“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主张并不符合现代法律准则。正如前文所述,大部分州的公司法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进行商业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雇员、顾客、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司法实践中现代法官亦不会引用甚至回避福特案,许多案例表明董事在董事义务之外还有其他义务。虽然道奇诉福特案中法院在附随意见中所提到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规则引起了广泛关注,法院最初使用股东至上准则来解决少数人持股的公司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纠纷,后演变成股东压迫原则。尽管股东压迫原则与股东至上之间存在联系(如前文所述,股东压迫的规制理由本质上来源于股东至上),但股东至上准则本身已经不再直接用于解决股东压迫问题。当然,股东至上准则要求董事为所有的股东利益行事,不仅仅适用于股东压迫案件中,上市公司中董事的信托义务也要求董事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这里的“公司的最佳利益”通常被理解为与股东的最佳长期利益相一致,也就是股东至上。但是商事判断规则的普遍运用使得股东至上准则实际上无法有效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的经营决策行为,股东至上准则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实现。

四、股东至上准则与商事判断规则

道奇案同样引发了笔者关于股东至上准则与商事判断规则彼此间关系的思考,尤其是二者几乎同时在美国法院开始发展。 商事判断规则源于英美司法实践,目的是避免公司董事因合理的商事判断承担责任,系董事责任的避风港规则。 一般认为商事判断规则最早出现于1829年路易斯安那州的“珀西案”,原告起诉三名银行董事涉嫌给银行带来不当损失,法院考虑了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着重分析了在给定情况下代理人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首次陈述了商事判断规则的标准,即董事对合理经营过程中每一个谨慎理性的人都会犯的失误不承担责任。“珀西案”之后,法院进一步改进了商事判断规则,但早期的判决都集中在对董事自由裁量权和过错的分析,直到20世纪法院才逐渐加入商事判断规则的程序性要素,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商业判断规则的早期属性最早出现于1924年特拉华州的“罗宾逊案”中,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在此阐述了现代商事判断规则的三个基本前提:(1)假定董事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2)交易条款必须明显不公平才能克服这种假定;(3)董事们的行为如此不合理以至于完全被排除在诚实和合理的商业判断之外。从上述定义来看,商事判断规则并不是无条件保护公司董事,董事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但董事不必承担因善意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商事判断规则运用的同时强化了股东至上准则, 董事只要善意相信自己做出的决策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就可以获得商事判断规则的保护,无论实际上董事会做出的决定是多么愚蠢,它可能会摧毁而不是最大化股东财富,但只要法院判定其所采用的程序是合理的或者是出于善意、为了促进公司利益,那么它就不会为董事责任提供任何依据。股东至上准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财富,但商事判断规则的运用却给了侵害股东利益的董事“开脱罪责”的可能性。 因为法院依据商业判断规则的标准就董事的行为过程进行审查时,只要认定董事的行为是属于商业判断的事项,多数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驳回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而不再就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使进行勤勉义务审查,司法实践中也难以给出满意答复。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商事判断规则支撑下的股东至上准则存在一个重大不足,即公司董事因此会有一种明显的动机去最大化短期利润,可能导致以公司的整体生存能力为代价。 当股东至上准则产生反作用时,商事判断规则很可能会让股东失去有意义的追索权。 因此,实践中,商事判断规则的普遍运用使得股东至上准则无法有效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的经营决策行为,股东至上准则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道奇兄弟诉福特公司案侧面反映出封闭公司中中小股东的生存状况,由此引发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中小股东认为其股利分配请求权受损而起诉董事,董事能否援引商事判断规则进行抗辩呢? 首先假设本案中福特先生没有在法庭上“大放厥词”,没有宣称小股东不配享受巨额分红以及将公司利润投资建厂主要是为了扩大就业、为社会提供福利,假设其可以坦诚地“承认”自己是为了公司的长久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法院能否根据商事判断规则排除对福特公司利润分配的司法审查呢?笔者认为,尽管本案中法院在说理部分稍有牵强之处,但答案恐怕依然是否定的。因为在封闭公司中,由于缺乏单方退出权,当小股东受到不公平损害时很难顺利将其资本从公司撤离,因此在考虑董事决定不予分红的决策是否可以受商事判断规则保护时,首先应当审查是否存在股东压迫等不当行为,因为此时身为董事的大股东往往会凭借管理优势获益,产生不公正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商事判断规则的适用前提。虽然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会必然导致法官在审理时彻底排除商事判断规则的适用,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官对董事责任的认定。传统公司法认为,小股东不会仅因为股东身份本身即享有应该被分红的合理预期,而是基于公司章程或公司成立之初即达成的分红合意。而道奇兄弟显然享有分红的合理预期,因为在董事会决议停止分红的前十年,福特汽车公司每年都将45%的利润用于分红,法律应当保护其合理预期。

总结

股东至上准则将公司的目标定义为股东财富最大化,现有法律理论对股东至上的支持无疑是有限的,其似乎更多是一种公司治理角度经济效率的最优选择,但是股东至上准则目前依然在美国公司法中占主导地位,背后的深层原因值得进一步研究。 关于股东至上准则的争议一直存在,在这里笔者并不打算对股东至上准则“盖棺定论”,实际上这样做也并无很大意义。 本文欲梳理和回顾股东至上准则的历史沿革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态度变化,以期对股东至上准则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这不仅有助于对美国公司法的学习,对公司治理研究亦有所助益。 此外,笔者对道奇诉福特公司案具体展开分析,不仅仅因为其常被援引以证明公司目的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其将股东至上与股东压迫巧妙连接,同时反映出股东至上准则与商事判断规则之间的微妙关系,而这些鲜少被我国学者所讨论,所以该案例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特作此文。

《论语》: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论语·雍也》记载了孔子的一段论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过于质朴胜过文采,就显得粗浅鄙陋,但是文采多于质朴,又会显得华而不实。只有把两者均衡结合,才能称得上是君子。

文,象形字,从玄,从爻。《说文》:“文,错画也。象交文。今字作纹。”本意是指事物错综所造成的纹理。后来人们把刻在器物上的图案也叫作“文”,由此引出文辞、文采等意。质,形声字,从贝,从斦。《说文》中释为“以物相赘也”,意为以财物相抵。从字源学上看,“质”可以解释为没有经过加工的素材,它的意思应该和朴实、自然等特征相关。

自古以来,人们对“文”“质”的内涵有着多样的理解。孔子云:“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君子义以为质”,此处的“文”相当于现在常说的文化教养,而“质”其实就是本质的意思;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礼贵得中,奢侈则过于文,俭戚则不及而质”,从礼乐的角度出发,把“文”看作是礼节的形式,把“质”当做礼的实际内容;魏征在《隋书·文学传序》中说:“气质则理胜其词,清绮则文过其意”,以“文”“质”分别代指文学创作中的虚拟和写实手法。

对于“文”与“质”的关系,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从为人处世角度进行思考。《吕氏春秋》记载了一则孔子逸马的典故,说的是孔子的马跑到别人田里啃庄稼,结果被农夫扣下了。子路自恃勇武过人,粗鲁地命令农夫还马,而子贡则利口巧辞,给农夫讲诗书中的大道理,结果都被农夫赶了回来。此时孔子的马夫对农夫说,假使你耕于东海,我耕于西海,我们就没有相遇的机会,我的马也不会吃你的庄稼。可你不耕于东海,我也不耕于西海,彼此住得不远,庄稼也长得差不多,马儿又分不清庄稼的区别,怎么能保证你我的马都不吃别人的庄稼呢?农户觉得在理,遂将马归还。

子路因疏于礼节而显得过于粗野,孔子评价子路:“野哉,由也!”子贡虽利口巧辞,但卖弄诗书未免流于虚浮,冯梦龙认为其“文质貌殊,其神固已离矣”。而马夫则把自己摆在和农户平等的位置,体现出与人为善的交往礼仪,又结合生活实际阐明了道理,从而成功地打动了农夫。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解释:“野,野人,言鄙略也。史,掌文书,多闻习事,而诚或不足也。彬彬,犹斑斑,物相杂而适均之貌。”文质二者不可偏胜,质胜于文就会像子路那样粗野,而文胜于质则会如同子贡一般华而不实。可见“文质彬彬”讲求的其实是“文”与“质”的适均之貌、相衬之美。

在儒家之后,“文质彬彬”思想被广泛应用于文学、哲学、美学等许多学科领域。史学家刘知几在《史通》说:“文而不丽,质而非野。”主张修史要文质兼顾,既要注意语言优美,又要保证史料的真实。魏征则言:“合其两长,则文质彬彬,尽善尽美矣”,认为应当兼取南北文学风格的绮丽与真实,融会贯通以达到美的巅峰。

“风标自落落,文质且彬彬”,今天我们依然可以从“文质彬彬”的君子意涵中习得修身之道,以文质协调发展的理念正心修身、固本培基,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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