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的三种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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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人都要经历房地产交易,只有办理了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手续,房子才算真的属于你了。而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时,针对不同的房屋情况就有不同的交易方式。那么房地产交易的三种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房地产交易的三种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房地产交易的形式主要有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房地产交易包括哪几种形式
1、房屋互换
房屋互换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到房屋利用最优化的一‘种交换行为。
2、房屋信托
房屋信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组织接受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的委托,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代为经营管理房产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活动。
3、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房屋典当
房屋典当是指将房屋出典于人,取得一定典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原价回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在典期内,承典人有权使用房屋,还享有在典期内将房屋出租或转典的收益权。
5、房屋出售
房屋出售,又称房屋买卖。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含捞基地)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该项房产并给付所有人约定价款的行为。经过房屋买卖行为,买方一次性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它是房产交易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形式。
6、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扎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
三、房地产交易应遵循的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
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建立市场机制的时间还不长,截止到2013年7月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屋典权?
房屋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房屋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该房屋须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私有房屋。动产、公有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之上不能设立典权。就是说,原始出典人只能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公民个人。
中国典当业自明代起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点历史
中国的典当业源远流长,一般认为,典当业起源于南北朝时期佛教寺庙的质贷。到了明代,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典当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时,出现了以福建、山西、徽州为代表的地域性典当业行帮。其中,徽州典当铺以其薄利经营而得以迅速扩充,成为全国最为重要的典当业行帮。根据《明实录》的记载,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前后,河南巡抚沈季文就曾透露:“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见在河南者,计汪充等二百三十家。”可见,在十七世纪初,仅在河南省境内就有汪充等典当商所开的典当铺多达二百三十家。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数字,从中可以窥见徽州典当在江北的活跃程度。
在明代,徽州典当商在北方的广泛分布,与徽商在北中国频繁的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因为在明代,南方的棉布、茶叶等物产大批北运,而北方的棉花也源源不断地运往江南,为江南的棉布制造业提供充足的原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徽商(包括典当商)在北方的活动极为频繁。到了清代,随着南北经济格局的变化,徽州典当商的活动开始主要集中在江南各地。乾隆六十年(1795年),山西学政幕僚李燧就指出:当时全国各地的典当铺经营者,“江以南皆徽人,曰徽商;江以北皆晋人,曰晋商。”这说明,在长江以南的典当铺经营者,基本上都是徽州人。另外,民国时期的徽商书信抄本,记录了一位典当业者的评论:“愚思典业,吾乡之人胜在江南,不利于江北。”也就是说,徽州人在江南一带从事典当业经营如鱼得水,但在长江以北的广大地区,则并没有充分的优势。这虽然是民国年间典当中人的看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晚清以来的社会现实。
哈佛燕京图书馆所藏《典业须知》等江南典当秘籍
其实,所谓的“识宝”或“取宝”,与徽州朝奉的职业密切相关。近数十年来,各地陆续发现不少民间抄本,其中有一些是徽州典当商的商业秘籍。从这些昔日的秘本可以看出,典当职业的技能涉及之面极广。以验看绸绢为例,据《典务必要》称:凡是绸绢衣服,先看份量轻重,再看颜色之深浅,以及样式的新旧。如果份量重的,虽然旧些也可拆改它用;颜色浅的,虽然旧了也可以加染。缎以南京的为佳,苏、广次之。绫绸以濮院镇的为上等,盛泽镇出产的其次。……而从《当行杂记》的记载中,更可了解当时作为典当铺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该书依次是看衣规则、西藏土产、看珠规则类、看宝石规则、看磁器规则和看字画谱等。“看字画谱”中,不仅要记住“天下驰名写画名人”,而且还必须将自唐代以迄清代近百位著名画家的籍贯、特长等一一牢记。书中还时常夹杂着几句作为经验之谈的口诀,如朝衣蟒袍类的“武补职”,就有如下的文字:“公侯驸马伯,麒麟白泽裘。一二绣狮子,三四虎豹优。五六熊罴俊,七品定为彪。八九是海马,花样有犀牛。”“武补”是指明清武官所着的补服(因胸前和背后缀有补子而得名),补子(亦作黼子、绣胸等,即纹样标识)上织绣有野兽的纹样,以区别于织绣禽纹的文补(文官补服)。具体说来,不同的补子代表着文武职别及品级高低。当铺学徒只有通过掌握这些基本常识,再经过对当物长期的察颜观色,以及临场的随机应变等,方能成为典当业的行家里手。因此,在传统时代一般民众的眼中,典当铺里的朝奉是很有学问的,江南民间广泛流传着“徽州朝奉来取宝”的故事,显然并非空穴来风,它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典当铺从业人员的专业特点。
严格说来,典当铺有典、当、质、押等不同的等级,但笼统地皆可称之为典当铺。与“典”相关的“質”字,近代有一个字谜这样刻画:
头上只有两斤,脚下称来半斤,人都说道奇怪,腰间一目眼精。
这里的“腰间一目眼精”,从字体上看是“質”字繁体中部的那个“目”字,意思是指徽州朝奉除了头上所长的两个眼睛外,柜台之下的腰间还暗藏着一个一目了然的眼睛,言外之意就是徽州朝奉为人特别精于算计,他们通过柜台后的暗箱操作,想方设法低估出典人的宝物,并进而寻找机会据为己有。
另外,旧时度量衡为一斤十六两,所以“質”字也被拆作:“头戴三十二两,脚下只有半斤,这个东西古怪,腰上生了眼睛。”——这同样是说典业中人的眼界往往很高,眼光独到乃至刁钻。在当时人眼中,“徽州朝奉”都是些见多识广、智力超群的人物,所以说“腰间一目眼精”或“腰上生了眼睛”。由于有了“第三只眼”,他们能看得出别人所看不到的宝物。
在传统时代,“第三只眼”被称为“内在眼”或“天眼”(慧眼),这在佛教、道教中都有类似的描述,颇具神秘意味。在民间宗教中,具备“第三只眼”的人,往往具有透视事物本质、预言未来的本领。另外,典当业者在登记典当品时,往往以“当字”书写,通常冠以“破烂”、“碎废”等恶劣字眼,殚精竭虑地将典当品描绘成不值钱的物品,藉以避免日后因典当品损坏而引发的纠纷。书写此类的当字(亦称“当草”)需经过专门的训练,在一般人看来则犹如符箓天书,这就更增加了徽州朝奉的神秘色彩。在高高的柜台前,出典者总是认为自己吃亏不浅,在他们看来,神秘当字的背后,典当品的价值被精明的“识宝”朝奉大大地低估了。大概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徽州朝奉来取宝”的故事,在江南各地得到了广泛的流传。
《当草》,王振忠收藏
作者:王振忠(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编辑:于颖责任编辑:任思蕴
谈谈“典与当”
#历史开讲#
常常听到“当铺”和“典当行”。那么“典”与“当”的意思相同吗?如果不同,二者区别是什么?
甲骨文
典的甲骨文
當的甲骨文
谷衍奎《漢字源流字典》:尚,象形字。尚與商、賞同源。在甲骨文中都是個酒器形。本義是酒器。又通“當”(dàng),指匹配。
典狱长
典:主持、管理
上当受骗
现在把吃亏受骗叫做上当,其实,“上当”的原意是到当铺里当东西。
先介绍一下动产和不动产
①动产:是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电脑、电视、汽车、 船舶等。
②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植物等。
那么什么是“典”呢?
现在,举例说明一下。
如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通过契约转给乙,乙支付现金50万元给甲则获得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在契约确定的时间内,乙既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对外出租,均与某甲无关,但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契约到期,甲偿还资金50万元即可赎回房屋,而无需另付任何其他费用。(特例除外。)
这就是二者之间的出典和承典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当”呢?
当,一般是在当铺实行。当铺,旧时专营收取抵押品放高利贷的店铺。放款多少,按抵押品的估价而定。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常见抵押品:金银首饰、黄金、钻石、名表、汽车、债券等。
抵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赎回时,应支付本金和高额利息。过期不赎,抵押品即归当铺所有。
典与当的区别与联系
当与典都是融资行为,但二者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当”最核心的标志是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典”转移的则是典标的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即出典人将典物交付承典人占有和使用,换取典金。
在一定的典期内,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典物不付租费。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承典人便收取典金,归还典物;出典人不赎,承典人则获得典物,失去典金。
“典”与“当”的根本区别在于:“典”既转移典物的占有权也转移其使用权;而“当”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不转移其使用权。
“当”先转移标的占有权,死“当”后,再转移标的所有权。
另外,“当”的标的通常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例如金银首饰、债券。)。
“典”的标的则通常是不动产(例如建筑物。)。
普通常识,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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