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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测算(结婚时间)

结婚时间测算(结婚时间)

“夫妻生活”还要看时间?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真正要看的是这个

文|小李

编辑|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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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一个普通家庭中,张伟和妻子李娜已经结婚多年,两人感情十分融洽。

然而,最近他们在“夫妻生活”方面遇到了一些小困扰。

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的不同,他们发现自己在选择行房时间上常常出现分歧,有时甚至会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摩擦。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许多夫妻都可能面临的。

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忽略了夫妻生活的时间选择对于双方的重要性。

事实上,选择一个适合双方的时间进行夫妻生活,不仅可以增进夫妻感情,还能提高生活质量。

首先,我们要了解,夫妻生活的时间选择应该考虑到双方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情绪波动在一天中都有不同的表现。

一般来说,晚上是大多数人放松和心情愉悦的时候,因此,晚上通常被认为是进行夫妻生活的理想时间。

然而,也有一些人可能在早晨感到更加精力充沛和心情愉快。

早晨的行房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重要的是,夫妻双方需要沟通和协调,找到最适合彼此的时间。

除了考虑一天中的最佳时间,夫妻双方还应该注意生活中的其他因素,比如工作压力、身体疲劳程度和情绪状态等。

当一方感到压力大或者疲惫时,应适当调整行房时间,避免在身心不适的情况下勉强进行,这样不利于双方的身体健康和感情交流。

对于张伟和李娜来说,他们意识到沟通在这个问题上的重要性。

通过相互交流,他们开始更加重视彼此的感受和需求,逐渐找到了最适合自己的行房时间。

同时,他们也学会了在生活中创造更多的浪漫和情趣,使夫妻生活不仅仅局限于时间选择,更涵盖了情感交流和心灵契合。

总之,夫妻生活的时间选择是一个值得夫妻双方共同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通过相互理解和尊重,找到适合双方的最佳时间,不仅能够提升夫妻生活的质量,还能增进夫妻间的感情和理解。

对于张伟和李娜来说,这个过程不仅解决了他们的困扰,也让他们的婚姻生活变得更加和谐和甜蜜。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如何查询对象有没有结婚?原来用手机就能立马免费查询,操作简单

我们经常会在一些法治节目中看到一些人被骗婚骗色,有些人隐瞒自己的结婚事实,对涉世未深或社会经验不足的对象实施诈骗,以结婚为由,骗取钱财,很多人在没有了解地方底细的情况下,就匆促给对方彩礼,举办婚礼之类的。殊不知,对方可能已经是结过婚的,其目的就是诈骗!如果不能确定对方真实身份,结果很严重,往往后悔已晚!

怎么查询对象有没有结婚?一般来说,普通人是查不到别人的婚姻状态的,只有有关部门才能查询别人是否结婚。当然也可以和对象本人去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查询婚姻登记情况。这个也就非常的麻烦了。那么有没有简单的办法呢?

今天就教大家如何在手机上查询结婚对象的婚姻状态,不用收费操作简单。

首先我们让对方手机打开支付宝,在搜索栏搜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打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在中间部分,我们会看到一个我的证照栏目,点击添加证件照。

在添加证件照里面,我们会看到很多证据类型,比如身份证、驾驶证、结婚证等等。我们可以看看对象的这些证件是否是真实有效的。这里我们只打开结婚证。

如果我们已经经过了实名认证,这里就会自动关联本人结婚证的一个状态。如果没有结婚,会显示证件缺失。

如果已经结婚,这里面可以看到本人的姓名,结婚证件号码,证件签发机关,以及结婚证颁发日期也就是结婚证的领证日期。

支付宝里面都是经过人脸识别的,作假的几率几乎为零。这样就可以很方便地判断对方是否存在婚史。对于刚接触不久就想着结婚,又没有其他方式很好证明对方身份的话,大家不妨试试这个办法,让他在支付宝查询看看,就一目了然了。大家学会了吗?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现在这个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还在试运行阶段,有些地方的数据还没有完全汇总在一起,所以大家如果查不到也不要过于担心。这个方法只是查询的一种方法,仅作参考。

年轻朋友在结婚前了解对方的方式很多,切不可在没有完全了解一个人的情况下就给对方借钱。特别是结婚前对方就向你提出大额借款的时候,比如家里人生病,创业周转资金等等一定要提高警惕。

最后祝愿,每个人都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

注:我是秦韵莞香,和你聊聊日常的数码科技、互联网趣闻,每天一更,欢迎关注。原创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侵权必究。

最高院法官:结婚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来源:家事法务;作者:肖峰 田源 最高院法官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00元、上轿礼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为宜。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判 决:

(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刘某的嫁妆有:冰箱、彩电、洗衣机、太阳能、空调各1台,摩托车1辆,挂衣架、鞋柜各1个,三组合家具、皮质沙发各1套,餐桌1张、棉被8床、四件套5床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专家视点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以上内容转自:民商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