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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读音(敝人)

敝人读音(敝人)

“敝人”还是“鄙人”

中国是礼仪之邦,与人交流往往使用敬辞和谦辞。敬辞是指含恭敬口吻的用语,仅用于交流对象(多为第二人称)。谦辞是表示谦虚的言辞,一般对己。书信公文中经常使用敬辞和谦辞。

谦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汉语在几千年的交流中,产生出很多谦辞。如称自己的妻子为“拙荆”,称自己的儿子为“犬子”,称自己的见解为“浅见”。谦辞中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bi人”了。

“bi人”的“bi”怎么写?有人写作“鄙”,也有人写作“敝”?究竟哪个正确?还是都正确呢?这要看这两个字所表示的意义。《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这两个字的解释是:

鄙 bǐ❶粗俗;低下:~陋|卑~。❷谦辞,用于自称:~人|~意|~见。❸〈书〉轻视;看不起:~弃|~薄。❹〈书〉边远的地方:边~。

敝 bì❶〈书〉破旧;破烂:~衣|舌~唇焦。❷谦辞,用于称跟自己有关的事物:~姓|~处|~校。❸〈书〉衰败:凋~|经久不~。

从以上解释来看,“bi人”应该写作“鄙人”,因为它表示“自称”(第一人称)。“敝姓”“敝处”“敝校”中的“敝”,“称跟自己有关的事物”。

《现代汉语词典》为什么这样解释呢?我们分析一下这两个字的字形字义就清楚了。

一、鄙

从造字法上看,“鄙”是个形声字,从邑(阝)啚(bǐ)声。《说文解字》曰:“五酇(zàn)为鄙。(五百家叫“鄙”),“鄙”是周代的一种行政单位。这不是“鄙”字的本义。“鄙”字的本义应该与“邑(阝)”有关,是指远离都城的偏远地区,也指郊外、边疆。

《左传·僖公元年》:”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晋·杜预注:“鄙,郑边邑。”明代郑善夫写过一首《夜入鲁北鄙》的诗。

《国语·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三国吴·韦昭注:“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

《广韵》解释说:“鄙,陋也;又边鄙也。”如果把《广韵》的话倒过来:“鄙,边鄙也;又陋也。”字义引申的脉络就清楚了。边远地区的房舍、道路等往往比都城简陋,所以“鄙”引申出“陋”义,“陋”又引申出“粗俗、低贱”义。例如:

《左传·庄公十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魏˙陈琳《饮马长城窟行》:“君今出语一何鄙!”

自谦词中的“鄙”就是用的“粗俗、低贱”义。如:“鄙人”、“鄙见”。

汉·刘向《古列女传·卷六·赵津女娟》:“君欲杀之,妾愿以鄙躯易父之死。”

以上“鄙躯”意为“我的低贱之身躯”。

自称“鄙人”,从字面上说,就是承认自己是粗俗、低贱、见识肤浅、道德低下之人。

二、敝

从造字法上来看,敝是会意字,也是形声字。左边的“㡀”,读bì,指破旧的衣服;右边的“攵”,读pū,古同“攴”(“敲”的右边,读pū),《说文解字》说:“攴(攵),小击也。”也就是手持棍棒敲打。“㡀”本来是件破衣服,又用棍棒敲打,这不是更破烂了吗?因此,《说文解字》解释说:“敝,帗也。一曰败衣。从攴从㡀,㡀亦声。”(帗,音fú,幅巾;败,破烂。)

“敝”的基本义是形容词“破烂”。谦辞“敝~”中正是用的这个意义。说从字面上说,“敝校”就“我所在的破学校”,“敝厂”就“我所在的破工厂”,以此类推。

综上所述,“鄙”“敝”两字,不仅音、形有别,意义也不相同。二者的用法不可混淆。

鄙与敝的区别

“敝人”还是“鄙人”

中国是礼仪之邦,与人交流往往使用敬辞和谦辞。敬辞是指含恭敬口吻的用语,仅用于交流对象(多为第二人称)。谦辞是表示谦虚的言辞,一般对己。书信公文中经常使用敬辞和谦辞。

谦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汉语在几千年的交流中,产生出很多谦辞。如称自己的妻子为“拙荆”,称自己的儿子为“犬子”,称自己的见解为“浅见”。谦辞中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bi人”了。

“bi人”的“bi”怎么写?有人写作“鄙”,也有人写作“敝”?究竟哪个正确?还是都正确呢?这要看这两个字所表示的意义。《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这两个字的解释是:

鄙 bǐ❶粗俗;低下:~陋|卑~。❷谦辞,用于自称:~人|~意|~见。❸〈书〉轻视;看不起:~弃|~薄。❹〈书〉边远的地方:边~。

敝 bì❶〈书〉破旧;破烂:~衣|舌~唇焦。❷谦辞,用于称跟自己有关的事物:~姓|~处|~校。❸〈书〉衰败:凋~|经久不~。

从以上解释来看,“bi人”应该写作“鄙人”,因为它表示“自称”(第一人称)。“敝姓”“敝处”“敝校”中的“敝”,“称跟自己有关的事物”。

《现代汉语词典》为什么这样解释呢?我们分析一下这两个字的字形字义就清楚了。

一、鄙

从造字法上看,“鄙”是个形声字,从邑(阝)啚(bǐ)声。《说文解字》曰:“五酇(zàn)为鄙。(五百家叫“鄙”),“鄙”是周代的一种行政单位。这不是“鄙”字的本义。“鄙”字的本义应该与“邑(阝)”有关,是指远离都城的偏远地区,也指郊外、边疆。

《左传·僖公元年》:”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晋·杜预注:“鄙,郑边邑。”明代郑善夫写过一首《夜入鲁北鄙》的诗。

《国语·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三国吴·韦昭注:“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

《广韵》解释说:“鄙,陋也;又边鄙也。”如果把《广韵》的话倒过来:“鄙,边鄙也;又陋也。”字义引申的脉络就清楚了。边远地区的房舍、道路等往往比都城简陋,所以“鄙”引申出“陋”义,“陋”又引申出“粗俗、低贱”义。例如:

《左传·庄公十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魏˙陈琳《饮马长城窟行》:“君今出语一何鄙!”

自谦词中的“鄙”就是用的“粗俗、低贱”义。如:“鄙人”、“鄙见”。

汉·刘向《古列女传·卷六·赵津女娟》:“君欲杀之,妾愿以鄙躯易父之死。”

以上“鄙躯”意为“我的低贱之身躯”。

自称“鄙人”,从字面上说,就是承认自己是粗俗、低贱、见识肤浅、道德低下之人。

二、敝

从造字法上来看,敝是会意字,也是形声字。左边的“㡀”,读bì,指破旧的衣服;右边的“攵”,读pū,古同“攴”(“敲”的右边,读pū),《说文解字》说:“攴(攵),小击也。”也就是手持棍棒敲打。“㡀”本来是件破衣服,又用棍棒敲打,这不是更破烂了吗?因此,《说文解字》解释说:“敝,帗也。一曰败衣。从攴从㡀,㡀亦声。”(帗,音fú,幅巾;败,破烂。)

“敝”的基本义是形容词“破烂”。谦辞“敝~”中正是用的这个意义。说从字面上说,“敝校”就“我所在的破学校”,“敝厂”就“我所在的破工厂”,以此类推。

综上所述,“鄙”“敝”两字,不仅音、形有别,意义也不相同。二者的用法不可混淆。

鄙与敝的区别

在我国古代,人口买卖居然曾是合法的?

孝女卖身葬父、赌债还不起用孩子来抵......古装剧中这样的情节真的没毛病?

在我国古代,人口买卖居然曾是合法的?

文/夏小婷

#律法档案# 第98辑

最近小编剧荒,闲来无事重温了一下《少年包青天》,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片段:

剧中,一名女子要跳楼自尽——因为她的父亲欠了二十两田租,当时被逼立下了字据,若是没钱还就拿女儿抵债。结果,当讨债的人上门要钱时,这对父女实在还不出来。讨债的人要把女子带走,鬼都知道这女子要是被带走了,会是什么结果。女子当然宁愿自尽。

这时候,八贤王出现了:“宋刑统律例,严禁贩卖人口,轻则脊杖二十,配役一年,重则流放三千里……”

八贤王 图源:《少年包青天I》

八贤王的这个登场简直太帅气了呀!

现在我们都知道贩卖人口是重罪,但如果回到古代,贩卖人口的罪责真的有八贤王说得那么重吗?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八一八古代贩卖人口的那些事。

1、古代竟然可以合法买卖人口?

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是真的。

历史上,几乎所有朝代都允许买卖人口。离我们最近的清朝,即使已经有了人权意识的萌芽,买卖人口依然是司空见惯的事。《红楼梦》里就有很多丫鬟买卖的描写,薛蟠和冯渊争着买过丫鬟,贪图丫鬟美色,还想收归纳妾,被买卖的丫鬟连做主的自由也没有。

买卖人口,在封建社会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被默许的行为。但允许买卖人口,不代表所有关于人口的交易都是合法的。

那什么样子的买卖人口才是合法的呢?

我们来看看唐朝法律对“买卖人口”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唐律疏议》中所述,除和卖外(即自愿被卖),抢夺、诱骗人口的均属于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被卖者是10岁以下的,即便是自愿被卖,也按抢夺、诱骗认定。

换句话说,唐朝可以买卖人口,但是有条件——被卖的那一方必须是自愿的,并且年龄不得小于10岁。

2、古代官府甚至还鼓励过人口买卖?

任何交易都有流程,古代的人口买卖也有一套固有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以买卖丫鬟为例,看看古代的合法人口买卖需要经历哪些程序。

1.挑人,选择你要购买的“对象”。

一般买方会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考虑购买对象的情况,例如做事勤快或是有一些才能的丫鬟。

一些朝代有专门负责管理市场交易的官员——质人。不过质人管的交易也挺多,比如人、车、牲口等等,通常民间也有一些百姓做中介的情况,例如“牙婆”这个职业。

2.谈价。

除了丫鬟本身的卖价,一般也会有中介费用。“牙婆”这一行就是因中介能从中牟利而产生的。至于像上面提到,找质人做了交易凭证、契约的,也是要收税的。

3.立契约。

古时的丫鬟大多是没有人权的,也没户籍可言,就一个卖身契,证明这个丫鬟是主人的所有物即可。而质人的作用,就在这里体现出来了。质人给该笔交易做了凭证,那这个交易就是合法的。

4.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银货两讫,童叟无欺。基本上,一次人口交易到此就结束了。

卖身契 图源:中国新闻网

从上面的交易流程可以看出,在这场交易中,被买卖的人口往往没有任何话语权。一个人的归属,就在买方和卖方的利益权衡中被敲定了,而卖掉这个人的,往往还是他的至亲家属。这是何等悲哀的一件事。

但讽刺的是,历史上一度还曾出现过官府鼓励买卖人口的情况。

汉高祖刘邦鼓励民间的老百姓贩卖儿女,认为这是一种救荒的手段。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时,因为秦朝本身的种种弊政,以及各诸侯同时起事,百姓没有可以从事的工作,因此而闹了饥荒。一石米要五千钱,这就导致人吃人的情况发生了,甚至死了过半的百姓。汉高祖就下令鼓励百姓卖了孩子,拿着钱去蜀、汉等有粮食的地区生活。

当然,这也是极端的情况了。

3、古代贩卖人口也可能判处死刑

尽管前面提到了古代对人口买卖的默许,但不是所有的人口买卖都是被鼓励的。像《少年包青天》里八贤王说的那样严惩贩卖人口的法律,也不在少数。我们前面说到《唐律疏议》对买卖人口的规定:如果是抢夺、诱骗,或是买卖10岁以下人口的,则认定犯罪。

而按照法律规定中,不同的犯罪情节,人贩子所受到的惩罚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如果将人拐去或拐卖当奴婢的,会被处以绞刑;

做部曲(类似家仆,社会地位大概在奴婢和普通百姓之间)的,会被处以流刑,流放到三千里外(流刑都要在流放地劳役一年);

当作妻妾、子孙的,则有劳役三年(即徒三年)。

当然这只是一个基本法条,根据案件情况不同,相应的惩罚也会有区别。比如《唐律疏议》中有提到,人贩子要是犯罪未遂,或是伙同犯罪中的从犯等等,通常会降低相应的惩罚等级。

如果明知道被卖的人是被诱拐还买的,买方会依照卖方罪罚降一等来接受处罚。

另外,如果在抢人、拐卖的过程中,发生打斗,导致他人伤亡的,可以按照“强盗法”中致人伤亡的情况来判处,严重的也可能被判绞刑(发生打斗致人死亡)。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时期的奴婢(和签订劳务合同,有契约关系的家仆不同)通常被视为主人的私人财产,因此如果拐卖了奴婢,一般会认定抢劫、盗窃行为。

实际上,宋朝有关买卖人口的规定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八贤王所说的“轻则脊杖二十,配役一年,重则流放三千里”,也的确是宋朝律法规定的。

有人问为啥前面小编列出的处罚没有“脊杖”?

每个朝代都需要有法律制度。就像唐朝有《唐律疏议》,宋朝也有《宋刑统》。但《宋刑统》中的多数内容都参考、甚至复制了《唐律疏议》,这也使得两朝法律内容大多相同。

《宋刑统》的刑罚有一个很特别(《唐律疏议》没有的)的地方,就是“折杖法”。

折杖法,就是将“四刑(即笞、杖、徒、流四刑,五刑中的死刑不适用折杖法)”折算成脊杖或臀杖,而折杖法针对的主要是应当被判处“四刑”中的刑罚,但其犯罪情节又相对较轻、可以适当宽免的犯人。折算后的刑罚,实际上有所减轻。(这主要是因为流放地通常环境恶劣,不死也能丢半条命。而笞、杖刑在折杖后也减少了原有的惩罚数量。)宋朝使用折杖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笼络人心。不过对一些重犯就不适用了。例如流放三千里经过折算以后,就是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当然,折杖法并不是宋朝才有。事实上唐朝也有类似的折杖方式,不过适用人群就比较和蔼可“欺”了——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这几类人的社会地位都低于一般良民(也可以认为他们属于贱民)。折算的数量也让人不怎么开心: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即留在居住所在地劳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加役流,原本是死刑,为了避免误判、错判而导致错杀,所以将死刑改成了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

而杖作为刑罚时,肯定比一般挨打要痛得多。所以相比唐朝,宋朝的折杖法才是真正有所减轻。(虽然小编觉得二十杖下去也会去了半条命~)

各个朝代的特点不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到了明朝,贩卖人口的处罚也不同了。

《大明律》中,对拐卖人口有明确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前面很容易理解。

后面意思是说,被拐卖的人不算犯罪,应当被送回家和亲人团聚。如果借用收养、过继这样的方式,将良家子女进行转卖的,也算犯罪。当然,要是收留照顾被拐卖的人,以及买家知道这人是拐卖来的,则和拐卖的人同罪。帮忙交易的中间人(中介)在规定的惩罚上减一等,并且要追回这笔涉案资金,上缴官府。不知情的人,不算犯罪,涉案资金物归原主。

和宋朝借鉴了唐朝的法律一样,清朝这部分的法律规定,也几乎照搬了明朝。并且明、清两朝在买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上,都是不区分首犯、从犯、是否卖出的。

比如在康熙五十八年,赵某伙同李某、宋某,共拐了八名妇女,之后又将其中的七名转手卖掉。

这个案情涉案的被害者比较多,所以也算是大案子了。在刑部审理了这起案件之后,作为首犯的赵某就被判处了斩立决,而从犯李某、宋某则“发配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披甲人:守卫边疆的人,地位低于一般的军人,但高于奴婢)”。

又例如嘉庆七年,李某诱拐了魏家媳妇王某然后卖掉,被害人王某的公公因此而愤怒得上吊自杀。最终李某被判处绞刑。

其实,古代对拐卖人口这类犯罪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不过即使买方同罪,也未必能遏制贩卖人口的发生。

4、他们被卖去哪里?

通过前面提到的法律不难看出,被卖的人,可能会成为奴隶这种没有人权的社会底层人。例如《岭外代答》卷三《昆仑层期国》提到,一些外国黑人被诱拐,然后被卖为奴仆。换句话说,唐宋时期就有跨境人口贩卖了……

被卖的人,也可能被卖了给人当妻子、小妾。甚至一些没有子嗣的人,也可能通过这种方式买个孩子给自己养老。

至于一些年幼的女孩子,还可以专门培养。等她们到了十几岁,就跟《还珠格格》里紫薇被卖给了青楼的老鸨的情形一样,其下场想必不用多说。

还有一些残忍的用途,比如炼丹药、祭祀、吃掉……

紫薇想让老鸨放了她 图源:《还珠格格》第二部

古代和我们现在不同。首先,古代没有DNA这种技术来确认失踪者是谁家的,所以那时候要想找回一个丢了的人,可真是不容易。另外,现在网络发达,还可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将失踪者的特征作为一种追查线索快速传播,而古代,等失踪者的信息和特征传播出去,这人早不知道被拐到哪里去了。

也正因为如此,拐卖人口这种破坏别人家庭的事,才更让人憎恶。各个朝代的律法,也都对这种违背他人意愿,强迫掠夺了去卖的罪行施以重惩。

5、买卖人口,我们并不赞同

读过前文我们不难知道,我们在古装电视剧里看到“卖身葬父”的剧情,只要当事人大于10岁、是自愿卖给买家,且当时的律法允许进行人口交易,那么交易就是有效的。至于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个拿女儿抵债的故事,那姑娘,可不是自愿的。

到了今天,尽管我们对人口买卖的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但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依然时有发生。我们之前也写过几期关于被拐卖的孩子和被拐卖的女性的故事(《她本可以忍受黑暗,如果她不曾见过阳光》《机智满分!被拐少女顺手卖了人贩子!》),提醒大家对这些现象保持警惕之心。

那么,当你看到街头来路不明的乞讨孩子时,你一般会怎么做呢?欢迎在留言区说出你的想法。

本期资料来源

[1]《唐律·卷三、卷二十》

[2]《汉书食货志》

[3]《周礼·地官司徒·司市/掌节》

[4]《新唐书一卷二百五 (205)·列传第一百三十·列女》

[5]郭松义.清代京师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10,(5):80-87.

题图素材来源:豆瓣电影《唐伯虎点秋香》

本期编辑团

主稿:夏小婷;审核:小缘缘、曼春;校对:笑言;题图:波波;排版:敲萌哒小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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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子是什么意思本来是指什么 蚂蚁庄园今日答案1.17

在古代人们在介绍自己的儿子的时候,一般都会说“犬子”,已经将犬子作为对自己孩子的谦称了,那么犬子本来是指什么的呢?下面小编带来:蚂蚁庄园今日1月17日答案。

古代人们将犬子作为对自己孩子的谦称其实犬子本来是指什么

正确答案:司马相如的小名

犬子是一个汉语词汇,一指幼犬;二指司马相如的小名;三指谦称自己的儿子;四指对别人儿子的鄙称。出自《史记》。

\"犬子\"本是司马相如小名,《史记》记载,司马相如\"少时好读书,学击剑,故其亲名之曰犬子\"。他长大后,也觉得名字不好听,加上又仰慕蔺相如的为人,自己便更名为相如。但司马相如的成名,\"犬子\"也不断为人所知。人们便争相效仿,谦称自家儿郎,用上了\"犬子\"一词。

最开始,“犬子”之称,其实并无小名之意,只是司马相如的父母为了小儿好养活,便特意选一个低贱的字词为之命名,以远离鬼魅,但因为司马相如长大后自己改了名字,“犬子”才成了小名。随着司马相如的成名,“犬子”也不断为人所知。自此而后,因为司马相如的巨大历史以及文化影响,人们谦称自家儿郎,便纷纷用上了“犬子”一词,争相仿效,附庸风雅,竟一时蔚然成风,堂堂皇传至于今日,成为中国人日常用语之不自觉习惯。

古时相关称谓科普

拙荆:一般人家丈夫对自己妻子的谦称

家父(家严):对自己父亲的谦称

家母(家慈):对自己母亲的谦称

敝人:对自己的谦称

令尊:对别人父亲的尊称

令堂:对别人母亲的尊称

令郎:对别人儿子的尊称

令嫒或令爱:对别人女儿的尊称

犬子和爱子的区别是什么

1、古时对儿子的谦称有犬子,小犬,豚犬、小儿、不孝儿,不肖子。

2、“爱子”不是谦称,是宠爱的儿子的意思。

3、谦称是表示谦虚的自称,表示人们日常交际和书信往来中必不可少谦虚与尊敬。

4、谦称与尊称区别:

①、谦称自己用“不好”的字眼。例如、犬子,不肖子。

②、称呼对方用表示美好、高贵高尚的字眼,也就是尊称。例如、称对方子女为令爱,令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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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八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