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色骗财“大师”屡屡得手,“消灾、辟邪”化解不了自己牢狱之灾
利用封建迷信骗色、骗财,这在旧社会比较常见,然而,在教育、科技都高速发展的今天,却还有类似冒充“法师”、“阴阳大师”行骗的。
当然,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所谓的“法师”、“大师”们骗色骗财,屡屡得手,“消灾、辟邪”却化解不了自己的牢狱之灾!
(一)“美女,你妖魔缠身,三日之内必有血光之灾……化解之道,就是和我睡觉!”
听了“算命大师”的话后,女子韩某十分害怕,不敢违抗,先后两次在宾馆被“算命大师”凌某奸淫,还被盗走5200元钱。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引人深思。
2020年1月,被告人凌某,利用事先掌握的被害女子韩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等信息,骗得韩某的信任,然后冒充“算命大师”给其算命,称韩某有血光之灾、有毁容、离婚等灾难。
随后,在某宾馆内,以替其“化解”、“消灾”等名义,同韩某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不久,被告人凌某又故技重施,在某宾馆里再次同韩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时趁其不备,偷偷转走了韩某手机微信里的5200元钱。
现被告人凌某,已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一、被告人凌某,为何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凌某为什么构成强奸罪呢?如何理解女子韩某的“同意”呢?
本案中,所谓的“算命大师”凌某,其行为无疑是构成强奸罪的。这类神棍,利用封建迷信,诱骗、强奸妇女,在旧社会比较多见。
这种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构成强奸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凌某,与受害女子韩某发生性关系,是得到了女子韩某的“同意”的。
因此,凌某的行为,看起来不构成强奸罪。
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女子韩某的“同意”,是基于被蒙骗,误认为这样可以“化解”、“消灾”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它是在被欺骗后,主观上发生严重误解,违背其真实意思的状态下作出的。
如果不是受骗,她的真实意思是不会同意的,因此,这是违背其意志的。
凌某的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手段,依法构成强奸犯罪。因此,吕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凌某转走韩某5200元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达到数额较大。
因此,凌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中,凌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中,凌某依法构成两个罪,即强奸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是指一人犯几个罪。
因此,凌某最后将会被按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二)“警察同志,这个大仙法力不够,给了他19999元,还是没能给我转运,我可能还有血光之灾,他是个假大仙!”
不久前,黑龙江省鹤岗警方受理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诈骗案,又一起利用封建迷信,冒充“法师”、“大仙”骗人钱财的案件。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在萝北县icon经营佛具用品,略懂一些“算卦”、“测吉凶”、“看风水”等事务,他平时也“装模作样”,给自己树立“大仙”的形象,自称是“世外高人”。
被害人于某感觉自己诸事不顺,可能“撞邪”了,便向张某求助。
张某谎称自己能请“仙家”,并假借“仙家”之口告诉于某有血光之灾。于某听后十分害怕,连忙请张某帮助化解,并向张某支付19999元作为“消灾”费用。
可是经过一番破解后,于某并没有感觉有所转变,仍然觉得不顺利,他便认为张某的“化解”无效,自己被骗了,遂到公安局报了案。
张某归案后,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根本没见过所谓的“仙家”,是自己信口胡言的。
最后,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对此,该如何看待呢?一、毫无疑问,被告人张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于某信以为真,主动向其支付19999元“消灾”费,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量刑分别为: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案中受害人于某的财产损失,被告人应依法退赔。
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应依法予以退赔。
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诈骗犯罪,被告人骗取的钱财,不是挥霍了,就是转移隐匿了,甚至转到了境外,无法追回,这在现在的网络、电信诈骗中十分普遍。
所以,提高认识和警惕,不上当受骗才是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最好方式。
庆幸的是,本案中不存在以上情况,被告人是有能力退赔的。
(三)“你厉鬼缠身,阳寿将尽,如不化解,三日之内,必有血光之灾!”,佳木斯某小区内,“大师”正对受害人罗某某煞有介事地说着。
深信不疑的罗某某,连忙请求“大师”大发慈悲,帮助化解,先后被骗去11万多元。
谁知道,收到钱后,一转眼,“大师”便消失的无影无踪。
意识到被骗后,受害人罗某某马上报了案。
前不久,冒充“大师”行骗的犯罪嫌疑人卢某,被佳木斯警方抓获。
经审讯,卢某交代,2020年6月至7月之间,他以续命延寿、商铺转运、积福积寿等名义,共骗取罗某某11万多元。
如今,涉嫌诈骗犯罪的卢某,已被刑事拘留。
利用封建迷信,骗取受害人的钱财,这在旧社会比较多见。如今,随着教育的普及,科学的发展,类似的骗局基本很少见了。
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呢?嫌疑人卢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获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采取欺骗的方法,使罗某某信以为真,误认为自己“有灾难”,确信其能够化解,可以替自己延寿续命,因而“主动”给其转钱,构成诈骗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利用封建迷信,骗色、骗财,这在旧社会比较常见。如今,随着教育的普及,科学的发展,类似的骗局基本上很少见了。
但是,仍然还是时不时有人上当受骗,本文特选取了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作普法宣传,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避免入坑,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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