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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造对抗(两造)

两造对抗(两造)

两造审理原则

按照古罗马旧式诉讼程序,要求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到庭才能审理,不论原告或被告,都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如果一造未能按时出庭,即停止审理,而没有一造辩论或缺席判决的规定。但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在"事实审理”中,除了重大节日之外,国家规定任何一天都可以开庭审理,如果一造无故不在中午十二点以前到庭,法官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并且公开宣布不出庭的一方 当然败诉。两造也作“两曹”[both parties in a lawsuit;both plaintiffand defendant]原告与被告。

(1).指诉讼的双方,原告和被告。《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孔传:“两,谓囚、证;造,至也。唐元稹《戒厉风俗德音》:“语称訕上之非,律有慝名之禁,皆所以防三至之毁,重两造之明。”《明史.叶向高传》:“今两造具在,一讯即情得。”田北湖《与某生论韩文书》:“彼听讼者,研鞫两造之情伪,廉得其情,而后断狱。"

(2).双方。梁启超《新中国未来记》 第三回:“所以以前革命家只有本党居主位,敌党居宾位,两造相持,决个胜负罢了。”

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听民讼这两句话出自西周《大司寇》意思: 用诉讼双方所订立的契约来审理民事案件。让原告被告双方来法庭参加民讼。

两剂,诉讼双方所立的契券。

“花式逼迁”之法理分析及应对

导读:刘老先生早年国企分的房,退休后面临征收,谁竟想国企与征收部门想出“花式”逼迁——以国企拒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同时将刘老先生列入共同被告要求其腾空房屋。被征收人成了被告,相信您也是第一次听说,那么这种“官告民”的形式合法吗?真的遇到了又该怎么应对救济,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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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黄伟 王金龙律师团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说明:被征收部门告到法院要求腾空房屋】

江苏南京的刘老先生,其为离休老干部,原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90年代初期,按所在企业落实离休老干部住房政策规定,其应享住房面积90平方。因企业无90平方套房可供分配,经协调,企业调剂杂物房2间约30平方以补齐90平方。

2017年,房屋被纳入某建设项目征收范围。该房屋作为国企自管公房,由刘老先生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本无任何疑问。但企业在核查过程中,翻出一张刘老先生领取房改补贴房的收据,以此为由,拒绝让其享受补偿。本案中,刘老先生坦诚确实领取过房补,但时任领导在其领取房补后,依然同意将房屋分配让其继续居住。加上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类似离休老干部,既享受房补又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形比比皆是,刘老先生一直坚持该房屋应该由其享受征收补偿权益。

2017年12月,所属企业一纸诉状将其父亲诉至法庭,以侵权为由,要求其返还财产。法院以诉争房屋涉及国企职工落实私房政策,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并要求企业通过协商妥善处置该诉争。由于差距悬殊,纠纷一直未能解决。

2020年3月,区政府加大遗留项目推进力度,国企与征收部门想出“花式”逼迁---即企业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办以国企拒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为由将被征收企业诉至区人民法院,同时将刘老先生列入共同被告要求其腾空房屋。今天,我们暂且不讨论刘先生是否可以享受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我们只讨论,区征收办以此方式能达到让刘老先生交房的目的吗?该做法是否合法?

回答:不能达到让其腾空交房的目的,且此种“花式”逼迁的方式是完全非法的。

【案情解析:行政机关不可作为原告】

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均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

其中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及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两造恒定”即“只许民告官”的原则相统一,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不可作为原告。故,征收部门不能作为原告对行政协议相对方提起行政诉讼。即出现“官告官”、“官告民”的情形是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律程序。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则存在冲突,但由于签订行政协议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属行政行为,所以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受“两造恒定”即“只许民告官”的原则限制,故《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了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提供了救济途径具体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为:“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为行政机关面对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也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也与《行政强制法》确定的非诉执行程序一致。

【救济渠道:请求确认补偿协议违法】

因刘父房屋与征收补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五条:“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刘老先生可针对征收部门与涉案企业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通过确认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可针对送达的催告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确认《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积极参与到诉讼中,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权益不受侵害。

【法理总结:行政机关不可作为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行政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规划、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该《通知》内容精神是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住房权益,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从而达到和谐征收的目的。

涉案企业在2017年项目实施初期,针对刘先生夫妻主动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基于《通知》的规定及其法理而做出的。同时,区征收办作为征收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被征收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谐征收”的原则,妥善处置诉争。

在诉争房屋尚未妥善处置前,刘老先生对诉争房屋享有无可争辩的权益。征收部门在明知该情形的前提下,非法与企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进而再通过起诉企业履行协议的方式强迫刘老先生腾房的“花式逼迁”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意图通过“曲线救国”方式,让本不该由法院受理的国企职工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产纠纷再次进入司法程序,此乃行政权严重干扰司法权,严重侵害刘老先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涉嫌滥用职权,浪费司法资源。故,刘老先生可以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作为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征收办行为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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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表案例

1.因承租房屋征收被断水断电,律师维权获赔350万

山东济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征收,且因断水断电导致袁先生经营的酒店面临各种损失,故委托王金龙律师团队向法院起诉,最终顺利签订协议获得赔偿(各项损失总额共计350万左右)

2.县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坚持维权最终获满意补偿

湖南湘潭苏先生,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律师团队坚持维权,甚至在被下达强制执行后依然不放弃,申请检查建议、提出控告、申请质询,最终获得有力谈判筹码,顺利签订协议取得满意补偿。

3.不服《违建处罚决定书》,律师介入起诉撤销

湖南湘潭张先生,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律师团队起诉撤销,将案件主动权掌握在手,两个诉讼首次庭审后,征拆办立即找到委托人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最终顺利签订协议。

4.收到《限期拆除》后被强拆,律师助力搜集证据起诉撤销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赁集体土地修建厂房,且有各项合法手续,却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起诉撤销后,依然遭遇强拆,律师助力指导,提前主动搜集证据,庭审后达成和解,委托人取得满意补偿。

5.国土局《责令书》被撤销后上诉,据理力争维持原判

四川乐山国土局派出国土资源所对聂女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委托律师起诉后撤销《责令书》,国土局不服判决,上诉,律师据理力争,最终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6.被强拆找律师起诉,获赔强拆损失64万余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驻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托王律师起诉区政府违法强拆,履行拆迁行政赔偿义务,最终获赔因违法强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647048元,并赔偿原告户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