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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说的和离是什么意思(和离是什么意思)

古代说的和离是什么意思(和离是什么意思)

《清平乐》中的“和离”是怎么回事?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清平乐》中,将门之后、知书达礼的曹皇后丹姝在与她那位一心修仙的前夫“和离”之后,才和宋仁宗赵祯成婚。而在去年播出的同样以宋朝为背景的电视剧《知否知否 应是红肥绿瘦》中,盛家在鼓励盛淑兰与孙秀才解除夫妻关系时,也是一再争取“和离”,这似乎大大超出了很多人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认识。

夫妻一体,天作之合,是传统中国对于婚姻生活的理想诉求,但这并不意味古人的婚姻是自始而终,无法通过一定的方式结束它。事实上,中国古代的离婚确有法律强制离婚、依丈夫单方意愿的强制离婚和双方协议离婚之分。

关于法律强制离婚,法律规定在发生“义绝”的情况下必须解除婚姻关系,比如双方对于对方的尊长有侵害行为的,妻子意图谋害丈夫的,法律规定必须强制离婚,即便夫妻双方仍意愿维持这段婚姻,法律也绝不允许。依丈夫单方意愿的强制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丈夫可以根据妻子触犯的七种法定过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正如“亲属法学研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中所述:“七出”乃本于礼而出之,“义绝”则本于律而出之,本于礼者可出可不出,本于律者则非绝不可。

而协议离婚,即所谓的“和离”:“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亦自古便有之。宋人郑锷在为《周礼》作注时提出,“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这就是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合意,便可以离婚。及至唐宋,“和离”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已不罕见,《唐律疏议》及《宋刑统》均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后一直为后世所沿用,元律“诸夫妇不相睦,和离者不坐”,明、清律“夫妇不相和谐,两愿离者不坐”,皆源自于唐律。“坐”在中国古代是承担责任的意思,“不坐”就是不犯法,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按照唐朝以来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只要感情不和,便可以协议离婚,法律一般不再干预。

北宋文学家李廌在《师友谈记》中曾经记载了一则宋朝的“和离”:

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说为朋友言之,且曰,缘吾读《眉山集》而致也。

这段话是说,有一个叫章元弼的读书人,长相平平但酷爱读书,有幸娶到了端庄美丽的陈氏为妻。婚后不久,元弼得到了苏轼的作品,便日夜研读,冷落了妻子。妻子原本就因为元弼的长相而颇有怨言,他竟还不知珍惜这份姻缘,因此她提出要和元弼离婚。章元弼每每向朋友们谈起这件事情的时候,还沾沾自喜道:“你们知道吗?我就是因为废寝忘食地阅读苏先生的书才离的婚。”李廌为“苏门六君子”之一,诗、词、文俱佳。《师友谈记》中所载多为苏轼、黄庭坚和秦观等的名言格论,基本可信。

事实上,宋朝法律不仅承认“和离”,而且对于妻子的离婚权也给予了一定保护。“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娶得起养不起,妻子可以要求离婚;丈夫出门三年不回家,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夫家有人图谋不轨,无论是否成功,妻子都可以要求离婚。

然而宋朝文献对于“和离”的记载,仅限于此。幸运的是,上世纪以来在敦煌出土的一批文献中,我们发现了唐宋时期的十多件“放妻书”。比如: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夫与妻物色具各书之,已归。

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解怨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这里的“放妻书”,是离婚协议书的样文,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格式文本。它首先向世人展示了婚姻的理想状况是什么,喝罢交杯酒,洞房花烛后,“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直至死亡才能将彼此分开。“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经过三年的磨合,我们本应彼此心意相通,夫唱妇随。根据统计,离婚通常发生在婚姻早期,并且在婚后三到四年达到峰值,这之后随着婚姻年限的增加,离婚率会逐渐回落。原来从古至今就不存在所谓的“七年之痒”呀!“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但事实是结婚三年以来吵吵闹闹,一日不得安宁,看来我们是前世冤家,彼此来做仇人的。可见,唐宋时期的离婚协议措辞相当委婉,且并不再细究对方责任。“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现在三年已满,既然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合,那就赶紧离婚吧,不然将来有了后代更是遗患无穷,所以趁现在还没有孩子的情况下赶紧离婚。“聚会二亲,以求一别”,回去跟各自父母一起生活吧。

下面则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一样,财产要分割完毕,“物色具各书之”,分割清楚后,大家各自带走。在另外的一份“放妻书”中,也有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内容,即“两供取稳,各自分离”。由此看来,唐宋时期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有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

我们现如今的离婚协议写到这里就已结束,但在唐宋时期,丈夫一方多数时候表现得极为大度,因此便会附上后面一段对于妻子的美好祝愿:“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即我们两人分开之后,你要找一个各个方面比我更有能力的丈夫,而且你们这段新感情要好过我们的感情。“解怨舍结,更莫相谈”,我就不来打扰了,我们之间的缘分已经解开。“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你离开后,我还打算再提供给你三年的经济补偿。最后,“伏愿娘子千秋万岁”。“娘子”在中国古代是对女子的美称,祝愿你身体健康、千秋万岁。

“放妻书”书写完毕以后,夫妻双方签字画押,并“会及诸亲”,双方亲属都要作为见证人一同签字,放妻书便可生效。

和离制度虽然不能与今日的离婚协议完全等同视之,但其积极意义仍不可否认。该制度的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强调了离婚的程序保障,从形式上为妻子提出离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近年来,全国的离婚率整体呈上升趋势,与之相关的各类新闻也在不断地刷新着普通民众对于婚姻的认知。不可否认,现代社会对待婚姻制度的态度越来越体现出人们对自由价值的追求,追求自由的结合和自由的分手。但是,我们也不应忽略,在“离婚自由”大行其道的当下,财产成了“生命之重”,情感成了“生命之轻”,没有了“解怨舍结,更莫相谈”的尊重和体谅,没有了“三年衣粮,便献柔仪”的经济补偿,更没有了“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的美好祝愿。夫妻双方从“相爱终身、相濡以沫”变成了形同陌路,甚至恶语相向。殊不知,世间的爱情,最好莫过“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如果真有“雨落不上天,水覆难再收”的一天,也唯愿“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冯浩 杨磊)

唐代的和离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的离婚方式有三种:一是片面针对女方的休妻,即“七出”;二是因为发生国家法律规定的事由,国家强制解除婚姻的“义绝”;三是类似于现代意义上但是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形式的协议离婚,即“和离”。和离,是中国古代社会夫妻之间协议解除婚姻的一种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不能和谐相处,无法生活下去,于是自愿离婚的制度。

  历史上,关于和离的法律记载最早的就是唐代的《唐律疏议》。一般而言,记载于法典的法条并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立法者根据已经普遍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事例而综合考虑国情进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唐代以前,每一朝代都有和离的事例发生,但是和离在唐朝前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而已。盛唐之时,在国策开明、多种思想交融、妇女地位普遍提高的社会风气下,统治者将和离列入礼法结合的《唐律疏议》中,使其正式成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唐代确立的和离制度,也一直延续了整个的封建王朝。

  就唐律所规定的离婚制度来看,唐代的立法者为了消解离婚这一社会现象精心设置了一个周密的制度体系。而在这个周密的体系中,和离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被规范在《唐律疏议》里。

  《唐律疏议·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规定为:“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离之条”规定为:“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义绝离之条”中对“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的解释为:“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尽管对“和离”的规范只有唐律中短短的一句话,但是根据立法的目的以及相关法条的解释,可以诠释如下:从主体上看,对和离主体的认定仅仅涉及夫妻双方,是说夫妻间和和气气地离婚,既没有国家的强制,也没有双方家长、家族的干涉,夫妻间任何一方都有主动表达离婚愿望的权利。从内容上看,和离的缘由是“彼此情不相得”,仅仅只是夫妻间的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既不包括家族间亲属互相伤害的行为,也不包括无子、不事舅姑等事关家庭义务的矛盾。

  从法律后果上看,和离的后果是“不坐”。据“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的相关规定可见,唐代实行限制离婚的法律,丈夫只能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休妻,如不然,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和离的规定,说明如果妻子同意离婚,那就免除丈夫“无故出妻”的责任,因而,和离是法律允许的离婚形式。法司不能因此追究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法律责任,夫妻双方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从立法上来说,律条的规定过于抽象与原则,没有就和离的原因与条件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对“不相安谐”与“情不相得”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对和离的程序也没有作出一个具体的规定。

  从本质上看,和离是唐代离婚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其并不具有对抗七出与义绝的效力。因此,也说明和离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但是,唐代的立法者将男女双方置于相对同等的法律地位上,这在夫权的社会里,全面顾及了女方的声誉与地位,缓解了因为解除婚约可能带给家族间的难堪与尴尬,所以,和离所具有的顾及双方、不伤及对方的特点,使得它在家族社会中具有七出与义绝所不具备的优势,在现实生活中,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离”字释义

上下皆阳,中间为阴的卦名字为“离”。为什么这个卦可以取名“离”?今日就来研究一下。还是从“离”字开始。

来自百度百科

离字原始字形下部是一杆网毕,上部是一只鸟,会意用网毕网住了一只鸟。

图1~6的商代甲骨文字形基本上没变,字象都是网毕网住了一只鸟。

战国文字有了较大的改变,首先鸟字写到了网毕之外,在右侧。如果我们知道汉字位置的意象关系→位于右侧等于在内的关系法则,那么就知道这种写法与商代甲骨文的写法是等效的。

其次,网毕也做了一点的变化,成了一只右手和柄杆弯曲的网毕的复合字形,但其字象不变……用手拿着网毕捕捉。

离字上部是山字。其实山也是艮卦意象的具象,离字之山字字义重点是艮卦阳爻,代表捕捉和掌握。所以离字字义就表示用网毕捕捉到了一只鸟。或者说一只鸟被人用网毕捕捉到了。

离字后来简化,省去了隹字,只写离字边,其意义基本没变,仍取网罗住的含义。只是被网住的具体对象可能更宽泛了。

离字,虽然我们知道了其字形的本象是什么了,但离字的含义仍有许多的疑问待揭秘。比如为什么离字可作为离卦的卦名?为什么离字有分离开的含义?有遭遇的意思?等等。

其实只要我们有了易学知识,这些含义的道理就能迎刃而解!

我们要知道,罗网或网毕都是离卦的具象,以网捕捉动物也是离卦的具象,所以离字意象就可代表离卦的意象。离卦上下阳爻代表网格线,中间的阴爻代表网眼及网眼中粘附的动物。

除了作为卦名使用,离字还有许多具体的含义,也是离卦的意象。

离卦上下的阳爻都从阴爻之中点向外运动而分开,好似光线从太阳处向太空辐射一样,所以离字就有分离的含义,有距离的意义,有分散开来的含义。

离卦又可象征两阳爻代表的对象面对面相遇,所以离字也有遭遇到的含义。

离字飞鸟被网住的象,就好比植物长在土中,毛发根植于皮肤,是鸟附着于网,植物附着于大地,毛发附着于皮肤。所以离字有附着的含义。

离字的其它含义都是这些含义的引伸,就不再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