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被扒裤子,随后将室友杀害,犯案时未满18岁最终获刑15年
近日,河北省保定中级法院发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06年时,河北男子刘同(化名)因住同一间宿舍的陈全老是用手扒其裤子,便用砖头将陈全(化名)打死。经过多年逃亡,刘同于2018年被河北警方逮捕。随后,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父母各1万7千余元。
刘同因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决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保定中级法院认定,刘同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理。最终,刘同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1】与室友起冲突,后将其砸死
据刘同供述,2005年下半年,其在当地县城的一家绣花厂打工,干了二三个月就回家了,绣花厂的对面是一个学校。2006年三四月份,他又到绣花厂打工,结果绣花厂停产锁门,刘同没有了住的地方,便会偶尔翻墙进绣花厂的员工宿舍居住。
刘同在离绣花厂不远的一个放映厅里认识了湖北人陈全,并将其带去了宿舍。在绣花厂的第二天晚上,二人先在厂子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吃了饭,并喝了点啤酒。回到宿舍后,陈全开始逗刘同,扒起了刘同裤子。
刘同与他起了冲突,二人扭打在一起。刚开始刘同打不过陈全,之后,刘同在地上摸到了一块砖,便用砖头砸向了陈全的后脑勺。刘同连续砸了几砖后,陈全头上便开始出血,不多时便失去了动静。
当晚八时左右,刘同从宿舍屋门走出,到大门口一边的墙头跳出了绣花厂,走到不远一个路口,把其带血的褂子和裤子扔在了旁边的垃圾堆上。又走了没多远,其打了出租车到任丘,第二天去沧州找其同学康某,刘同待了几天就走了,2012年才回到河北。
【2】犯案时未满十八岁,被判十五年
2006年4月27日,报案人祁某报警称在高阳县新乐毛纺厂内发现一具无名男尸。次日高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在对该无名尸体进行尸表检查时,在其衣服内发现一身份证,显示姓名陈全,后根据户籍信息找到其母亲黎某,经辨认确定该尸体为陈全。
在对现场勘查过程中在一胶带卷轴上提取指纹一枚,该局将指纹录入指纹库中。2018年10月8日通过指纹比对比中河间市前科人员刘同。2018年12月4日,高阳县公安局在河间市速锐网吧将犯罪嫌疑人刘同抓获。经鉴定,现场提取指纹与刘同左手环指捺印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根据刘同母亲,老师及为其接生的当地医生周某证词,刘同为农历1988年9月29日,即公历1988年11月8日,因此刘同犯案时,为未成年人。
潇湘晨报注意到,法院认为,刘同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刘同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潇湘晨报记者 吴迪 实习生 陈佳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