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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0继承法(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0)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0继承法(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0)

2022年各地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收费标准!院子面积算不算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的基础,在前段时间各地宅基地确权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遇到了许多问题,例如确权之前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怎么处理,那2022年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的收费标准是多少钱一平米?院子面积算不算宅基地?

一、2022年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的收费标准:多少钱一平米?

宅基地超出部分收费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按照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占面积越多,收费越多,不同地区收费标准有所差。

1、湖南汨罗市川山坪镇

根据《川山坪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川发〔2022〕2号),可知:

房屋占地面积:180㎡(含)以下不收费;超出面积1~30㎡部分,5元/㎡(暂缓收费)超出面积30~60㎡部分,8元/㎡超出面积60~100㎡部分,10元/㎡,超出面积100~150㎡部分,12元/㎡,超出面积150㎡以上部分,15元/㎡

附属用房、偏杂屋:1~30㎡,5元/㎡;30~60㎡,7元/㎡;60~90㎡,9元/㎡;90~120㎡,11元/㎡;120㎡以上,13元/㎡。

庭院(围墙内地坪):1~500㎡部分,2元/㎡,500~1000㎡部分,3元/㎡,1000㎡以上部分,4元/㎡。

2、海口市琼山区

2022年5月19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照海口市琼山区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核算。不同使用年限收费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收费标准=基准×50%×有偿使用年限÷70年。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如同一个村集体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按较低基准地价的标准。

“一户多宅”或超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应结合房屋建成年代区别对待: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房屋,已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补办确权登记颁证手续的,不收取有偿使

用费。

(2)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房屋,超“一户一宅”标准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50%计算有偿使用费用。

(3)1999年9月25日至2017年1月1日全省全面实施农村建设规划报建制度前建成房屋,超“一户一宅”标准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100%计算有偿使用费用。房屋建成年代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无权证信息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确认。

3、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1)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按300元/㎡标准;也可以按每年5元/㎡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按每年5元/㎡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按年期缴费,逐年缴纳费用没有优惠,一次性缴纳5年费用优惠10%,一次性缴纳10年及以上费用优惠15%。

4、云南瑞丽

根据2020年6月5日印发的《瑞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瑞政规〔2020〕4号)可知,瑞丽市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为:

(1)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1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7元收取费用。

(2)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3元,具体为:

超出规定面积标准101-2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收取费用。

超出规定面积标准201-3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3元收取费用。

超出规定面积标准301-4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6元收取费用。

超出规定面积标准401-5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19元收取费用。

超出规定面积标准501-6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22元收取费用。

超过600平方米的,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收取费用。

二、院子面积算不算宅基地?

算。院子面积是算宅基地的。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但是怎么算、算多少各地规定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你的院子面积小于你的农村房屋面积或者是等于房屋面积,那么宅基地在进行确权工作的时候,院子也是可以正常进行确权的。如果你的院子面积大于了你本身的房屋住宅面积,那么就只能计算和你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也就是说,农村院子是能够算成宅基地面积的,但是最大不能大于农村房屋的面积。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占有、使用宅基地的主体的不同身份,各地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怎么收费、收多少,都应该合理考虑当地经济收入水平、不同区位地段等多种因素。

2021年,农村宅基地继承放开,三大条件需满足,这些宅基地将收回

宅基地是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土地资源,所以农村宅基地关系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但是在近些年的农村改革工作中,农村却出现了诸多的宅基地问题,其中宅基地滥用等问题尤为严重,所以国家也在大力推动农村宅基地整治,通过宅基地流转、“一户一宅”等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同时国家还指出将会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规范农村建房申请审批流程,保障农村居民户有所居。进入到2021年之后,国家还明确指出将会深入推动农村宅基地改革,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并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尤其是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2020年年底国家就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也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继承权益也被放开了,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获得农村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可以说此项改革是农村宅基地改革最为重要的一步,不过在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上,农村居民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只能够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资格权,所以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上也仅仅是通过继承农村父母的住房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与住房一起进行不动产登记。不过随着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也正在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想要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也必须要满足三大条件,否则将不能继承宅基地!

1、宅基地上有住房: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的耕地、宅基地、荒山、荒地等土地资源所有权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可见农村居民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也就不能够被单独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的住房是属于农村居民的合法财产,所以宅基地上必须要有住房才能够被继承!

2、住房拥有经济价值:近些年由于大量的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进城落户等原因,打造很多农村住房长期未能修缮,从而导致住房出现了坍塌、宅基地也遭到了闲置荒芜,而这一类住房已经失去了经济价值,已经不能够被认定为农村居民合法的财产,所以这一类住房不能够被继承,进而宅基地也不能够被继承!

3、住房不属于违规建设: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反之如果违法的财产则不能够被继承。近些年很多农村居民都存在违规违法修建住房等问题,很多农村居民都没有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住房建设审批手续,甚至部分农村居民还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修建住房,而国家也明确指出将会加大力度整治违规违法建房问题,拆除违规违法修建的住房,所以这一类住房以及宅基地也不能够被继承!

不能被继承的宅基地会被如何处理?

近些年随着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虽然放开了宅基地继承,让城镇户籍子女也能够继承农村父母的住房和宅基地,但是依然有很多农村宅基地资源不能够被继承,那么这些不能够被继承的宅基地将会如何处理呢?目前不能够被继承的宅基地主要有宅基地上没有住房以及住房倒塌且并没重建导致住房失去了经济价值、农村居民违规违法占用宅基地修建的住房等,这些宅基地将不能够被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些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分配给其他需要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的农村居民,从而保障宅基地资源的公平性,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

继承农村父母的住房和宅基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继承法》规定,想要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就必须拥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并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继承权益,而在办理继承公证之后,还需要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和宅基地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父母名下的住房和宅基地,归属到自己的名下,除此之外,随着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还在大力推动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在办理好以上手续之后,继承到农村父母的住房和宅基地之后,还需要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才能够合法享受继承的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基本权益,这一点农村居民一定要注意!

农民的坏消息!多地出台宅基地收费标准,村里张贴告示,咋回事?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展开了确权工作,不过在这一期间发现了“一户多宅”、“违建超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

其实,我国的城镇产权制度早已落成,但农村地区的房地产权制度仍没有完善,这也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缺乏,违规现象频出,占用了太多土地资源。

下面是我们村贴的通知:

在这一背景下,今年一号文件就明确表示要进行宅基地改革。而如今,多地已下达宅基地收费标准,宅基地改革第一枪正式发出,那么收费标准如何?面积超标该如何缴费?

01、宅基地改革第一枪

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其使用权、资格权,但实际上很多农民将宅基地当成“祖产”,认为宅基地是自家的,自己想怎么建就怎么建,真的可以吗?

显然不是,从今年开始,多个农村都在墙壁上贴上了“宅基地不是祖业是集体资产”的标语,虽然言辞犀利,不受农民欢迎,但它明确了宅基地的产权和与农民的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是农民住房所用的建设用地,是农民为了生活、生产所划出的土地,而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空心村”多了起来,而宅基地自然也就迎来新的改革。

去年11月,官方起草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强调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能超省(市、区)的标准,还表示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每个地方都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宅基地的管理,从而有效解决宅基地乱象。

其实,我国自2015年就已展开对宅基地的改革研究,2020年就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如今已实施3年之久。

多地也都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宅基地确权和“收费”,特别是今年开始,河南、江西、海南等地区推出了收费标准,打响了宅基地改革的第一枪。

02、多地出台收费标准

如河南新乡延津县就展开了宅基地收费,其中规定只要宅基地面积超167平方米,那就需要进行收费,其收费模式为“阶梯式计费”。

超出1-50平米,每年收取2.5元/平方;超出51-100平米,每年5元/平方;超出101-200平米,每年10元/平方;超出201-300平米,每年20元每平方,而超出300平米以上的,鼓励村集体或村委会将其回收。

如果一个村民的宅基地超出200平方,那就是每年10元/平方计费,一年需要交上2000元。而如果村民宅基地超出300平方,那就是20元每平方计计费,一年需交6000元。

河南洛阳也推出了收费标准,面积超167平方收费,超出1-50平方为5元/平方/年,以此类崔,每增加50平方提升5元/平方标准,收取方式可选择一年或5年、10年、20年,5年期缴费优惠20%,10年期优惠25%,20年期优惠30%。

03、所有人都要收费?

很多人担心,是不是所有面积超167平方的都要收费?其实并不是如此。

就拿河南新乡来看,不管是“一户一宅”还是“一户多宅”,只要标准超167平方的都要收费。而一户多宅的情况,只要两个或多处宅基地面积不超167平方,也不会收费。

对于没有主动缴纳的,村集体可依法对空庄空院进行收回,对宅院超出部分,依法起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征收对象纳入失信名单。

而在河南洛阳地区,对“一户多宅”现象并不容许,在老宅基地外又建新宅,老宅需要无偿交给村集体,不愿意交还要占有的,需要缴纳土地占用费。

而对一户一宅情况,超出167平的,如果不想缴费,可以将超出部分退还给村集体。

对非本村集体成员继承房屋的,需要有继承协议和其他继承人放弃协议,且继承房子不能私自翻建,如果继承宅地上没有房子或已成危房需要退还给村集体。

如此来看,村民们如果不想缴费,那就可将超占部分退出,不然就需要缴纳使用费才行。

同时,对于村集体内私搭乱建、占道、危房,需要自行拆除,不然村集体将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村户本人承担。

很多人不理解宅基地收费政策,其实如今我国的宅基地空置率已超18%,有超7000万套房闲置。而随着国家对宅基地的管控,可有效解决资源浪费现象,也可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还能盘活土地资源,对村民们来说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2020年宅基地最新政策:建房怎么审批?

在农村,土地和房屋是生存的基础。2020年即将到来,与此同时关于宅基地有了新的规定:是否建房需要审批,如何审批?让我们来看看。

一户一房和宅基地的标准

到2020年,严格执行《宅基地建设条例》:宅基地是农村村民集体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房屋、附属房屋、庭院等。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宅基地需要批准吗?

宅基地权力下放:宅基地权力下放,由镇政府审批。

乡(镇)政府应落实“三当场”:宅基地申请审核现场、计量审批现场、住宅验收现场。

禁止首先构建宅基地,宅基地超过批准的面积: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等问题,“一个家庭有超过一个的房子”形成的历史应该被分类识别和处理,而不是恢复。

经批准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应当严格按照“新建、拆除旧”的要求,将原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

因此,2020年宅基地建设审批势在必行。宅基地建筑申请将由宅基地建筑住户提交,并由经社理事会和村庄批准(签字和盖章)。村镇建设环境办公室将对土地和建筑位置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接受申请。

宅基地审批流程

村镇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抽查,了解建成户基本情况和现有住房条件。符合建设用地条件的,由村、镇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规划和土地利用批准书。

经社会和村的同意(签字盖章)由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审核,初审意见填写并签字。由土地局工作人员填写表格,提交给土地局领导背书。

领导人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审批,密封在党和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和建筑环境发给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审查批准的县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过去盖的房子没用地手续怎么办?政策有新规定!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多年来,各地普遍存在一些存量违法用地,也称历史遗留问题,而且量大面广。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还能长期占有使用,也有的私下转让,看似占了便宜,但不能办理土地抵押,不能正常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尤其是允许集体经营性集体用地入市后,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会被排斥在公开市场之外。

对违法用地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拆,二是补,三是挂。之所以存在大量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主要是各地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拆除(或没收),也没补办用地手续,有的可能罚了点款,就那么占着用着,但一直在账上挂着。

对如何处理存量违法用地,国家给出的主要政策和办法:一是通过补办用地手续和确权登记合法化;二是对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中摸底排查、登记上账的存量违法用地问题,提出试点先行,分类分步,稳妥处置,没要求各地对存量问题开展大规模、大范围集中整治,当前主要工作重点是管住新增,遏制增量。

在如何补办用地手续和办理确权登记方面,针对不同时期,国家已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各地也有一些具体政策。

重要提醒: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最新政策规定

01

综合考虑相关文件要求

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点击查看)。新《规程》4.3.3 部分提出:承办人员应当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处理建议。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在近年来开展的“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自建房等专项整治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中,为避免造成社会财富浪费,防止简单粗暴、一拆了之,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在执法办案中,对涉及历史遗留建筑物的处置,要综合考虑,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参照相关政策文件,妥善处理。

这也就是说,过去盖的房子,虽然用地不合法,但应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有的可以补办用地手续,有的可以暂时保留几年,当然,有的必须拆除或没收。所以,一定要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

对2013年以来至2020年7月3日之前形成的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目前国家正在开展整治试点,试点结束后,会出台新的处置政策。就目前而言,不能再继续顶风违法占地建房,对新增问题,实行“零容忍”,谁胆大,马上拆!(推荐阅读:一图读懂:农村占用耕地建房须知)

02

不能翻新翻建

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点击查看)规定,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通俗解释,就是要倒追35年。从1987年以来,如果你使用的土地至今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通过补办和确权登记合法化,那就只能维持现状,屋顶漏了不能补,快塌了也不能推倒新建,否则,一旦被卫片发现,后果很严重,也非常麻烦。(推荐阅读:多年的小厂子,如果翻新翻建,被卫片发现,小心被拆除!)

简单说,只要你所占土地一直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现在最好的选择是:别动!

10月21日,河北公开通报了11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其中两起就是属于翻新翻建的。(推荐阅读:河北公开通报11起乡镇对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和弄虚作假问题)

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对翻修车间用地监管不力问题。2022年5月,河北佰烨芳晟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车间房顶损坏进行翻修,2022年6月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其翻修车间违法占用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后城河村耕地1.05亩。韩城镇对由于翻新翻建等形成的新增违法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目前尚未消除违法状态。

安平县西两洼乡对翻建车间用地监管不力问题。2021年12月,金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厂房因原车间损坏进行翻建,2022年5月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其翻建车间违法占用安平县西两洼乡南两洼村集体土地6.79亩(其中耕地1.79亩)。西两洼乡对由于翻新翻建等形成的新增违法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目前尚未消除违法状态。

03

“三调”是建设用地?

现在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有的过去占的是耕地,但在土地调查中被认定为建设用地,特别是在“二调”和最新的“三调”中被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这样就代表“合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调”和“三调”属于土地现状调查,行话叫:所见即所得。也就是说,调查时现状是什么地类,就调查为什么地类,种了庄稼,就是耕地,盖了房子,就是建设用地。这样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就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有合法来源的,一种是没有合法来源的。没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是指没有经过征收转用和审批登记,但在土地调查中按现状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推荐阅读:“二调”和“三调”都是建设用地,能翻建吗?)

对“三调”是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来源的,如果由于新建、翻建、扩建等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在认定地类时,要向前追溯,一般追到“二调”时的地类。如果“二调”是耕地,那就按耕地认定和处罚;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不再考虑是否有合法来源,就按建设用地认定和处罚。还是一种情形,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但“三调”被调查认定为耕地,那就按耕地认定和处罚。(推荐阅读:如何认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地类)

分阶段处理政策

01

补办用地手续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备注:此件有效期5年,已失效)。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点击查看)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推荐阅读:这个文件还有效:《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提出: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推荐阅读:补办用地手续,补还是不补,是个问题)

0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03

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04

非本村成员宅基地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无权属没手续处理政策

01

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怎么办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02

没有规划手续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大量多年形成的违法用地,整改难度非常大,主要还是:建的时候没人管,给了政策也不用,仗着关系无所谓,真要拆除就急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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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微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