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一、法律条文中条款项的含义及引用要求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大有益处。
1.“条”的含义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
2.“款”的含义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3.“项”的含义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该十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引用到项。如果不引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
(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3)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
(4)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
4.“目”的含义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1989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在于“项”是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引用到“目”。
二、法条引用的基本要求
1. 多项依据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
行政执法文书应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二)并列引用顺序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再如《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 修订条文的引用
现行《药品管理法》历经多次修订和修正。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通过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 2017年5月4日再次修订,2020年12月21日修订通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历次修订的法律法规版本,如何引用?
笔者认为,监管执法文书引用修订的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如有关条文在修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二)如有关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89年通过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三)有关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也可以简化为“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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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检索的背景知识、检索技巧以及问题解决声明:本文来源“习法君”,转载自“微法官”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编辑:潘园园排版:熊媛媛审核:刘 畅鲁西南方言杂谈-饮
《汉语字典》给“饮”字解释有yǐn、yìn两个拼音以及解释,本文只介绍“饮”字拼音为yìn、给牲畜水喝的意思在鲁西南方言里的应用。
譬如,”你提筲(‘桶’的方言表述)水干啥去?”“到树地下饮饮牛去。”“你饮完牛,剩下的水别倒了,我待会(‘等一会’的方言表述)把我的马牵过来一块饮饮。”“中,你快去牵吧。我饮完牛还得干活嘞。”这几句鲁西南方言对话中的“饮”就是“给牲畜水喝”的意思。再如“你慢点喝中不中,和饮牛似的,喝能快会肚子疼的”,这也是鲁西南方言口语中好说的形容喝东西快的一种比喻。
“饮”该字意思,古文中也有应用,如《诗·大雅·公刘》中“饮之食之,教之诲之。”一句的“饮”字;还有《南史·檀道济传》中“道济见收,愤怒气盛,目光如炬,俄尔间引饮一斛。乃脱帻投地,曰:'乃坏汝万里长城。'魏人闻之,……自是频岁南伐,有饮马长江之志。”的“饮马长江”成语,“饮马长江”的意思就是在长江边给战马喝水;指渡江南下进行征伐。唐代文学大家·岑参所作《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一文,该文已列入学生《语文》课本,其中的“中军置酒饮归客”一句,句中“饮”读音为yìn,不是yǐn,是“用酒食款待”特指、引申意思的应用。
“饮”字的其他意思,本文不再介绍。
“罄竹难书”的“罄”不应写为“磬”,“缶”是该字的核心要素
“罄竹难书”一词,我们再熟悉不过了,其意义就是:用尽所有的竹子也难写完。形容罪行多得写不完。后来泛指事实多,写不完。其意义非常明确,并无争议。
但是,我们在使用中却经常出现“磬”“罄”相混的情况,而且相当普遍。《辞海》、《辞源》以及《汉语大词典》都明确说明“磬”“罄”是互通的。其实,这种混用不是近代才有的情况,西汉时期的《淮南子·览冥训》:“磬龟无腹,蓍策曰施。”《玉篇》也解释说:“磬,或作罄。”清朱骏声的《说文通训定声》:“磬,假借为‘罄’。”所以,“磬”“罄”混用的情况在古代已经是比较常见了。
那么,这两个字有没有区别呢?最初就理应互通的吗?显然不是,语言的使用也是讲求经济原则的,最初产生时不会以两字来表示一个意义的。说到这里有人会较真,难道真的没有两字表示一个意义的?“狗”“犬”不是吗?“猪”“豕”不是吗?其实最初还真不是表示一个意义,是有所别的。
为了寻找“罄(磬)竹难书”的真身,这里我们从形体上来看看,到底谁才是“正宫”吧。
“磬”字古文字形体如下:
甲骨文“磬”
篆文“磬”
从“磬”字的甲骨文形体清晰可见,字形正像一手持敲打工具敲击石片之形,上部像草的形体则是系石片的绳子,以便把石片悬挂起来,便于敲击产生悦耳的声音。“磬”字的意义已经非常清晰,就是一种石头制作的敲击乐器。这大概就是较为早期的乐器了,制作简单,操作简便。“磬”字的发音极可能就源于敲击这种石制乐器而发出的声音,其上古音为kʰieŋ大概就是对敲击声的模拟。
(石片乐器图)
《吕氏春秋》载:尧命夔击磬“以象上帝”“以致舞百兽”。据说,这种磬在商代已经广为流传,成了宫廷乐队的必备乐器之一。
“罄”字则产生较晚,我们只见其篆书形体,其形体如下:
篆文“罄”
该字之所以产生较晚,从器物产生的先后我们也可以得知其原因。“缶”作为一种瓦器,肯定是晚于简易的石器的,“罄”字晚于“磬”也是理所当然的,并无异议。
“缶”作为盛水、酒的器皿,后来也作为乐器,庄子之妻去世之后,他就“击缶而歌”。2008年北京奥运会亦有场面壮观的《击缶而歌》。
北京奥运会击缶表演
“罄”字的字典基本都认为本义为器中空,《尔雅》、《玉篇》、《广韵》都解释“罄”为“尽”义。在文献用例中也多为“尽”义,《晋书·王衍传》:“数年之内,家资罄尽……”唐韩愈有诗《东都遇春》:“为生鄙计算,盐米告屡罄。”
其实,作为字形和用义,我们认为“罄”与“磬”本义都是一样的,皆为敲打乐器,而非器中空,或尽义。“罄”与“磬”二者的区别只是敲击乐器的材质、形状不同,“罄”为缶制造乐器,“磬”则为石制乐器。
“罄”是后于缶而产生的乐器,不论是“秦王为赵王击的缶”还是庄子的“击缶而歌”,最初就是缶。大约到了中世纪以后,缶就被铜罄所取代,当时有碗大小的罄,称之为“碗罄”。
碗罄
既然二者都可以作乐器用,那么为何“罄”后来意义则专指器中空、用尽了呢?其实,这和“罄”的用材有关,“罄”是用缶制作的乐器,缶须中空才可以敲击出悦耳清脆的声音来。这一常识我们再日常生活中都可以感受到,而石材或者玉片做成乐器则完全不同,其声音是否悦耳动听与石片或者玉片薄厚或者形状有一定的关系,同缶是完全不同的。
“罄”这一明显的中空特点就被凸显了出来,以表示中空、尽义。后来,便专门用于表示这一意义,表示乐器则都用“磬”来表示了,不论材料为玉、石还是金属。
古代二者在表示“尽”义之时,二者可以通用,只是因二者音近互通。如今,“罄竹难书”我们也只能用“罄”,而不能再用“磬”了,字典中也只可见“罄竹难书”,只有这样才是符合造字和用字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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