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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法准)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法准)

征文|第二届“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通知

为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释放司法大数据研究潜能,发挥司法大数据在实证研究中的价值和作用,推动法学研究范式实现全面、广泛和深刻的变革,培养具有创新思维的法学实证研究人才,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助力做实能动司法,进一步推动司法大数据深度应用,服务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第二届“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正式开赛!

第二届“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在全国各大法学院校的大力支持下,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主办,联合《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二十余家法学核心期刊共同协办或支持。

一、指导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二、主办单位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三、协办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中外法学》

《政法论坛》

《比较法研究》

《现代法学》

《行政法学研究》

《法律科学》

《知识产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适用》

《中国应用法学》

《数字法治》

《东方法学》

《法学杂志》

《法商研究》

《清华法学》

《中国法律评论》

《法学论坛》

《北方法学》

《财经法学》

《地方立法研究》

《法治研究》

《河北法学》

《苏州大学学报 (法学版) 》

《澳门法学》

《民商法争鸣》

四、支持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五、参赛对象

本赛事面向各高校就读法学、经济学 (金融学) 、管理学、社会学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非法学专业学生需要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具备司法案例分析能力) 及高校学者、法院及各类法律实务人员开放。

六、征文主题和范围

征文主题

主题一:以司法大数据的深度研究应用为基础,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工具新算法,对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司法审判、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服务司法实践;

主题二:深入分析司法大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规律性联系,结合法学、社会学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统计等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深刻揭示司法案件、司法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内在联系,以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

主题三:围绕互联网可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涉网案件、数据要素与数据流通、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

征文范围

征文题目可自拟,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实证研究类

(1)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

(2)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数据权属纠纷研究

(3)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短视频平台著作权司法保护研究

(4)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算法推荐纠纷研究

(5)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网络招聘犯罪问题研究

(6)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研究

(7)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社保基金犯罪问题研究

(8)基于司法大数据的企业合规问题研究

(9)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平台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10)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涉生育辅助纠纷研究

(11)涉区块链金融犯罪实证研究

(12)基于司法大数据的职业教育纠纷研究

(13)基于司法大数据的ai知产纠纷研究

(14)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商业养老保险纠纷研究

(15)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游戏行业纠纷研究

(16)基于司法大数据的传销实践认定研究

(17)基于司法大数据的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研究

(18)认罪认罚案件实证分析

(19)基于司法大数据的资产管理纠纷研究

(20)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期货交易纠纷研究

(21)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风险研究

(22)基于司法大数据的交易所合规风险研究

(23)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登记结算机构合规风险研究

(24)基于司法大数据的金融租赁纠纷研究

(25)基于司法大数据的不良资产纠纷研究

(26)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清单交易纠纷研究

(27)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封包交易纠纷研究

(28)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委托贷款纠纷研究

(29)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任实证研究

(30)独立董事责任实证研究

(31)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债券市场违约纠纷研究

(32)债券欺诈发行中介机构责任实证分析

(33)基于司法大数据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纠纷研究

(34)电子汇票追索权纠纷实证研究

(35)人身险免责条款纠纷实证研究

(36)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纠纷实证研究

(37)私募基金犯罪实证研究

(38)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证研究 (万人成讼率)

(39)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案件量预警模型研究

(40)基于司法大数据的非法集资犯罪实证分析研究

(41)基于司法大数据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

(42)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基层自治组织治理风险研究

(43)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44)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未成年权益保护研究

(45)涉外案件司法大数据实证研究

(46)轻罪前科制度和前科消灭可行性报告

(47)司法审判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探索——以黄河流域司法审判大数据为切入

(48)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

(49)司法大数据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和价值研究

2.司法指数研究类

(1)司法公开指数体系构建与科学性论证研究

(2)网络治理司法指数体系构建与科学性论证研究

(3)互联网司法指数体系构建与科学性论证研究

(4)乡村振兴司法指数体系构建及科学性论证研究

(5)面向社会治理的司法指数评价体系构建与实证分析

(6)司法大数据与社会治理体系的映射关系研究

(7)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指数体系构建与科学性论证研究

(8)法治社会司法指数体系构建与科学性论证研究

(9)和谐社会司法指数体系构建与科学性论证研究

(10)金融风险防控司法指数体系构建与科学性论证研究

(11)人民法院特色审判质效指标研究

(12)共同富裕司法指数体系构建及科学性论证研究

3.互联网司法研究类

(1)在线诉讼管辖与立案比较研究

(2)在线庭审模式中的规则体系构建研究

(3)在线证据规则研究

(4)电子证据效力规则研究

(5)证人在线作证规则研究

(6)双线诉讼的程序转换规则研究

(7)异步庭审规则的完善研究

(8)在线送达制度研究

(9)在线调解制度比较研究

(10)在线仲裁制度比较研究

(11)在线诉讼新技术应用研究

(12)要素式审判与裁判文书自动化生成研究

(1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研究

(14)司法领域大模型应用问题研究

(15)司法统计视角下的在线诉讼裁判文书研究

(16)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17)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

(18)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19)涉数据纠纷研究

(20)公共数据确权授权运营机制研究

(21)数据要素流通机制构建研究

(22)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七.赛程安排

征文报名

报名时间

2023年9月9日-2023年10月31日

报名方式

登陆法研杯官网或法研灯塔实证分析平台官方网站(网址:/d/file/gt/2023-10/qua1cqqxzg5.html (含15%) ,查重率超过15%的论文不进入评审程序。提交参赛论文的同时须提交经正式查重平台出具的查重报告。

5.文章篇幅原则上不少于8000字,不多于15000字 (不包含查重报告字数)。

6.参赛对象可使用“法研灯塔”实证分析平台进行相关数据、案例、资源等的搜索、整理和分析工作。比赛期间,该平台向报名的参赛对象免费开放。参赛对象需登陆“法研灯塔”实证分析平台使用实证分析功能才可提交论文。

特别提示:本赛事原则上不接受直接使用类似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投稿论文,同时不允许类似ChatGPT等作为论文合著者。如在论文创作中用过相关工具,应在“方法”或“致谢”或适当的部分明确说明且不能替代自己完成论文写作中的关键性任务。

奖项设置

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主要面向各高校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科研工作者、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同时也面向司法实务工作。

1.征文比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若干名.科研与司法实务工作者、研究生 (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与本科生的评奖分开进行。

2.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对部分获奖者给予奖金。

3.获奖论文将根据质量与作者意愿,一方面转化成智库成果,通过联合署名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呈报,辅助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研判和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会择优推荐给法学期刊选用或发表。

八、评审委员会(排名不分先后)

应松年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名誉会长

黄文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政法论坛》主编

解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比较法研究》主编

黎 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主编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

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主编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

徐鹤喃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

施伟东

上海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

谢小勇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知识产权》主编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主编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律方法》主编

杨建军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主编

王青斌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

支振锋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

袁 方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

田国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商研究》编审、编辑部主任

雷建权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法学杂志》主编

梁 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法律适用》副主编、编辑部主任

杨 奕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应用法学》副主编、编辑部主任

兰丽专

人民法院出社版编审、《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主编

马章民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河北法学》主编

上官丕亮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苏州大学学报 (法学版)》主编

陈永强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代科技学院院长、《法治研究》执行主编

吴 岩

《法学论坛》副主编、编辑部主任

谢进杰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地方立法研究》副主编

董惠江

黑龙江大学教授、《北方法学》主编

赵国强

澳门大学法学院客席教授、《澳门法学》主编

王 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争鸣》主编

九、报名及沟通

凡报名本次比赛的作者,可免费获得“法研灯塔实证分析平台”(网址:http://data.court.gov.cn/fydt/index.html)三个月的试用资格,可同步在该平台提交参赛报名信息和作品提交。

欢迎参赛选手扫码加入沟通群,参赛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随时提出,会有专人予以解答。

小贴士

首届“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在协办法学权威期刊的大力支持下,比赛期间共收到来自269家参赛单位的597篇参赛作品,其中超八成参赛单位为高校,是参与度最高的群体;参赛单位还广泛涉及法律各个行业,包括法院、检察院、律所、司法厅及科技公司等。参赛选手中,近五成参赛选手为研究生,本科生、科研与实务工作者各占24.36%和27.92%,比赛深受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与参与。

经高校院所法学研究专家、权威法学期刊主编等多方专家多轮次参与组织评审,共评选出101篇获奖文章,其中本科生组获奖文章29篇,研究生组获奖文章42篇,科研与司法实务工作者组获奖文章30篇。

在协办法学权威期刊大力支持下,共有13篇文章被核心期刊纳入选用范围,选用期刊与文章主题相对应,全面涵盖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各个领域。选用文章中,6篇文章出自法院,7篇文章出自学校。目前有3篇分别被《东方法学》、《清华法学》和《法律适用》刊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CvHpOJ5djaIHg1HqmQolQ

责任编辑:孙建伟 赖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你的意见很重要

被称作“小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17年后迎来首次大修。9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全国人大官网显示,截至9月9日,已有超过7万人参与“修订草案”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近9万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性质为“法律”,其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相关规定。《立法法》被称为“管法之法”,《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对各项法律的修改工作具有指引与限制作用。

《立法法》第7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科学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与国家机关的权力责任,建立在法律规范明确、具体的基础上。

换言之,若法律规范宽泛、模糊,则公民的权利义务边界也变得模糊,国家机关的权力随之扩大。

而只有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各项关系才能够被科学合理确定,才能将压缩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工作更深入地推进。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尤其是相关处罚除了财产罚之外,还有人身罚,其修法工作一方面要回应社会生活中的新发问题,另一方面也需避免因各地法治水平的不平衡导致执法权的不当扩张。

正因如此,社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表达意见的热情非比寻常,这也说明了该法自带的民生属性比较强烈,公众尤其在乎法律对自身权利所做的调整与变动,在意法律如何回应社会生活的需求。

从立法层面看,这种参与修法进程的热情是被法律所鼓励的,也符合《立法法》精神,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法》第3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结束了首次审议,此后还需要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等。

同时,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39条第3款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39条第4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立法法》如此“大费周章”地对一项法律案的通过做出制度性安排,就是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汇聚各方声音,使法律能够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而就行政法这一整个实体法领域的立法目的来说,便是始终围绕着“控权保民”做文章。

应该说,此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空前高涨的讨论热情,既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一次很好的法治实践,也是检验《立法法》修正通过后各部门各机制如何有效运转的契机,对建立立法工作和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有益。

可以预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相关意见还会不断增加,立法工作回应好社会关切,是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职责所系。

拨打12348免费为您提供“7×24小时”法律服务

来源:冰城 + 2021/10/28

10月28日,黑龙江省司法厅筹建的集实体、热线、网络一体化省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黑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揭牌仪式在哈市举行。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打造专业化、智能化、集约化法律服务平台,经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厅筹备启动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2021年10月18日,中心整体落成。

中心占地710平方米,分为实体窗口服务区、热线网络服务区、公共法律服务运营数据中心区三个功能区。实体窗口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公证、综合业务指引等公共法律服务。

热线接听服务区设40个接听座席,为全省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法律服务,群众只需要拨打“12348”就可以享受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数据中心区突出枢纽型、智慧型、实战化建设,对全省公共服务数据进行汇集、分析、研判和展示,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据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心的目标就是要打造“人民群众身边的免费法律顾问”,解决长期困扰群众和基层的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供给不充分、质量效率不优等问题。

后续工作中,省司法厅将深化12348与12345热线平台对接,让群众只需拨打一个电话就能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作者:王冠 文/摄 编辑: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