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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悔过是什么意思(具结)

具结悔过是什么意思(具结)

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叙写内容与适用形式

作者: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后形成的书面文本。“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规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但在司法实务中,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内容的叙写与记载,依然存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规范的现象。笔者认为,针对司法实务中关于具结书存在的问题与争议,可以在现行认罪认罚具结书样本所列内容基础之上,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具体载明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目前司法实务中形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有的不记录对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仅简单表述为“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某某某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既不记录犯罪事实,也不记录罪名。实际上,如此叙写是不合适的。《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既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如果没有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拟指控的犯罪事实,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如何证实与表明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对拟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呢?何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相关规定,涉嫌的犯罪事实本来就是控方应当听取辩方意见、控辩双方可以相互沟通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拟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关于“认罪”,《意见》规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据此分析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对以往“认罪”“坦白”等概念内涵的进一步提高与升华,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传统意义上的“认事”,承认犯罪事实,还应当对检察机关关于犯罪事实的法律评价与认定意见没有异议,即认可罪名。这才是审查起诉阶段完整意义上的“认罪”。故此,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应当载明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犯罪嫌疑人确认后予以签署,“认罪”才算得以充分展示与固定。为了不过于影响顺利办理案件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体例格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阐述犯罪事实时予以适当简略或者作出个别技术性处理,但主要犯罪事实应予列明。

全面注明各种量刑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务做法,现在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部分,一般仅载明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事项,并不具体载明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者不利的各种量刑情节。笔者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部分全面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量刑情节,既包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也包括从重、加重等量刑情节。首先,刑事诉讼法及《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而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部分全面记载量刑情节,无疑是检察机关客观履行上述职责的重要书面体现形式。其次,《意见》规定了证据开示制度,而全面记载量刑情节,正是在充分借鉴证据开示制度精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消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认罚”顾虑,使其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是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的,不是随意提出的,从而优化量刑协商的司法环境,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再者,全面记载量刑情节,也可以为有关主体检视继而提升量刑建议质量提供依凭。因为,案件提起公诉后,量刑建议提出的是否合理适当,是否遗漏或者不当认定了相关量刑情节,人民法院是需要进行审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主体也是有权提出异议的。全面记载全部量刑情节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疑会成为有关主体实施上述活动时的重要书面依据之一。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如此透明开放的环境中得以磨炼砥砺,只会收获质效提升与司法自信。

改进签署方式。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由具结人即犯罪嫌疑人阅读后亲笔签署。故此,现行认罪认罚具结书样本中一般是这样表述的,如“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但实际上,有些不发达地区,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即便可以阅读也难以理解,笔者建议,以“听取”替代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阅读”。另外,参照“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在宣读及签名的整个过程中,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见证。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真正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部内容,知悉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全部权利及具结书的真实内涵,除检察机关需要向犯罪嫌疑人以通俗易懂的话语履行告知义务外,同时也应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其给予充分的阐释。

写明律师执业证号并视情况随案移送律师执业证书、委托手续等材料。《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目前,尚没有具体规定对此处“等材料”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实务中,有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并不随案移送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导致法院在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名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身份及权限时欠缺基本依据。笔者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的值班律师或参与身份为执业律师的辩护人的,应在签名下方注明律师执业证号码,其他辩护人注明公民身份号码等,并视案件实际情况随案移送律师执业证书、公民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可以证实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权限的书面材料等。

怎样适用责令具结悔过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对于涉嫌行贿等犯罪的非监察对象,情节较轻,经审批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处置。笔者结合实践,就如何理解和适用“责令具结悔过”谈几点体会。

责令具结悔过的性质和内涵。责令具结悔过是指对于犯罪分子进行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之一,虽不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但却是一种影响当事人声誉的处理形式。从语义来看,责令具结悔过就是责成、命令某人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省,回忆检查自身思想和行为上所犯的错误,进一步反思错误的原因,保证今后如何改正不再犯错。

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对象。实践中,行贿人可分为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两类。对于公职人员行贿的,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及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对于非监察对象的,才可以采取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处置。非监察对象还包括党员与非党员两类,其中对具有党员身份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因此,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对象为非党员的非公职人员。

责令具结悔过的前提条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责令具结悔过的前提是,相关人员涉嫌行贿等犯罪,但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认为情节较轻。换言之,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具结悔过是一种对犯罪行为非刑罚化的处置方式,不能适用于非犯罪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责令具结悔过不仅适用于涉嫌行贿罪人员的处理,还适用于与此相类似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另外,关于何为“情节较轻”,实践中既要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把握,如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同时又不能局限于上述规定,而应主要从政策层面来把握,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来认定。

责令具结悔过的程序规范。对拟不予移送起诉,采取责令具结悔过方式处置的案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实践中,在主案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由案件审查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后,将拟对涉嫌行贿等犯罪的人员采取具结悔过方式处置的处理意见和理由等,连同调查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处理意见严格审核把关,与主案审理意见一并上报审议。经批准后,由审查调查部门制作《关于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并进行宣布、执行,并由被责令具结悔过人签名、捺印后归档。被责令具结悔过人应按照要求,严肃认真撰写《具结悔过书》,结合个人和问题实际情况,深刻忏悔反思,表态要严肃认真。

(作者:周玉龙 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纪委监委)

什么是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什么呢?

刑事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不管你是被羁押还是正在取保过程当中,检察院传唤你时,会给你发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你面临是否要签署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该不该签署,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74条是刑诉法第三章提起公诉里面的一条,也就是说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阶段签署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一规定将签署具结书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得到从宽处理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此时具结书起到的是保证作用,具结人通过签署具结书表明自己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这样规定即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的机会,也保证具结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

认罪认罚具结书包含以下内容。

按照174条、第一款是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根据本款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包含自愿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愿认罪的。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基础上的,自愿认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自愿接受法庭的审判,这些意思表示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被胁迫等因素。

第二,包含同意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这里的“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就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拟向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同时,第二百零一条还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什么是程序适用?174条也说了包含程序适用

“程序适用”一般是指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适用,如果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既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程序适用的,才能签署具结书。

司法实践中,一份完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分上、下两联,上联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权利告知条款,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是在了解并能够理解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做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化程序的决定。

(3)认罪认罚的内容,即写明犯罪嫌疑人所承认的具体犯罪事实,所接受的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以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类型等。

(4)自愿签署声明。即犯罪嫌疑人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该具结书的全部内容,签署该具结书的行为系属自愿。如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到任何暴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等,表示具结书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

(5)律师声明。需要律师签字。即律师要明确表示犯罪嫌疑人系属自愿签署具结书。

(6)签字。犯罪嫌疑人、律师对具结书有关内容确认后签字,由办案机关归人案卷。下联即确认犯罪嫌疑人已自愿具结且办案单位已接收具结书,并由办案人员确认签字,作为具结的凭证交由犯罪嫌疑人留存。

为什么签署具结书的时候要律师在场?

为确保具结书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该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同时还规定了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形。

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讲解有关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了解选择认罪认罚的利弊得失,认识到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作出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签署具结书时律师在场能够保证办案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办案人员给予犯罪嫌疑人不必要压力,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174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里的“辩护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辩护的其他人员。

“值班律师”,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根据这一规定,值班律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安排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轮班值班,免费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可以是多样化,既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内值班,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值班;既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应当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律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值班律师,由律师值班在场,见证具结书的签署全过程并签字确认。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如果没有阅卷,没有会见,不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所以建议还是要了解案件情况的委托律师来进行具结书的见证工作。所以这就体现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意见也会对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有影响。这一点值班律师是做不到的。

最后再给大家讲一下有没有那种情况是不不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根据刑诉法174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关于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在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愿意签署具结书,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都同意签署具结书,那么应当签署具结书。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就不需要签署具结书,如果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虽然没有签署具结书,但仍然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1、174条第二款(三)本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并不意味着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确认,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的承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签署具结书,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虽然没有签署具结书,仍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具结书是由检察院给法院出具的,法院判决基本就是跟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是一样的或者说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区间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