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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车辆事故(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

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车辆事故(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

民法典来啦,2021年你的生活将有这些大不同

挥手向“魔幻”的2020年说拜拜,崭新的2021年重装上阵。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施行,从婚姻家庭到住房财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都帮你安排得明明白白。今后你的生活将有哪些大不同?一起来看盘点!

婚姻很神圣,保护更细致

1月1日民法典施行,现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多处规定发生变动。

你的结婚对象隐瞒重大病史怎么办?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三十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要注意,遇到家暴等情况不用等对方同意,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

民法典还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规定如果对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任性服务要不得,物业管理讲“武德”

你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结果就被威胁断水断电?这样的“野蛮服务”将被民法典禁止。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外,对于小区电梯广告等收入的去向,民法典作出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或许,2021年,身为业主的你就能拿到小区经营收益的分红了。

高空抛物一时爽,事后追责要补偿

你停在楼下的爱车,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坏,该找谁维权?

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谁抛的物谁担责;找不到抛物的人,那不能排除嫌疑的人要担责。

为了避免“全楼背锅”的情况,民法典要求公安等机关负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真正的“罪魁祸首”现身,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性骚扰非小事,单位应当处置

你的上司总是有意无意对你开一些让你很不舒服的玩笑,你想向公司投诉,却又担心维权不了了之?

别害怕!民法典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游戏装备也是钱,账户被盗可维权

知道吗?你在微博、抖音等平台上运营的大V账号、你在游戏里购买的游戏币,乃至你开的淘宝店,都是财产。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你在游戏里辛辛苦苦积攒的珍稀装备,和你的存款、房产一样,如果遭受损失,有望可以理直气壮要求赔偿维权。

这一规定,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体系打下基础。

合同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

你为了提早追剧买了视频网站VIP,结果突然被告知,用户协议变了,想多看两集得购买超级VIP……这样的霸王条款,以后行不通了。

民法典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房东突然卖房,租户可要赔偿

你是一个职场新人,好不容易租到满意的房子安顿下来,没住两天房东就以卖房为由毁约逼你搬走?民法典说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紧急救助免责保护

滚滚车流里,一位老人突然发病倒地。学过急救知识的你一个箭步过去正要施救,突然又担心被讹上,于是你迟疑起来……

去吧,正义的少年!民法典助你见义勇为后顾无忧——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新华网

家中漏水需维修恰遇物业“真空期” 谁能来“堵漏”?

最近,家住杨浦区延吉一村7号楼的市民李先生向新民晚报“新民帮侬忙”栏目求助,自家房屋长期漏水,却遭遇“无人维修”的窘境:老物业撤出之后,新物业久未确定,这让他着急万分。

图说:李先生掀开自家厨房顶后,能看到细密的水珠 来源/采访对象供图

逢雨必漏业主苦煞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发现,从大约半个多月前开始,只要一下雨,厨房和家门口附近的墙面上就会漏水。“水顺着墙壁上滴下来,至少1个平方米的墙体都湿了,把家里弄得很潮湿,让人不太舒服……”记者从李先生先前拍摄的照片上看到,掀开厨房屋顶后,露出几根水管,一旁的墙壁上挂着一些细密的水珠。李先生直言,他怀疑就是这个部位产生了漏水。

随后,他马上想到,向物业公司报修。谁知,他却被告知,包括7号楼在内的多栋居民楼,正处于没有物业公司接管的状态。这时,李先生才想到,大约一年多以前,楼道内张贴过一份公告。“内容大概是说,物业公司要撤走,将适时‘迎接’新物业进入小区。”

那房屋“修漏”,究竟该由谁来管呢?大约两周前,无奈的李先生只能向延吉一村居委求助。“居委干部跟我讲,会帮我与可能新接手服务小区的延吉物业方面沟通。但具体的事情落实到物业那里,又‘卡壳’了,没了下文。”

协调物业尽快上门

记者联系了延吉一村居委。一名居委干部表示,知道李先生家的情况,他们也多次就此事展开过协调。“目前谈下来,先让延吉物业上门查勘,后续再定如何维修。”不过,为何同一小区内存在两个物业公司?对方表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愿多谈。

记者进一步联系了延吉物业。工作人员称,并不知晓具体状况,需要询问小区经理;记者又辗转联系上了小区褚经理。他解释道,如今,小区属于物业交替期,新物业还没“就位”,很多活没办法干,部分居民家中要修要补的,确实也要排队等待。“我们与延吉物业商量过了,他们答应尽快上门。如果查明是公共部位漏水,会在入住小区后,使用维修基金修补;如果漏水的症结在居民家中,则不可避免地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此,李先生希望,物业方面能够尽快派人上门,帮他查明原因,别让他和家人继续饱受漏水之苦。

新民晚报记者徐驰

《民法典》施行后,出了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民法典》施行后,出了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民法典》施行后,出了交通事故如何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法律依据是什么?要准备哪些相关的诉讼证据?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上述问题,本律师梳理了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诉讼证据表,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仅供参考)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金华地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浙江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金华地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浙江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公式中相关计算标准来源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来源同①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来源同①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来源同①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3.护理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4.交通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6.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7.丧葬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8.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1.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四、交通事故诉讼证据表(仅供参考)

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的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误工日期、误工费的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误工时间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限。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护理费的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的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4.司法鉴定意见。

交通费的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的证据

1.司法鉴定意见。

2.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后续治疗费的证据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

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吓煞老娘了!深夜发现儿子床上躺着陌生男子呼呼大睡

图来源/视觉中国

新民晚报讯(记者 陈浩)近日,市民刘女士在家发现儿子的床上躺着一名陌生男子,被发现时,这名满身酒气的男子还在呼呼大睡。这名男子从何而来?他为何会“闯”入别人家中,睡在别人家的床上呢?

1月17日晚,市民刘女士向宝山公安分局盛桥派出所报案,称自家“闯”入一名陌生男子。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交谈中,民警得知,事发当晚,刘女士的儿子迟迟未归,于是她便留了一道门,没有上锁。晚上10时40分,她到儿子房间查看时,却发现床上躺着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不断打呼,浑身酒气。这一幕把刘女士吓得不轻。

最终,民警在周围居民的帮助下,将这名“私闯民宅”的男子扶上警车。当晚11时50分许,男子家人赶到派出所,将醉酒男子接回家。

经事后了解,该男子是钱潘村的一名租户,事发当晚聚会时喝了不少酒,醉酒后回家时,男子迷迷糊糊就“闯”进了别人家,并呼呼大睡起来。

民法典实施后,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25个法律要点(2021)

两人在一起时你侬我侬

互赠礼物、财产的情况十分普遍

可一旦婚恋关系结束

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

以下25个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5、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6、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7、带租来的“女友(男友)”回家见亲友,亲友给“恋人”的礼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与物。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生效,赠与对方的礼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另一方礼物的,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把已送出的礼物要回。

8、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9、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10、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12、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4、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15、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16、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1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18、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权虽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当事人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1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权属需经登记的动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类动产系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且财产确已无法返还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转让价款、财产折价款,或者主张多分离婚时现有财产的,一般予以支持。

2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所得的款项一般应归遭受工伤的夫妻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方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3、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或该不动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4、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5、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浙江天平、法律一讲堂